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表主要指标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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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1表主要指标解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 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 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 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 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 码。单位详细名称(02)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03) 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 职权的负责人。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机关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产业活动单 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所在地区划及详细地址(04)指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处的详细地址及区划代
2、码等。 本栏分两部分填写:第一部分:区划代码,指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按2021年统计用区 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第二部分: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处的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主 要经营地所在的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以及具体街 (路)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单位注册地址区划及详细地址(15) 指单位在审批登记部门登记注册的地址及区划 代码。本栏分为两部分填写:第一部分:区划代码,指单位注册地的区划代码,按2021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 划分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
3、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第二部分:单位注册的详细地址,建筑业单位必须填写本项;其他行业单位注册地与 经营地不一致的需填写本项,地址相同的可免填。联系方式(05)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 实没有固定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行业类别(06) 指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本项分 两部分填写:第一部分:主要业务活动,所有单位均填写主项。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 务活动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增加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如果无法用增加值 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
4、7)相关规定填写。填 写时,按照“动词+ (修饰性定语)名词”或“(修饰性定语)名词+动词”的形式填写, 动词用于描述业务活动的类型,名词用于描述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如“铝矿采掘” “纯棉 服装加工”“市政道路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五金制品批发”“普通小学教育”等。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名称。第二部分:行业代码,填报单位免填。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 活动,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填写行业小类代码。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机构类型(14) 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
5、位、基金会、 居委会、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机构。所有单位均填写 本项。登记注册类型(08)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企业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依据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机关、事业单 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依据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 比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确定。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1 .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 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2 .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
6、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3 .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 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 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4 .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 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
7、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5 .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 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 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 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6 .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 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 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
8、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7 .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 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 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 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个
9、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8 .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9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原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 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10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 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11 .港澳台
10、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 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12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 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 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13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原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 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港、澳、台商投 资合伙企业等。1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原中华人
11、民共和国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分担 风险和亏损的企业。15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 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16 .外资企业:指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 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17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 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 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
12、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18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依照原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 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等。在具体填报时应注意:(1)各级机关、各级直属事业单位、各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群 众团体,应选填“110国有二(2)各种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若经费来源清楚,则比照企业登记 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若经费来源不清楚的,应选填190其他”。(3)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类型应选填“190其他”。(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应选填“120集体”。(5)如单位
13、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企业控股情况(09)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 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本项限企业法人填写。L国有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 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2)在企业 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 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
14、大于其他 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3)投资双方各占50%, 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也,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2 .集体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 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2)在企业 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 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 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3 .私人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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