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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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出卖人:买受人: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2)逾期超过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 )项中的期限相 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 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 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 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局部)。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 付款万分之(该比率不低于第(1 )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五约定的到期 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 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o第四章
2、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十条商品房交付条件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以下第1、2、3、项所列条件:1 .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2 .该商品房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4.o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 住宅质量保证书。第十一条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基础设施设备1 .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 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 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2 .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 供热的,纳入城市集
3、中供热管网,3 .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 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 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4 .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以上第1、2、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当相关费 用;第4、5、6、7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到达交付使用条件,双方 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1 )以上设施中第1、2、3、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到达交付 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承当逾期交付责任。第5项未按时到达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 付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到达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
4、日 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到达交付使用条件的, 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 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日之内到达交付使用条件。(2)o(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小区内绿地率:年月日到达;1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年月日到达;.规划的车位、车库:年月日达至!;2 .物业服务用房:年月日到达;.医疗卫生机构:年月日到达;3 .幼儿园:年月日达至U ;.学校:年月日到达;4 .; 9.o以上设施未到达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 .小区内绿地率未到达上述约定条件的.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到达上述约定条件的2 .规划的车位、车库未
5、到达上述约定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未到达上述约定条件的3 .其他设施未到达上述约定条件的关于本工程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六。第十二条交付时间和手续(-)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二)该商品房到达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 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 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 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 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 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 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
6、件不齐全,不能满 足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 付责任由出卖人承当,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三)买受人在办理入住手续前,应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足额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交 存银行和交存通知单,买受人可在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 网站( )查询、下载打印,自行前往专户银行 交存。买受人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应当向出卖人出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未提供交存凭证的,出卖人可以拒绝将房屋交付 使用。)查验房屋1 .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 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 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
7、件。2 .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以下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 标准自查验次日起日内负责修复,并承当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 交付。(1 )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3)(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6)。3 .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 照以下方式处理:(1 );(2 ) o第十三条逾期交付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 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
8、 )和(2 )不作累加)。(1 )逾期在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九条第1( 1 )项 中的期限),自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 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的违 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九条第1( 1 )项中的比率)o(2)逾期超过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 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 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局部),并自买受人付款之 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
9、按照全部 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 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 (1 )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o第五章 商品房质及保修责任第十四条商品房质量(-)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局部),并自买受 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
10、 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 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当。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二)其他质量问题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 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 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 )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当 相应赔偿责任。(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 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 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 房款(含已付贷款局部),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 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
11、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当 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当。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 方约定的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以下第(1 )、方式处理(可多项选择):(1 )及时更换、修理;(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3);(4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七。(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
12、称:,标准文号:。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标准文号:。可能受到的噪声污染情况、建筑隔声设计及采取的防治措施见附 件八。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 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 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 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 贷款局部),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 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当相应赔偿责任。 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
13、人承当,整改后再次检测 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当。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 出卖人应当承当逾期交付责任。1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 要求。未到达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 并承当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当相应赔 偿责任。O第十五条保修责任(-)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 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当 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 件九。(二)以下情形,出卖人不承当保修责任:1 .因不可抗力造成
14、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3.o(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 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 失由出卖人承当。第十六条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承当相关责任的,由承当连带责任。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十。第六章合同网签备案及不动产登记第十七条现售合同网签备案(-)出卖人和买受人达成商品房买卖意向的,出卖人应到 房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现售合同网签 备案,并将本合同网签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二)有关现售合同
15、网签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O第十八条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一)双方同意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 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 起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 第种方式处理:1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 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 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局部),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 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 买受人应当放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 房屋所
16、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 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2 . o(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不 动产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当责任。第七章物业管理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二)物业服务时间从年月日到年月曰。(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 金制】【_】。物业服务费为【多层住宅】一元/月平方米,【高 层住宅】一元/月平方米,【办公用房】一元/月平方米,【商业用房】一元/月平方米 积b业用房】一元/月平方米 积b元/月平方米(建筑面)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17、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 临时管理规约。(六)业主大会设立前适用该章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 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十一。第八章其他事项第二十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局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1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局部,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局部,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 设备,避
18、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局部;2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 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 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 用房;3.o(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1 .规划的车位、车库:2 .会所:3.o该商品房工程中的由出卖人代建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教育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公办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等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应无偿移 交给政府及相关接收主体,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第二十一条税费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第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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