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讲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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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解读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 446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近年来煤矿典型事故教训,应急管理部制定印发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4 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从 15 个方面列举了 81 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有关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应用,规范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对判定标准中重点条款含义进行解释说明: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
2、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446 号)等法律、行政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规,制定本标准。标准。第二条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 1515 个方面: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
3、防突出措施;(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系统不能正常运行;2(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
4、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
5、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解读解读】本条按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明确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 15 个方面。第四条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故隐患,是
6、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3在在 10%10%以上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能力的 10%10%的;的;【解读】1.本条中“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 10%以上” , 是指煤矿 (含井工和露天) 全年的原煤产量,超出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幅度达到 10%及以上的; “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 10%”,是指煤矿单月的原煤产量达到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 10%及以上的。例如:某矿核定生产能力为 120 万吨/年,
7、当该矿全年原煤产量达到或者超过 132 万吨,或者单月原煤产量达到或者超过12 万吨时,为重大事故隐患。2.本条中“原煤产量”,是指从煤矿中开采运输出井(坑)的煤炭产品的总重量。(二)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二)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解读】本条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对本矿下达的生产计划,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2)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对本矿下达的年度生产经营指标, 经过成本核算, 需要煤矿生产的原煤产量超过煤矿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才能完成的。(三)煤矿开
8、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最短时间, 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 仍然组织生产的仍然组织生产的 (衰衰4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解读】1.本条中“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是指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规定的最短时间。(1)开拓煤量可采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不少于 5 年;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不少于 4 年;其他矿井不少
9、于 3 年。(2)矿井准备煤量可采期: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煤巷掘进机械化程度与综合机械化采煤程度的比值小于 0.7 的矿井不少于 14 个月;其他矿井不少于 12 个月。(3)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2 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不少于 5 个月;其他矿井不少于 4 个月。2.对尽管采取了限产措施,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仍不符合规定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3.“三量”的定义及计算方法:开拓煤量是在矿井可采储量范围内已完成设计规定的主井、副井、风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采(盘)区大巷、回风石门、回风大巷、主要硐室和煤仓等开拓掘进工程后,形成矿井通风
10、、排水等系统所圈定的煤炭储量,减去开拓区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设计损失量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回采的临时煤柱及其他开采量。开拓煤量按下式计算:Q开(LhMD -Q地损-Q呆滞)K5式中Q开开拓煤量,t;L 已完成开拓工程的采(盘)区煤层平均走向长度,m;h 已完成开拓工程的采(盘)区煤层平均倾斜长度,m;M开拓区域煤层平均厚度,m;D实体煤容重,t/m3;Q地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t;Q呆滞呆滞煤量,包括永久煤柱的可回采部分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开采的临时煤柱及其他煤量,t;K采区回采率。准备煤量是在开拓煤量范围内已经完成了设计规定的采(盘)区主要巷道掘进工程,形成完整的采(盘)区通风、排水、
11、运输、供电、通信等生产系统后,且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煤巷条带区域无突出危险或消除突出危险的煤层中,各区段(或倾斜条带)可采储量之和。准备煤量按下式计算:回准QqKDMlLQiiiiniii)(1式中Q准准备煤量,t;Li第 i 个区段的采煤工作面有效推进长度,m;li第 i 个区段的平均采煤工作面长度,m;Mi第 i 个区段的煤层平均厚度,m;Di第 i 个区段的实体煤容重,t/m3;Ki第 i 个区段的工作面回采率;6qi第 i 个区段的巷道掘进出煤量,t;n区段个数;Q回回采煤量,t。回采煤量是准备煤量范围内, 已按设计完成工作面进风巷、回风巷等回采巷道及开切眼掘进工程所圈定的,且瓦斯抽采、防
12、突和防治水的效果已达到工作面安全回采要求的可采储量,即正在回采或只要安装设备后,便可进行正式回采的工作面煤量之和。回采煤量按下式计算:iiiniiiKDMlLQ1回式中Q回回采煤量,t;Li第 i 个工作面有效或剩余推进(回采)长度,m;li第 i 个回采工作面平均长度,m;Mi第 i 个回采工作面煤层平均厚度,m;Di第 i 个工作面实体煤容重,t/m3;Ki第 i 个工作面回采率;n 回采工作面个数。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如图 1 所示。7图图 1 1 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示意图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示意图4.本条中“衰老煤矿”,是指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开采期虽小于防范
13、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规定的最短时间,但已无相应掘进工程量的煤矿。(四(四) 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 2 2 个个, 或者一个采或者一个采 (盘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 煤煤(半煤岩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 煤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解读】1.本条中“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超过 1 个或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超过 2 个的。(
14、2)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超过个或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超过个的。8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第 10 条有关规定,备用采煤工作面不计为正常作业的采煤工作面,但不得与生产采煤工作面同时采煤(包括同一日内的错时生产);采煤工作面的安装或回撤不属于正常采煤作业。交替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不计为备用工作面。交替作业的双巷掘进工作面计为 1 个掘进工作面。3.本条中“作业”,是指采掘作业,不包含抽采瓦斯等灾害治理工程。(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解读】本条是指违反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有关规
