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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条例(2017年10月19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批准的2022年6月29日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的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与世界文化景观遗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五台山风
2、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 例。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观光旅游的团体和游客,均应遵守 本条例。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五台 山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开展规划,建立健全联席会议 制度,协调和研究解决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以下的罚款;擅自实施将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有关野生动物 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遵守风景名胜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或 者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擅自进行探险、攀岩等影响景区资源 安全和人身
3、安全的活动,依法承当相应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 财等违法活动的,由五台山管委会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 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那么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方法。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五台山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
4、体负责世界文化景观遗产、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 公园等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五台县和繁峙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行政职责范围内,负责五台 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第五条进入景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五台山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 态环境、文化景观遗产和景区公共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 源、自然生态环境、文化景观遗产和景区公共设施的行为。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 态环境和文化景观遗产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第七
5、条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保护规划。编制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坚持突出五台山文化景观和自然生态环境特 色,坚持保护优先的原那么,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第八条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依法编制完成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 准,批准后的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 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第九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及其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五台 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办结审批手续后,方可
6、实施。建筑物、构筑物的布局、高度、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的景观和 环境相协调。第十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建设破坏视线走廊、景观、阻碍游览的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第三章保护第十一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山体、岩石、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植 物、地形地貌等自然景物及其所处环境,园林建筑、文物古迹、石雕石刻、寺庙 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环境,佛教文化(包含佛教音乐)、民俗民风和红色文化及 其纪念地等历史文化和习俗,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十二条 五台山管委会应当构建以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环境风险有效防控 为重点的生态安全体系,分类建立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档案,制定保护方案和保
7、护 措施,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行三级保护区保护制度,维护风景名胜区生态系统 稳定,保持生物多样性、物种原真性。造成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损害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 要求和范围,承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资金包括:(一)门票收入;(二)风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三)国家、省、市给予风景区的专项资金;(四)国内、国外捐助;(五)其他资金。五台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四条对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历史上已遭全部破坏的文物寺庙,实行遗址保护制度。寺庙管委会依法承当文物的保护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第 一责任人。寺
8、庙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文物寺庙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制度,依法接受五台山 管委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十五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保护应当坚持保护生态 环境与改善观赏环境相结合。第十六条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制度。五台山管委会、繁峙县人民政府、五台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制定应急预案。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防火安全责任,配备专(兼) 职护林员,明确责任,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第十七条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以下行为:(一)开山、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 地形、地貌等活动;(二)修建
9、存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四)采伐、毁坏古树名木;(五)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乱扔垃圾等;(六)攀折林木,毁坏绿地;(七)擅自捕猎野生动物;(八)倾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九)生产、经营、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十)露天燃烧垃圾、秸秆、落叶;(十一)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烧香、燃烛;(十二)损毁园林建筑、雕塑、界桩等;(十三)占道经营、强行揽客、欺骗和敲诈游客等;(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十八条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除不得有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 外,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擅自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野生
10、动植物物种;(二)采伐生态公益林;(三)私自打井取水; (四)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道;(五)擅自采挖花草苗木、野生植物、野生药材资源;(六)擅自实施放生动物活动;(七)在高山草甸和亚高山草甸范围内新修道路、新建或扩建寺庙、放牧、践踏或碾压草甸;(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四章管理第十九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一切宗教活动,应当依法进行。禁止假冒宗教教职人员从事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第二十条 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各类建设工程、建设施工活动的监督管 理。第二十一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 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
11、、野生动 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第二十二条五台山文化旅游管理和服务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文化旅游管理制度和游客意见建议征集、游客投诉答复处理等制度。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提供文化旅游服务的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五台山管委会应当确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容量和游览路 线,实行旅游旺季和淡季差异管理措施,制定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并向社会 公布。旅游团体和游客应当在购买景区门票后凭票进入景区。景区内的公共停车区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五台山管委会划定。在 旅游旺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游览需要和客流量,适时对机动车、 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
12、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设定临时停车区域,并及时向社会预 警、公告。景区内居民自用车辆应当服从管委会的统一管理。进入景区的旅游车辆和其 他社会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线路行驶,在规定的停车区域停放。第二十四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具有文化旅游服务资质的经营者,应当在 规划的地点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做到文明待客、诚信服务和价格 公开公道;建立健全日常经营管理制度,落实应急预案和保障措施,保证文化旅 游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五台山管委会可以根据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需要,规定禁止经营的商品、服务 工程以及禁止使用的燃料、包装物品种。第二十五条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信息共享和
13、应急救援机 制,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落实文物保护、交通运输、旅游设施、森林 防火、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安全责任。第二十六条 进入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进行 游览,遵守风景区的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禁止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禁止擅自进行探险、攀岩等影 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从事科研、教学、登山、拍摄等活动确需进入非游览线路及区域的,应当服 从五台山管委会旅游管理部门的管理。游客不遵守景区游览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状 态,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当的费用。第二十七条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
14、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 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第二十八条 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规范、程序、措施、责任及责 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并将其与执法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行政处分标准以 及监督 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九条 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建立长效执法机制和日常巡查执法机制,完 善执法监督机制,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日常化、长效化。第三十条 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公示、执法投诉举报、执法案件评议考核和备案等制度。第三十一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
15、区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与景区区域功能和 风貌相适应,与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环境和景观相协调。第三十二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使用无人机、动力伞、热气球等飞行器和 空飘物进行飞行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寺庙及其周边利用网络 直播平台开展直播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并服从五台山管委 会的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 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五台山管委会责令改正,并处分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一)个人挖沙、取土,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二)施工单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 植被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擅自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野生动植物物种的,由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引进的种质资源、野生动植物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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