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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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的通知来自:政策法规处时间:2020-12-04 13:40访问量:25各市应急局,有关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n 月27日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 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统筹发展与安全,进一步加强我省突 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我省应急管理工作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省 应急管理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对于推进全省应急管理体系和
2、能力现代化具 有重大现实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高 度重视,凝聚了各级各部门推动应急管理工作的决心和力量,承载了全社会对加 强应急管理保障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的共识和期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各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落实条例 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 作重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组织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 作。二、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实践需求,针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需要规范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精准施策,充分发挥了地方立法精细化特点,为提高突发
3、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系统,并根 据自然灾害防御的需要,在学校、医院、社区、机场、港口、车站、高速 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域和公共场所建设预警信号接收与传播设施。 第二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海上交通、渔业生 产等高危行业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接收与应急处置责任制度,畅 通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接收渠道,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重要核设施周 围划定规划限制区。禁止在规划限制区内建设可能威胁核设施安全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的生产、贮存设施以及人口密集场所。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医
4、疗救治优势资源,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医 疗救治联动机制,提高在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紧急医学救援和应对 处置能力。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和完善医防协同机制,推动医院与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同合作,强化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统筹 配置传染病救治资源;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置传染病医院。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医疗应急物资保障规划,健全公共卫生 服务体系,优化医疗卫生资源投入结构,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 生院和村级卫生室规范化建设,强化公共卫生服务基础。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 生健康监督机构、急救中心、采供血机构等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
5、构建设。第三章组织与人员保障 第二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机构可以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 挥部成员中应当有熟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较强组织、指挥和协调能力, 并具有相应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实战经验的人员。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就近调配、快速动员、有序救援的 原则,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并加强组织和指导。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综合应急救援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防汛抗旱、防震减灾、 森林防灭火、工程抢险、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道路交通、水上搜救、航 空救援、公共卫生、公用事业保障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专业性应急 救援任务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职应 急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职业保障,依法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 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 队伍,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民兵预备 役人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居民、村民,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及时、就近开展应急救援。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公安、自然资 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气象、地
7、震、网信等部门加强各类应急 救援队伍之间的合作,组织联合培训I、联合演练,提高协同应对突发事件 的能力。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规范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参与 防灾减灾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 援,应当向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部申报,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 挥,并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本 行政区域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平台,提升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指挥信息化水 平,满足统一、精准、快速调用的需要。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咨
8、询制度,建立应急管理 专家库,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工作决策 提供咨询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管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建立应急管理人才库。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指导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以及 其他款物接受单位依法开展慈善捐赠款物接受和发放工作。鼓励、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第三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应急疏散演练、维护社会治安、风险隐患排查等 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加强突发
9、事件信息收集、 报告。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网络 或者其他途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 业机构报告。第三十七条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引导、 支持会员单位科学应对突发事件。第三十八条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优化应急领域学科专业布局,加强教学科 研力量,建立一流的师资队伍和研究机构。第四章物资与资金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本省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 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应急物资保 障体系,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规划、生产、采购、储存、调拨和紧急
10、配送机制,优化应急物资品种、规模、结构和区域布局,健全实物储备和 产能储备、政府储备和企业商业储备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 府应当加强抢险救援物资、生活类救灾物资、救援队伍保障物资、生活必 需品和应急装备等物资储备,并根据不同区域突发事件的特点,分部门、 分区域优化布局。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升全省统一、互联互通的应急物 资信息化管理水平,明确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目录和储备计划,健全重要 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采购、储备、调拨、紧急配送体系。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完 善应急
11、物资储备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和安全措施,确保应急储备物资 安全充足。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重点物 资年度采购计划,确定应急物资储备品种目录和标准,根据应急物资需求 数量、使用频次、生产周期、质保期限等因素,明确政府储备、社会化储 备、生产能力储备的比例和数量。应急物资储备规模,应当按照应急储备物资分类,满足应对突发事件应急 保障需要,并达到相关标准。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节约、高效原则,建立应急物资储 备轮换、代储等制度,提高应急物资的使用效率,对达到或者超过有效期 的进行报废处理。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应当提升应急物资管理水平,构建应急物资智慧
