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企业集群登记管理办法(试行)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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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力市企业集群登记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企业注册登记便利化,激 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 行方法、铁力市深化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有限责任公司以一家托 管企业的住所地址,作为自己的住所登记,并由该托管企业提供住所 托管服务,形成企业集群的注册登记模式。本方法所称托管企业,是指为多个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住所托管服 务的企业法人。本方法所称集群企业,是指由托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有限 责任公司。本方法所称住所托管服务,是指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并 代理收
2、发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住所联络活动。第三条集群企业住所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确 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集 群企业登记的住所地址递送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自 托管企业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企业。托管企业代理签收递送给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后, 应立即通知集群企业。第二章托管企业登记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住所托管服务:(一)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中含有“提供集群企 业住所托管服务”;(二)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应当产权清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总那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3、法的相关规定;(三)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所在地应当是可供送达文书的地址, 具备间隔独立空间,且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非住宅用房;托 管服务的住所为非自有房产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或授权使用 期限应当自申请住所托管服务之日起不少于3年;(四)申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未被列入经 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与住所托管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 员、工作制度,能为集群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大学生产业园、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 的建设运营企业可以申请从事托管业务。第五条 托管企业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设立 或者变更登记:(
4、一)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所需的工商登记材料;(二)企业全体投资人共同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对提交的材料真 实性负责,承当托管企业的义务与责任。托管企业申请住所变更登记、因终止托管业务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除第一款应当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 已通知集群企业的情况说明。第六条企业登记机关对申请托管服务的企.业准予登记的,应当 核定“提供集群企业住所托管服务”的经营范围,并在营业执照住所 后需标注“(托管企业),第七条托管企业除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外,依据住所托管合同可 以为集群企业提供企业登记代理、年报公示、记账和报税代理、商标 代理等服务。第三章集群企业登记第八条 企业集群登
5、记应当在各类产业园区、科技园区、众创空 间、孵化器等区域,以及电子商务等行业中逐步推行。以下企业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一)登记事项涉及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 置审批事工程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黑龙江省工商登记后 置审批事工程录中所列事项的企业;(二)从事生产及加工等需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三)股份和外商投资企业;(四)其他不适合采取集群登记的企业。第九条 集群企业可以委托托管企业为其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 关申请登记注册,依法提交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所需的企 业登记材料。集群企业凭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作为集群企业住所使用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无需提供房屋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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