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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政府投资数字化工程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数字化改革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XX县 政府投资数字化工程建设水平,加强xx县政府投资数字化工程 的统筹管理、集约化建设以及全过程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 XX省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法XX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 理方法XX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工程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定,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县级党政机关、乡镇(街道)、事业单 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数字化工程。涉密信息化工程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上级统一立项的数字化工程,不纳入本方法管理,工程业主 单位在工程建成后向县大数据开展中心报送
2、工程相关材料。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数字化工程是指由XX县各党 政机关、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设,由财政预算资 金安排,用于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等法定职能以及优化内部管理, 主要包含以数字化技术、大数据技术、网络化技术、智能化技术 为支撑的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设施、数据资源、应用支撑平 台、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和运维服务工程。第四条县数改办负责统筹全县数字化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县大数据开展中心负责全县政府投资数字化工程的方案技术 审查、工程建设指导、数据共享绩效评价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及采购监督等工作。应当在工程验收并投入运行后一年内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结果报 县大数据
3、开展中心、抄送县财政局;县大数据开展中心可联合县 财政局委托相应的第三方机构适时对工程随机进行绩效评价,评 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工程年度计划审批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二条 鼓励使用运维监理(用于监管运维服务内容), 做好运维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程主管部门不定期抽查运 维绩效情况。第九章罚那么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由XX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章附那么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县发改局负责对列入
4、当年政府投资工程计划的数字化工程的 审批工作。县经商局、县公安局、县审计局、县档案馆、县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保密局、县互联网信息中心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数字化开展的相关工作。工程业主单位是数字化工程的主体责任单位。工程业主单位 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数字化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申报、 工程采购、工程建设、进度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工程验 收、工程运维、工程资产、绩效自评等工作负总责。第五条由县大数据开展中心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组建XX县政府投资数字化工程评审专家库并加 强培训和管理,为全县政府投资数字化工程全过程管理提供技术 评审、论证、评估等专业支持服务。
5、第六条XX县政府投资数字化工程建设管理包括管理、立项、 采购、建设、验收、运维、绩效等。第二章规划和审查第七条 县数改办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大数据开展中 心和五大系统牵头单位负责统筹全县数字化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 五大系统牵头单位负责制定本领域数字化工程建设的具体规划; 有关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本系统的数字化工程和场景应用建设计 划。第八条 工程业主单位可常年编制、申报本部门工程,工程应 符合数字化改革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各单位原那么上每年9月底前向县大数据开展中心申报次年年度数字化工程建设计划(包括新 建工程建设计划和工程建议书、续建工程资金使用计划以及运维 资金需求计划),必要时需提供工
6、程建设初步方案。第九条 县大数据开展中心对工程业主单位报送的工程定期 审查,总投资额小于30万的工程,报县大数据开展中心进行初核, 通过后即可纳入工程库;总投资额超过30万的工程由工程业主单 位组织专家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纳入工程库。技术审查主要针 对工程建设的必要性、技术路线可靠性、建设内容完整性、投资 预算合理性、工程效益分析、信息安全可靠性等,形成书面专家 技术审查意见,通过后即可纳入工程库。未能通过技术审查的工程,工程业主单位需在15个工作日内 修改方案并再次申报审核或论证,通过技术审查但需要完善方案 的由工程业主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县大数据开展中心, 逾期未执行的工程将取消工程
7、库纳入。第十条 以下情况的工程原那么上不得申报(法律法规或上级部 门有明确要求的除外):(一)新建或扩建机房、云平台、数据中心、新增网络设备、 服务器、存储等硬件设施采购的工程;(二)互联网出口的线路租赁工程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网络 的专网租赁、新建和改造工程,未纳入电子政务网络统一监管的 终端安全防护工程,使用视联网视频会议系统以外的视频会议系 统建设和运维工程;(三)未部署、未迁移到统一的政务云平台的新建或升级改 造工程,未明确系统迂移至统一的政务云计划的运维服务工程(涉密或有上级工作要求的除外);(四)新建或扩建数字证书系统(CA认证)、电子印章系统、 移动即时通讯系统、政府网站支撑平台、
8、独立封装的移动客户端 (APP)、大数据处理分析平台、咨询投诉系统、执法检查类系统 及相关模块的工程;(五)未依托省、市、县大数据处理分析平台开展的非涉密 大数据分析类工程;(六)未接入“X里办”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类工程;未接 入“X政钉”的非涉密办公类、决策辅助类工程;未依托“基层治 理四平台”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网格员延伸应用的项 目;(七)未明确需求和绩效目标、重复建设、信息安全保障不 到位、不利于数据资源共享的工程;(A)可统筹整合的信息基础设施采购服务(如视频监控设 备、移动视频采集设备和各类感应设备等);(九)非共建共享的信息基础设施、应用支撑平台、数据资 源等工程;(十
9、)原工程尚未验收的改建、升级类工程。第三章联审第十一条 数字化工程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应符合 数字化改革要求,全面有效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遵循“统 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建设管理原那么,杜 绝发生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现象。其中2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工程业主单位应委托具备数字化工程咨询能力的单 位编制方案,原那么上同一工程的方案编制单位不得作为担任工程 实施方、监理方、评审或评测方,工程投资预算应包含工程建设 的所有相关费用。第十二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数字化工程,由牵头部门会同参 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方案设计,形成统一框架的建设方案 后进行联合申报
