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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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省局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以下简称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保 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服务市场监管科学决策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统计 管理暂行方法陕西省级部门统计调查工程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局工作实 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行政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 各处室、各单位)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第三条统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市场监督管理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杳、统计分 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实行
2、统计监督。第四条各处室、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 障。第五条各处室、各单位应当加强统计规律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 科学性和数据的真实性;应当加强业务范围内的统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统计数据自动 生成和即时分析。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六条综合规划处负责统一申报省局统计调查工程。统计调查工程牵头处室、单位提 供申报所需材料。第七条涉及省局全局的综合性统计调查工程由综合规划处牵头制定,各业务范围内的 统计调查工程由各相关处室、单位制定,涉及局部处室、单位的统计调查工程由其中一个 处室或单位牵头制定。省局所有统计调查工程应当报省统计局审批。第八条各处室、
3、各单位开展统计调查,应当对调查工程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 行充分论证。第九条制定统计调查工程,应当同时制定该工程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方法第七 条规定并报经审批。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杳组织方式、调 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按程序报 经省统计局批准。第十条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第三章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第十一条省局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 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省局综合性统计资料由综合规
4、划处管理,各处室、各单位业务范围内的统计 资料由各处室、各单位管理,涉及局部处室、单位的统计资料由牵头处室、单位管理。统 计资料移交档案室时,应当履行交接手续。第十三条各处室、各单位报送的统计资料,由统计工作人员签字,主要负货人审核并 签字。向省局外部报送的综合性统计资料,报经省局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审批;各处室、 各单位业务范围内的统计资料,报经省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批;涉及局部处室、单位的统计 资料,报经省局牵头处室、单位的分管领导审批。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第十四条综合规划处负责省局综合性统计资料的公开发布,其他各处室、各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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