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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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 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 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 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行政管 辖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特指烟草专卖零售许 可证;本办法所称的
2、烟草制品,特指卷烟和雪茄烟。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根据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 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消费需求、进行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烟草制品 零售点。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遵循的原贝心 (一)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第二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 专卖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 人享有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章 许可证使用与管理第二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
3、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 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第二十七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 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 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 提出延续申请。第二十九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 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烟草制品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 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 持证人经营的烟草制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经营场 所
4、(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 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10情况和材料。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零 售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停业、恢复营业、注销、延续 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贵 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烟草专
5、卖局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第三十四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三十五条享受本办法第十七条优抚政策办理烟草专卖零 售许可证的经营者,经营期间,必须由本人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 营活动;经查实非本人经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撤销 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1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提“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 所”的界定:(一)建筑物合法或取得当地政府部门认可;(二)合法取得使用权;(三)有开展经
6、营活动所需的基本设备设施;(四)经营场所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五)经营场所完全独立,或虽通过楼梯、过道、门等与住 所连接,但有明显的、不可移动的物理隔断加以区分。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 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 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2020年6月1日 发布的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 局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紫烟专2020) 1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烟草专 卖局负责解释。12(二)和谐社会、先后有序的
7、原则;(三)“一址一证”、合理配置、便于消费的原则;(四)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依法办理原则。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 可证受法律保护。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 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 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 利益的需要,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 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烟 草专卖局作出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行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贵州省
8、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违法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 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二章零售点布局标准第七条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规划 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商圈类型、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 费能力以及相关发展规划等因素,充分考虑城镇、农村市场覆盖 到位,结合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网格化管理模式确定 零售点的布局。第八条以县域内零售户所在的网格为单位,通过网格内商圈 指数、人口数量、计划人均卷烟销量、实际人均卷烟销量等维度 计算出该网格内可设置零售点的容量:即“容积率”。容积率计算公式:容积率V=(卷烟消费指数A+商圈指数B)x 零售点容量指数C。详见贵州省紫
9、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烟草专 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容积率计算维度依据贵州省紫 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表。零售点布局在未达到所属网格容积率设置数的前提下,应满 足以下要求:(一)与最近零售户间隔距离城网按50米步行最短距离 (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二)与最近零售户间隔距离城乡结合部、乡镇所在街道按 40米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三)行政村(自然村寨)按50户或200人设置一个零售 点。每增加20户或80人且与最近零售户间隔步行最短距离达到 30米(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可增设一个零售点。第九条为保证县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满足社会经济发 展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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