10、。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明确各 部门工程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 据资源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 求。第十三条 总投资额小于30万的工程由工程业主单位将方案 报县大数据开展中心技术核查通过后即可纳入年度政府投资数字 化工程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总投资额大于30万的 工程纳入工程库后,再由县大数据开展中心会同县发改局、县财 政局、县公安局、县互联网信息中心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出具 联审意见书,通过后方可纳入年度计划。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工程,原那么上不得实施。如遇特殊情况, 确需在当年度实施的计划外数字化工程,需向
11、数改办、县大数据 开展中心申请审查和联审,通过后报县政府审定,方可补入年度 计划。第十方案技术审查原那么如下:(一)工程开发应符合XX省、XX市、XX县数字化改革顶层 设计,按照数据全量归集、数据实时更新的基本要求接入公共数 据平台。(二)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总体思路,建设目标 明确、内容详实、需求充分、技术可行、投资合理。(三)统筹考虑各部门(单位)间的信息资源共享需求,充 分利用已建的电子政务公共基础设施,整合归并同类工程、防止 重复建设。(四)工程能实现实用、便民、可持续等高效益目标。(五)工程必须按照最新的等保标准完成系统等级保护工作。(六)工程必须要符合当前信创工作标准。第四
12、章采购第十五条XX县政府投资数字化工程的采购须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XX省政府 采购管理暂行方法XX省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XX省政府采 购工程电子交易管理暂行方法XX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1-2022 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采购。第五章建设第十六条工程业主单位应当确定工程实施机构和工程责任 人,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 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 监理、合同管理、数据规范标准等制度。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周期即工程投资计划下达之日起至竣工 验收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工程业主单位应严
13、格按照工程进度执行,工程进度不得随意变更。第十八条为规范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投资额在100 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需实行工程工程监理,软件开发金额达 到200万(含)以上的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前,由具备相应检测 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系统(安全、性能或功能等方面)相关评 测。第十九条数字化工程在建设期间实行“工程专员”负责制。 工程业主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工程专员”,全程负责协调、跟踪、 上报工程进度,规范做好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变更等全过程 管理,推进工程实施。第二十条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不得随意变更;假设有 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遵循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
14、应当严格执行省、市、县的相关标准规 范,确保建成后的工程具有开放性、共享性和可扩展性。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出现逾期30天以上,工程业主单位应 及时向县大数据开展中心报告,同时附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报告, 县大数据开展中心会同有关单位依照规定,出具工程整改、暂停 建设、撤销的书面意见。工程因目标无法完全实现需要终止的, 工程单位按民法典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完成终止的有关手续,并向县大数据开展中心和县财政局报送 相关材料。第六章验收第二十三条工程验收分为初步验收、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假设工程由不同中标商承建,可分标段组织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业主单位确认建设到达合同约定的要求后,自行完成初
15、 验后,工程进入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竣工验收前材料需报大数 据作工程验收审查。第二十四条审查通过后,总投资额不超过30万的工程由工程业主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材料报县大数据开展中 心存档。总投资额超过30万的工程需由工程业主单位组织相关专 家根据数字化改革相关工作要求参与验收,验收小组应有3名(含)以上(单数)人员组成,200万以上工程应有5名(含)以 上(单数)人员组成,第三方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验收小组应 出具书面结论,并将验收材料报县大数据开展中心存档。第二十五条 工程业主单位要配合做好信息系统普查和数据 资源目录编制工作(按照要求对数据目录应编尽编,开放一切可 以开放的数据目录
16、,做到目录之外无数据),验收应当根据工程不 同类型、特征把握以下标准:(一)工程建设内容、规模、进度、投资额和其他控制指标 按照审查确认文件、合同书等有关文件约定实施,变更合理;(二)资源配置、应用系统、网络系统、安全系统的施工质 量到达设计要求,按要求做好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工作;(三)工程建设和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四)工程档案资料和技术文档齐全,到达设计要求;(五)用户使用界面友好,系统的功能、流程到达设计要求;(六)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均到达 合同建设要求;(七)运维方案可行;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工程业主 单位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
17、,并申请工程复验,复验次数原那么上 不得超过1次。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七条 工程业主单位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个月内,完 成工程全周期档案归档等工作。第七章运维第二十八条 运维工程是指为保证数字化系统正常安全稳定 运行而购买的服务类工程,主要分为基础设施类与业务系统类。数字化工程验收结束,进入运维阶段,工程业主单位应设置 专员负责业务日常数据、业务流程等维护管理工作,运维单位应 当与工程业主单位签订运维合同,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二十九条已经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数字化系统,应按要求迂 入XX政务云并提供数据共享。第八章绩效第三十条 工程业主单位要根据全省一体化资源系统(IRS) 的建设规范,建立应用目录、数据目录和组件目录,并在一体化 资源系统同步做好录入工作。工程业主单位应无偿共享公共数据, 不得拒绝其他部门提出的合理共享要求;数据按照受限共享类和 非共享类公共数据范围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等依据。第三十一条 数字化工程应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工程业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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