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司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docx(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公司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厂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厂区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 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是指家属区、工广区道路以及公共广场、 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以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机动车包括各种汽柴油车、电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拖拉 机、机动三轮车等。(二)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助力车、残疾人专用车、人力 车等。本规定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道路上设置的交通信号、交 通标志、交通标线、护栏和隔离设施等。第三条本规定由武装保卫部负责实施。武
2、装保卫部是管理道路交通 安全和交通秩序的主管部门。厂属各单位、部门、厂内施工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协同武装保卫部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厂属各单位、部门、厂内施工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 育和管理,并接受武装保卫部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凡在厂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 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服从武装保卫部的管 理。第五条武装保卫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武装保卫部对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人员,应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 合的原那么。执勤人员应当礼貌待人、文明执勤、遵守法纪、秉公执法。第二章车辆第六条 工
3、广区行驶的车辆只限于本集团公司内部公务车辆及与我 厂工作业务相关的车辆。第七条 本单位和常住人口购置的机动车辆,需有行驶证,并悬挂正 式号牌。第八条 外来施工单位的机动车辆在工广区施工使用,须到武装保卫 部办理登记手续。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室和前风档玻璃,不准摆挂或张贴影响操作、妨 碍视线的物品。前保险杠不准悬挂号牌以外的物品。第十条 机动车号牌应悬挂齐全。悬挂移动证、临时号牌的机动车辆, 须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第十一条 机动车试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按指定时间、路线行 驶;(二)不准乘坐无关人员;(三)不准阻碍其它车辆行驶。第十二条机动车辆需定期维护,必须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有车单位和车主
4、,对于因交通违章发生碰撞、倾覆造成损坏需要修复 的车辆,需报公安机关和武装保卫部同意后,方准送修。交通肇事车 辆未经公安机关和武装保卫部同意,经营机动车辆修理的单位不得修 复。第三章车辆驾驶员第十三条车主聘用驾驶员或个人承包机动车辆(工程车、拉副产品 车辆),需签定合同,到武装保卫部备案。合同应具有保障安全行车 的内容。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驾驶证、行驶证、号牌相符。遇治保员检查时,不得拒绝出示 驾驶证、行驶证。进入厂区须由驾驶员持驾驶证在门岗换取通行证后 方可进厂。(二)不准赤背;不准戴耳塞、耳机,收看电视,打无线 ;不准 将臂肘搭在车窗上;驾驶室内不准超员
5、乘人。(三)不准故意挤逼、戏弄他人或用其它方法阻碍他人安全。(四)驾驶摩托车不准持物;不准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不准攀扶其它 车辆或被攀扶。(五)不准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六)禁止饮酒或使用含有麻醉剂、兴备剂等有碍安全的药品。第十五条 残疾人只准许驾驶残疾人专用车。驾驶机动专用车时,必 须携带驾驶证。第四章车辆装载和行驶第十六条机动车进厂区行驶载物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车辆和驾驶员需经市、县车辆管理机关分别进行技术检验和审 核。(二)载运货物高度不能高于3.8米。(三)厂内时速10公里/每小时,货车厢内不准站人。第十七条机动车夜间使用车灯,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时速不超过10公里
6、/每小时,灯光不照出100米以外。(二)前车已开远光灯,同方向行驶的后车距前车缺乏30米时,不准使用远光灯。(三)通过交叉路口时,需变换远近灯光示意。第十八条 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 具,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只准在执行紧急任务,遇有车辆受阻时使用。(二)两辆车以上连续行驶时,只准第一辆使用。(三)不准连续使用。(四)每日21时至次日6时,不准使用警报器。第十九条机动车遇有学龄前儿童、小学生列队横过未划人行横道线 的道路时,需减速让行。第二十条 车辆通过交叉路口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按交通标志、标记所示行驶。(二)不准在导向车道线内变道。(三)通过没有交通信
7、号和交通标志控制的路口时,应减速慢行。(四)未进入路口的车辆,让已在路口内的车辆先行。第二十一条车辆停放,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车辆临时停车时,必须按停车位停放。(二)除通勤车和抢险车外,禁止其它机动车在行车道上停靠。(三)故障车不能立即移走的,需开危险报警闪光灯或在车身后设置 反光警告标志。(四)机动车夜间不准在道路停放。临时停车时,需开示宽灯、尾灯。第二十二条通勤车上下职工需临时停车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经武装保卫部批准设置的停车站、点和允许停车的地点外,不准在道路上停车。(二)在设有机动车隔离护栏或人行横道护栏的道路上,可以在护栏 开口处靠路边临时停车上下客,但必须避开人行横