15、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不能满足表 1 规定,仍然组织生产的。表表 1 1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工作面日产量/t可解吸瓦斯量 Wj/(m3t-1)10008100125007250140006400160005.56001800058001100004.5100004(2)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计算的瓦斯抽采率不能满足表 2 规定,仍然组织生产的。表表 2 2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工作面绝对
16、瓦斯涌出量 Q/(m3min-1)工作面瓦斯抽采率/%95Q102010Q203020Q404040Q705070Q10060100Q70(3)采掘工作面在满足风速不超过 4m/s 的条件下,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 1%,仍然组织生产的。(4) 矿井瓦斯抽采率不能满足表 3 规定, 仍然组织生产的。表表3 3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 Q/(m3min-1)矿井瓦斯抽采率/%Q202520Q403540Q804080Q16045160Q30050300Q50055500Q60(5)对突出煤层实施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 P0.74M
17、Pa 或残余瓦斯含量 W8m3/t(构造带W6m3/t)时,仍然组织生产的。(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 20%20%以上以上的。的。【解读】1.本条中“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是指煤矿未按照本矿制定的劳动定员制度实施入井人员管理,造成井下采掘作业地点人数超过本矿制定的劳动定员规定 20%以上的。102.本条中“采掘作业地点”,是指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指从掘
18、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3.本条中“单班作业人数”,是指单个班次的作业人数,不包括临时性进出的煤矿领导、职能部门巡检人员及巡回瓦斯检查员(当班专职瓦斯检查员除外)等。4.人员进入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时必须严格执行“人员准入制度”,包含进入有关区域的全部人员。5.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按照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执行,详见表 4 和表 5。表表4 4 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规定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规定矿井类型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人炮采工作面/人检修班生产班灾害严重矿井402525其他矿井302025表表5 5 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规定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规定矿
19、井类型综掘工作面/人炮掘工作面/人灾害严重矿井1815其他矿井1612注:表中“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极复杂矿井,以及冲击地压矿井,不属于上述灾害类型的矿井为“其他矿井”。第五条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11【解读】1.本条中“漏检”,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八十条有关规定,应检查而未检查瓦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低瓦斯矿井,瓦斯检查工检查
20、采掘工作面内及回风巷甲烷浓度每班次数少于 2 次。(2)高瓦斯矿井,瓦斯检查工检查采掘工作面内及回风巷甲烷浓度每班次数少于 3 次。(3)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或者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对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每班专人检查少于 3 次。(4) 井下回风流中使用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及其开关附近20m 范围内未每班检查甲烷浓度。(5)可能涌出或者积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停工(停风)地点恢复施工、钻孔施工、巷道贯通、爆破作业、井下电气焊割等作业未按规定检查甲烷、二氧化碳浓度。2.本条中“假检”,是指未实地检查瓦斯就填写记录、汇报情况的,或者填报、记录的数
21、据与实际检测数据不符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继续进行作业的;【解读】本条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2(1)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1.0%时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1.5%时, 未停止工作, 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2)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 1.0%时,仍使用电钻打眼的;或者爆破地点附近 20m 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 1.0%时,仍实施爆破的。(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
22、风流中、电动机及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 20m 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 1.5%时,未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的。(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 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 2.0%时,附近 20m 内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的。(5)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 1.5时,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的。(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解读】本条是指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六条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
23、形之一的:(1) 对甲烷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3.0%的停风区恢复通风时,未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的。(2) 对甲烷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未超过 3.0%, 但甲烷浓度超过 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1.5%的停风区恢复通风时, 未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的。13(3)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1.5%的,或者混合风流经过的巷道内未停电撤人的。第六条第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
24、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一)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行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测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解读】1.本条中“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一条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依据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
25、结合地质勘查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对开采的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2)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范围未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地质构造分布、测试点布置等情况划定;或者 1个区段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 在该区段内划分无突出危险区的。(3)预测采用的方法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的。(4)预测过程中数据不真实、存在错误,导致预测结果发14生较大偏差的。2.本条中“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一条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七十五条有关规定,未对井巷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等采掘工作面煤体的突出危险性进行预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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