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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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细那么(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 (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全面指导和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和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等相关文件, 制定本实施细那么。第二条 本实施细那么适用于全市化工(含石油化工)、医 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 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自愿申请标准化定级。第四条 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企业应当按照应急管理部和
2、省应急管理厅制定的行业 标准化定级标准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应急管理部、省应急 管理厅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可以参照企业安全 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配套的定级标准。第五条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负责。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业原那么上每年执法检查不超过一次,对二级以上非重点检查 企业和三级达标企业,以执法抽查为主,减少执法检查频次;(二)依法停产后复产验收时,原那么上按照一级、二级、 三级顺序优先对本级监管企业进行复产验收;(三)标准化等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 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四)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
3、策 规定给予支持;(五)支持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等级 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六)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 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原那么上按照一级、二级、三级顺序, 予以优先支持或者推荐;(七)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原那么上 按照一级、二级、三级顺序,优先推荐其参加所属地区、行 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A)各级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 的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支持企业不断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 力,有条件的地区对通过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可自行予以奖励。第十五条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组织单位和评审单 位及其人员的监督管
4、理,每年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本地 区标准化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发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现场 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的,约谈 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及其人员参 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存在收取企 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有关单位资格,依法 依规严肃处理。第十六条标准化定级各环节相关工作应当通过应急管 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那么由合肥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合肥市企业安全 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暂行方法(合应急2020) 104号) 同时废止。省应急管
5、理厅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二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第六条市应急管理局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 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为标准 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委托其负责受理和 审核企业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 质量等具体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名单。组织单位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 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二)具有健全的定级组织管理体系、定级组织评审程 序文件、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工作制度等,并有效运行;(三)具有负责标准化定级组织工作日常管理的专职人 员,并具备与其承当
6、定级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第七条市应急管理局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负责 辖区内相应行业申请企业标准化的现场评审工作,并向社会 公布名单。评审单位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评审工作制度, 并有效运行;(三)具有负责标准化评审工作日常管理的专职人员。第八条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组织 单位和评审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 训、咨询等相关工作。第九条 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 颁发证书的程序进行。(一
7、)自评。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 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 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 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 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 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 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 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二)申请。申请定级的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组织 单位提交定级申请(格式见附件2)和自评报告,并对其真 实性负责。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 .自评报告内容存
8、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 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2 .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 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 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并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评审。市应急管理局对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 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确认后,由组织单位通知相应的评审单 位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单位应根据企业规模、工艺特点、专 业要求等,成立不少于3人的评审组,指定评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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