8、道。(三)职工上下车完毕,车辆应迅速驶离停车地点,不得拖延停车时 间或停车。第二十三条车辆在道路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治保员有权将车辆强 行移开:(一)机动车发生故障不立即移开阻塞交通的。(二)违章停放,驾驶员离开车辆的。(三)非机动车乱停乱放,阻塞人行道或车行道的。第二十四条除故障车、有警卫前导护卫的车队,以及遇有紧急危险 情况的车辆外,禁止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第二十五条 厂区主、次干道和噪声限制地区不准机动车鸣喇叭。第五章行人和乘车人第二十六条 行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职工上下班必须走人行道,横过车行道需确认安全后再通行。(二)通过车行道时,应注意避让车辆,不准在车行道内停留。第二十七条
9、乘车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需在站台上或靠近停车地点的人行道上候车。(二)车辆行驶中,不准自行开关车门,强行上下车。(三)不准与驾驶员交谈或有其他阻碍安全的活动。(四)不准迫使驾驶员违章驾车或迫使、怂恿非驾驶员驾车。(五)无人监护的精神病人,不准乘车。第六章道路第二十八条占用、挖掘道路,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道路。确需临时占用、 挖掘的,需经武装保卫部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的特殊情况, 武装保卫部有权责令其暂时停止占用、挖掘。(二)占用、挖掘道路的施工作业及路面恢复均需按规定进行。第二十九条新建或扩建道路必须配建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道路和 交通安全设
10、施设计方案,需征求武装保卫部意见,竣工后,应有武装 保卫部参加验收。第三十条在建筑物面临道路一侧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或设置台阶、门 坡等辅助设施,需经武装保卫部同意,有关部门批准。在道路上进行职工群众集会等活动的,需经武装保卫部批准。第三十一条 道路出现塌方、塌陷、隆起、溢水以及树木、电杆、电 线、广告牌出现倾斜、折断等,阻碍交通时,主管部门必须立即整修、 排除。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移动或损坏交通标志、指挥灯 和交通安全设施。第三十三条禁止在道路上修理各种车辆。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故障 不能行驶时,需立即移开,不得影响交通。第七章处理事故第三十四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必须首先向公安
11、机关和武装保 卫部报告,听候处理。当事人除抢救伤者外,不准擅自离开现场。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抢救伤员。第三十六条发生交通事故,不准私自和解。第三十七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和武装保卫部同意, 不准转让。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碰伤、撞死散放的家禽、牲畜, 不给予赔偿。第八章处分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冲突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没有冲突的,由武装保卫部按照本规范的 规定处理。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范第八条、第十条的,处200元罚款,外来车辆 清理出厂并不再办理进厂手续。第四十一
12、条 违反本规范第十一条各项的,处200元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范第十二条的,处500元罚款。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处200元罚款,外 来车辆清理出厂并不再办理进厂手续。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处500元罚款,外 来车辆清理出厂并不再办理进厂手续。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范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处500元罚款, 外来车辆清理出厂并不再办理进厂手续。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的,处200元罚款。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范第二十三条的,除需按价交移车费用外,处 200元罚款,外来车辆清理出厂并不再办理进厂手续。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13、的,处200元罚款, 外来车辆清理出厂并不再办理进厂手续。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范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处50元罚款, 并报厂三违。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范第二十八条的,或扩大占用、挖掘范围,延长 占用、挖掘时间的,按占用、挖掘道路面积每平方米处100元罚款, 并强制撤除或没收占道物资。违反规定占用、挖掘道路,造成交通事故的,需承当经济补偿费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对单位或个人处 500元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范三十一条的,如不及时整改、排除造成交 通事故的,需承当经济补偿费用,并对单位或个人处500元罚款。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范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造成交通 事故的,需承当经济补偿费用,并对单位或个人处500元罚款。第五十四条 构成案件的交通事故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五十五条 对单位、行人、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处分,不再实行路面当场罚款的做法。具体方法由武装保卫部制定。 第五十六条被处分单位、行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 或诉讼。第五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治保员,视情节轻重,给 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九章附那么第五十八条公司武装保卫部有权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制定具 体的厂内交通管制措施。本条例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公司武装保卫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