12、化 管理体系。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 机制,将应急物资政府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需要,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应急储备 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对应 急所需的紧急采购,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采购。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与有关企 业签订协议等多种形式,保障抢险救援物资、生活类救灾物资、救援队伍 保障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有关企业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保障义务,组织应急保障物资的生产、供给, 并确保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标准和要求。
13、第四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粮、油、 肉、蛋、奶、菜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监测,组织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稳 定供货渠道并适当增加库存,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总体稳定。第四十七条 本省建立以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储备为 支撑,以医疗物资生产企业产能储备为基础,以医疗卫生机构冗余备份、 社会捐助捐赠和家庭储备为补充的医药应急储备体系,满足重大灾情、疫 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高医疗救治设备和应急物资配备标准,按照有关规定 合理确定储备数量,并适时更新。第四十八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支持和 捐赠。自然人、法人
14、和其他组织捐赠款物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 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受赠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 用、管理情况等信息,确保受赠财产及时足额用于应对突发事件和事后恢 复、重建,并接受审计、监察等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四十九条 鼓励法人、其他组织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 口nSo 口 o第二节特别规定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生态 环境、卫生健康、应急、气象、河务、地震等部门,应当根据应急管理职 责加强专业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对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物资保障能 力。第五十一条重要核设施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
15、府和核设施运营 单位应当根据本级核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协调核事故应急物资 的供给,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体系,重点加强核应急所需的辐射监测、 医疗救治、人员安置和供电、供水、交通运输、通信等方面的物资储备。 第五十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 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 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 证功能完好、运转正常。第五十三条 公路水路客运、城市公交、轨道交通、铁路、民航等运营单位 应当落实安全防范制度,在运营
16、场所、站点、线路、公共交通工具等场所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领域服务 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的应急物资、防护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及时供 给,确保入住人员的生活标准不降低。第五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对受突发事件影响且经应急期、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 庭和个人,实施临时救助;对困难程度较重、需要特别救助的,参照支出 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非本地户籍人口因突发事件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由突发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临时救助。第五十
17、六条 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以及其他款物接受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 公开义务,及时准确公布捐赠信息,将受捐赠情况、资金支出和物资分配 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检 查和审计监督。第五章科技与信息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科技支持体系,将其列 入省科技计划支持方向,加快推动技术创新和科学研究,促进应急处置与 现场救援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研发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加强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科 技攻关,强化应急科技社会化服务供给,加强培训教育、安全评价、检验 检测、隐患排查等技术服务。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18、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完善 科技成果应用激励政策,将应急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全省科技成果转化综合 服务平台,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 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救援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应急科研创新基地,构 建协同创新机制,推动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集中开展风险评估与预防、 监测预警预测、应急处置与救援、综合保障与服务等技术研究,提升应急 科技保障能力。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优化综 合协调、监测监控、预警预测、信息报告、综合研
19、判、决策辅助、指挥调 度、异地会商和总结评估等功能。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并与上级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 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相应的信息系统向上级人 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人口、法人单位、空间地理、 电子证照、公共信用、宏观经济等基础数据库和医疗健康、交通出行、生 态环境等主题数据库,推进各级行政机关政务数据的统一归集、共享、管 理和应用,为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提供大数据支撑。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事故灾难、防震减灾、
20、防汛抗旱等 指挥系统和监测预警网络,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区块链等新 技术新方法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中的融合应用,形成跨部门、跨区域的快 速协作和应急处置机制,为快速决策提供技术支撑。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建立 以突发事件信息分析和预测评估为重点的风险预警监测体系,对监测数据 和有关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综合研判,提高突发事件监测预警能力。第六十四条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应当按照国家突发事件预警制度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综合应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电 子显示屏、宣传车、警报器、高音喇叭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学校、医院、养
21、老院、福利院、监所、通信盲区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第二节特别规定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突发事件演化机理研究,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下列措施,科学研判突发事件的强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以及可能导致的次生、衍生灾害,提升预测分析研判精准度:(-)完善气象监测站网建设,强化智能网格气象预报业务,健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气象预报预警系统;(二)优化地震监测台网布局,提高地震监测预测预警效能;(三)健全海上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开展特定航线、极端气象和应急事件的定制化预报服务;(四)推进森林火灾远程监测系统建设和卫星遥感、航空巡查、在线监测等新技术应用;(五)建立生物安全监
22、测预警网络;(六)建立健全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等 进行监测;(七)加强大中型水库、骨干河道洪水预报系统和水文气象、水库调度信息共享;(A)完善环境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体系,强化重污染天气、重点流域海 域水污染等重点领域风险预警与防控;(九)加强工矿商贸企业远程监测、自动报警设施的配备使用,完善重大 安全生产风险综合监测系统,强化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十)加强主干公路网、高速铁路网、内河航道网、航空运输网等交通安事件应急保障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作出了许多制度创新。一是明确了各级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分类规定了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各类突发事 件的应急保障规划
23、和基础设施建设要求。二是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 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平台。三是建立完善了省、市、县 三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提升应急物资信息化管理水平以及物资储备、采购、受 赠管理、协议储备、社会监督等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基本制度。同时明确了各类专 业物资的储备责任、方式和管理等具体制度,提高应对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 物资保障能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深入学习条例,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和 丰富内涵,准确掌握其主要内容,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推进条例贯彻实施。三、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活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通过邀请专家、学者从不同层 面不同角度进行解读,深入阐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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