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岳阳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录.docx(9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岳阳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录第一章关于岳阳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施行说明第二章岳阳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
2、护区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十一、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十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十三、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十四、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十五、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十六、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 存台账的;(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 措 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 物 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
3、气罐车等,未按照国 家 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 企 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 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 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 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环境污染、较大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 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 事水上餐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拒 不停业的,没收专门用于经营餐饮业的设施、工具等财物,可以并处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乡(镇)、村饮用水水源 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
5、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正在建设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建成并投入运营的,造成环境污染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三)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2、造成环境污染,较大影响等较重情节的,
6、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十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 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 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 款。2、一般违法情节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3、造成较大影响等较重情节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7、一条规定,将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本 省行政区域内贮存或者处置,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省外转移危险废 物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资源化利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环境污染,较大影响等较重情节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三十四、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施行前的排污者未按规定的期限 完成安装或者不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 上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安装,但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并可处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拒不安装的,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三)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 噪声排放自动监控设备,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前款 第(三)项行为的,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9、。2、造成环境污染,较大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 型。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 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 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
10、上二倍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情节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3、造成环境污染、较大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 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 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 制 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较大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
11、道路移动机械 排放检 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保 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情节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较大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砰石、
12、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 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 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四)存放煤炭、煤砰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 染 的;(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 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 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 风险的;(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
13、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 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 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环境污染、较大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六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 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 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14、。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环境污染、较大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一万元以上二元 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 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二十以 下的罚款。2、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
15、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 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 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 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造成较大以下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 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2、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 以上四倍以下计算罚款。3、造成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四倍 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16、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第八十一条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 境保 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 检 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耨款。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环境污染、较大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17、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 始 监测记录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了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但 不 符合规定要求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了自行监测,但没有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或造成环境污染、 较大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
18、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 行 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但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但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造成环境污染、较大影响等其他 较重情节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 监 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了不全面监测,或 者未全部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处
19、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的罚 款。2、未进行监测或者未进行公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3、造成环境污染、较大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情节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环境污染、较大影响等其他较重情
20、节的,并处六十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倍以下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指标百分之十以下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并处三十万以上 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指标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并处六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 数据,
21、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情节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环境污染、较大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并处六十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 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情节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环境污染、较大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并处六十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四条 第二款
22、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情节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不拆除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逾期不拆除,造成环境污染、较大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
23、除污染,处以 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 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神、铭、铅、氧 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 下 的;(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 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 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 性物质的废水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
24、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 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 的;(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 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 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 十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十八、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十九、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十、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十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
25、量 权基准二十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二十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二十四、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二十五、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 权基准二十六、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十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十八、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十九、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三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三十一、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三十二、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6、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三十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 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 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第一项、第二 项、 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情节的,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 行为之一的,处八
27、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第一项、第二项、 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环境污染、较大影响等较重情节的,对第三项、第四项、第 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款;对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六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 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
28、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 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环境污染、较大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 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29、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环境污染、较大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 染 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情节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环境污染、较大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 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
30、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未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2、未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 有关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造成较重 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31、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 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 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 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 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 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 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 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32、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造成一般水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2、造成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 十以下的罚款。3、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 十以下的罚款。4、造成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 十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
33、成的直接损失 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 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造成较大以下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百分 之二十计算罚款。2、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百 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 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
34、部门的;(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 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 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五)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六)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七)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
35、、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较重环境污染、较大社会恶劣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十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 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 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 矿、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6、责令改正,处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较重环境污染、较大社会恶劣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5、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
37、害物质含量超标 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由地方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较重环境污染、较大社会恶劣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六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 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 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的,由地方人民政
38、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较重环境污染、较大社会恶劣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前款规定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39、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构成犯罪 的,终身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未造成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造成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和委托人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他人 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收违 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单独收集
40、、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二)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三)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 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四)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较重环境污染、较大社会恶劣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1、。5、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6、情节未达到严重程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7、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 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 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42、的罚款。3、造成较重环境污染、较大社会恶劣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 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 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三十四、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
43、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环境污染、较大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5、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 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 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
44、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五)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 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 一,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 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的违 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
45、、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较重环境污染、较大社会恶劣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十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拒不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拒不改正,造成环境污染的、较大社会恶劣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 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6、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7、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
46、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 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 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较大社会恶劣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四、中华人民共和国
47、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 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 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 三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 下的罚款。3、造成环境污染、较大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 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投产不 到三个月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