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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诉专项法律服务协议(非诉专项服务专用)甲方(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受托人):负责人:地址: :甲方为尽调【】资信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决定委托乙方提供非诉专 项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共同遵守。第一局部特别条款第一条法律服务内容经双方协商,本协议项下,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及范围包括:1法律尽职调查1.1 对【】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尽调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企业)设立、演变和存续情况、股东(合伙人)及股权结构、 注册资本的认缴情况、业务及其许可、公司(企业)的组织架构及法人治理结构、 重大债权债务、重大合同、诉讼、仲裁或行
2、政处分、资产权属等。1.2 对【】工程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标的地块相关情况:改造范围所涉土地及建筑物现状、 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权属状况及使用情况,建筑物权属及使用权情况;(2)规划审 批情况;(3)工程建设手续、与建设施工有关的重大合同;(4)房屋销售信息、 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情况;(5)物业经营管理合同、租赁合同、合作协议等有关信 息。2就【】资信工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有关事宜,向甲方出具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应当列明相关材料、事实、具体核查和验证结果、国家有关规定和结 论性意见。3就有关法律问题向甲方解释汇报、参加甲方组织的相关会议。第二条
3、律师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团队作为甲方专项法律服务律师,根据甲 方的要求,具体负责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法律服务。第三条法律服务期限本协议项下法律服务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双方约定法律服务完成之 日止。第四条法律服务费(一)甲方就乙方按照本协议提供的法律服务应向乙方支付的法律服务费 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RMB: 100,000.00) o(二)甲方按照如下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法律服务费用:在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法律服务费。以上法律服务 费已经包含了差旅费、通讯费、律师费、税费,但不包括政府部门行政规费、会 计及税务分析费用(如有)等第三方费用。(三)乙方指定的收款
4、银行账号信息如下:开户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注:户名中的括号应在英文输入模式下输入。第五条联系信息法律服务期限内,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 文件、资料等,均以如以下明的联系信息进行送达,如一方变更联络人或联系信 息,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指定联络人及联系信息如下:甲方联络人: :邮箱:地址: :乙方联络人:邮箱:地址:第二局部一般条款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享有要求乙方按本协议提供法律服务及获悉服务事项进展情况的权 利;(二)提供经办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必要工作条件,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法 律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如有);(三)无论何种情况,甲方向乙方提出的要求均
5、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 业纪律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四)与乙方及经办律师诚信合作,承当向经办律师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 真实情况、资料的义务,保证向乙方及经办律师提供的证据及有关资料真实、合 法、有效。假设因甲方隐瞒事实或证据、伪造证据、陈述不实或前后不一;或对于 乙方要求甲方提交的证据及有关资料,甲方不能提供或迟延提供;或在律师恪守 勤勉审慎义务情形下无法取得,那么有关的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当;(五)甲方应确保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资料等享有必要的权利和授 权,以确保乙方为本协议之目的对该信息、资料等的使用不会侵犯第三方的权益 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六)甲方理解并尊重乙方的如下立
6、场:乙方及经办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 务,不仅表达在时间及体力上的消耗,还表达为对其专业知识及技能的运用,即 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法律对事实的分析、对相关法律的诠释及对事务处理最正确 渠道及方案的选择,为此,甲方理解应给予经办律师预留有合理的时间以完成甲 方交办的法律事务。除非紧急情况,甲方要求经办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至少 提前两日通知。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享有获得与承方法律事务相关的真实情况、资料的权利;(二)享有获得法律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如有)的权利,以及甲方提供必 要的工作条件的权利;(三)承当依照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按时、尽责完成甲方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的义务;(四)承当保守甲方
7、保密信息的义务;(五)经办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仅就服务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甲方不得在内部决策或审批程序中将经办律师作为决策者或审批者角色,假设此情形 发生,那么相关责任由甲方负责承当,乙方对此不承当任何责任。第三条法律服务人员的安排(一)在法律服务过程中,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服务的需要,另行指派其他律 师、律师助理、秘书处理与服务有关的一般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送达文件、调 查、文件制作、文件复印、相关法律调研等。(二)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果经办律师离职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服 务,乙方可与甲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提供服务。第四条其他费用(一)乙方经办律师办理甲方服务事项所发生的鉴定费、检验费
8、、评估费、 公证费、查档费、复印费、翻译费、资料费等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检 验、公证、翻译等部门收取的费用,由甲方承当。(二)乙方服务过程中在深圳市以外办理服务事项所发生的差旅费用、食宿 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三)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所涉费用统称“其他费用”,除本协议 约定的法律服务费用、超出法律服务范围的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以外,乙方及经 办律师无权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项。(四)乙方在甲方付款前或收到甲方付款后,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 出具发票或甲方认可的报销凭证。第五条甲方财物的保管(一)在法律服务过程中,乙方原那么上不负责保管或持有甲方证件、证据或 有关资料的原件,因乙
9、方调查获取的资料除外。甲方提供的正本原件资料、文件、 其他物品以及因提供服务而取得的执行所得或其他所得(以下简称“甲方财 物”)均属于甲方的财产,甲方应自行妥善保管,假设乙方代为保管的,乙方应在 完成法律服务后,将甲方财物移交给甲方。(二)假设甲方未接受乙方移交的甲方财物,乙方有权视需要代为保管或将甲 方财物移送公证机关提存,由此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均应由甲方承当。假设由乙 方代为保管甲方财物,那么保管期限不超过两年(自甲方移交之日起算),逾期乙 方不承当任何责任。第六条其他法律事务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如需乙方或经办律师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 以外的其他法律顾问、专项法律事务或需经办律师
