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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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 行规定、农村商业银行章程(示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 理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行注册中文全称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简称: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英文名称:Shandong Yucheng Rural CommercialB
2、ank CO. , Ltd(简称 Yucheng Rural Commercial Bank)本行注册地址:山东省禹城市汉槐街181号邮政编码:251200第三条 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境内自然 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原禹城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债务及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行承担。法转让、继承和赠予。本行股份转让后的持有人(受让人)必须符合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农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条件。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 不得转让。本行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第三十二条
3、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 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除经本行董事会批准外,本行员工在本行工作期间不得转 让股份。第三十三条 本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本行决定分配股 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第三十四条 本行股东自身及关联人或由其提供担保的其他借 款人及其关联人在本行的借款本息未全部结清之前,其持有的本行 股份不得转让或质押。第三十五条本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也不得抽 回股本。本行不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本行股东以其持 有的本行股
4、份为本人或他人提供担保的,应事先告知并征得本行董 事会书面同意,股份质押的具体办法由本行董事会另行制定。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股权 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不得将本行股权再行 质押;股东的关联企业的借款在计算比率时应与该股东在本行的借款合并计算;股东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期间内,不得就其持有的 本行股份行使表决权,本行应将前述情形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载 明。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六条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自然人或法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行股东必须符合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农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条件。第三
5、十七条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和优先认购股份;(六)依照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规定,在缴付成本费用后有 权查阅和复印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七)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
6、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可 要求本行回购其股份;(九)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十)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 利。股东提出查阅第(六)项所列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要求查阅本行章程的,本行应当免 费提供。股东对获得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第三十八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 规、行政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本
7、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本行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本行合法权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行股东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行 章程的规定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第三十九条 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 行政
8、规章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四十条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承认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以其所持本行股份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五)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六)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本行 股东滥用股
9、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八)本行法人股东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报告与 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九)本行法人股东中,如发生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注册地 址、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公司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公 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本行;(十)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一条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 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本行可能出现
10、下列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应立即归 还未到期的借款:(一)流动性比例W25%;(二)人民币超额备付率W3%;(三)不良贷款率三5%。第四十二条 本行的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五以 上(含)股份或本行前五大股东,或非前五大股东但经监管部门认定 对本行具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对本行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 严格按照适用法律及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并作出如下承诺:(一)承诺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并出具本行贷款情 况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经本行确认);(二)承诺不干预本行的日常经营事务;(三)承诺自取得股份之日起五年内不转让所持本行股份,到期 转让股份及
11、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应取得监管部门的同意;(四)作为本行的主要资金来源,承诺持续补充资本;(五)承诺不向本行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六)承诺支持银行加强“三农”服务。第四十三条 本行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 于本行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控股股东对本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 适用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 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 董事会任免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二)控股股东与本行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 独立,各
12、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三)本行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本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和董 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处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四)控股股东投入本行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 东不得占用、支配本行资产或干预本行对资产的经营管理;(五)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本行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经 营活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六)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 东应尊重本行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本行的财务、会计活动;(七)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不得向本行下达任何有关本行的经营计 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本行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八)按照章程规定行使出资人的
13、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 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举出超过半数以上的 董事;(二)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本行30%以上的表决 权或者可以控制本行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三)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本行30%以上的股份;(四)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
14、方式在事实上控 制本行。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 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本行的投票权,以 达到或者巩固控制本行的目的的行为。第四十四条 本行对股东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 贷款条件。本行股东在本行的授信总额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 行,有关股东贷款关联交易的具体办法由董事会另行规定。第四十五条 本行股东在本行的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内,其表决 权受到限制,不得就其享有的本行股份行使表决权。股东借款形成不良,本行有权收回其在本行的股份。本行应将前述情形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载明。第四十六条本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提供融资性担保, 但股东
15、以银行存单或国债提供反担保的除外。前述所称融资性担保 是指本行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的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或修改本行章程;(二)审议批准本行的发展规划,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四)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 酬事项;(五)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和监事会报告;(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A)对本行发行债券和公开
16、发行股份做出决议;(九)对本行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及变更组织形式做出决(十)对本行聘请、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十一)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十二)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提案;(十三)审议本行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本行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本行股权激励计划;(十五)审议通过董事会对董事的评价结果;(十六)审议通过监事会对监事的评价结果;(十七)审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 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召开。 因特
17、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并公告。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 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一条本行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
18、。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向 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和拟召集的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书面请求和提案后10日内做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书面反馈监事会。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提案内容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
19、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和拟召集的 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和提案后10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第四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本行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行成立日期。第五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 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
20、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本行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 等权利,并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本行下设的支行、分理处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本行达到 监管部门关于在注册地辖区以外的县(市)设立支行的准入条件时, 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在注册地辖区以外的县(市)跨区域设立支行。第八条本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 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本行作为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社员单位,遵守省联社章 程,接受其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
21、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 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 并书面反馈提议股东。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提案内容变更, 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 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22、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 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五十六条对于监事会或者提议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大 会,董事会应予配合,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23、第五十八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提案。第五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除上述情形外,在召集人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与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第六十条董事会应按规定对提案进行审议,对不能列入股东 大会会议议程的提案,董事会应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24、解释和说 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存档。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第六十一条本行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指 定日期(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通知所有在册股东;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指定日期(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通知 所有在册股东。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的股东;(四)如任何董事、监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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