10、作为代理人参加其他诉讼、仲 裁或执行事务,须另行签订委托协议,费用支付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第七条利益冲突甲方知悉乙方在中国境内外设有众多分支机构,有众多其他客户。在乙方为 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乙方及其分支机构现有或将来的客户可能与甲方发生 交易或争议。甲方理解并同意,当甲方与乙方的其他客户的利益或法律地位存在 或可能存在冲突或对立时,在与本协议项下乙方为甲方服务事项之间不存在直接 利益冲突情形下,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接受其他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服务,甲 方理解并同意给予配合。在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时,应当就已经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代理与委托人有 利益冲突方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形
11、下,乙方有权作出回避 安排或解除本协议。第八条保密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 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 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该文件及资料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 三方泄露该等文件及资料的局部或全部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 有约定的除外。第九条协议的终止和解除(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本协议。(二)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假设甲方已支付法律服 务费的,那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尚未进行服务局部的法律服务费:1 .乙方律师违反法律法规或律师执业规范导致甲方蒙受严重损失
12、的;2 .乙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本协议约定服务,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未 予纠正的;3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三)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 法律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如有),甲方已支付的法律服务费及其他费用乙方不 再予以返还:1 .甲方向乙方提出违反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或者执业纪律的要求,且 经乙方律师拒绝后仍坚持要求办理的;2 .甲方捏造事实、伪造资料、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且经乙 方律师指出后仍未纠正,致使乙方律师无法继续提供有效法律服务的;3 .甲方逾期支付法律服务费或其他费用到达30日及以上的;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13、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第十条违约责任(一)甲方逾期支付法律服务费或其他费用,应通过经办律师提前向乙方提 出书面申请,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按双方协商的其他时间支付费用。否那么,乙方 及乙方律师有权暂时中止为甲方提供服务,直至甲方按约定支付费用之日;由此 造成损失或其他法律后果的,由甲方承当相应责任。同时,每逾期一日,甲方应 按应付未付款项金额的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二)乙方律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赔偿额以本协议项下已收取的法律服务费金额为限。(三)甲方委托他人处理约定服务事项或无本协议约定事由单方解除本协 议的,已支付的法律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乙方
14、不予退还,尚未支付的,甲方应 予以支付。第十一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那么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二条其他(一)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全部或局部无效,本协议的其 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本协议特别条款与一般条款不一致的, 以特别条款为准。(二)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修改。甲方理解,假设甲 方希望获得本协议约定服务范围以外的法律服务,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律服务 协议。(三)在本协议签署后,双方有权无偿使
15、用对方的名称、标志进行外部宣传, 但该等宣传内容以及名称、标志的使用应当仅限于双方之间在本协议项下建立的 法律服务关系。(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 提供法律服务,但经办律师在签订协议前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在本协议内。(五)本协议所附委托人须知是本协议的组成局部。甲方知晓并理解本 协议的全部内容。(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七)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非诉专项法律服务协议签署页)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乙方(盖章):负责人(签章):签署日期:.年 月日签署地点:委托
16、人须知为了保障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前,承 办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如下事项:一、委托人要求律师办理的事项应当合法,不得要求律师通过不正当手段与办案机关、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不得要求承办律师对委托事项的办理结果作出承诺。二、委托人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及时地向承办律师介绍案情,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 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三、委托人委托的诉讼案件或非诉事务具有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律师承办业务受到侦 查、检察、审判、仲裁或政府机关等机构及相关当事方的制约,委托人的主张及律师
17、的法律 意见有局部或全部不被采纳的可能,委托人的案件有局部或全部败诉的可能。四、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律师费。以下情况律师事务所不 予退费:(一)委托人同时委托他人的;(二)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后,无正当理由委托人认为 结果不理想,或者认为律师事务所收费过高的;(三)非因受托人原因,委托人终止委托合同 的;(四)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五、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 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六、律师承办委托人案件或事务,不得以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相熟为理 由或前提,亦不得以保证委托人案件或事务的结果为前提。七、律师承办业务,须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有关规定收取律师 费,并向委托人统一开具正式发票。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收受 委托人财物。八、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有违反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有 关规定行为的,委托人可以向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及有关部门投诉。委托人确认:承办律师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悉、理解并确认本须知中所提示的全部内容。委托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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