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借新还旧”不知情保证人免责规定是否适用于民间借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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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是否适用于民间借贷合同的问题。该规定可适用于民间借贷合同。首先,从该规定的文意上来看,该 规定并未将适用范围限定为金融借款合同,而排除在民间借贷合同 中适用,且将该规定仅适用于金融借款合同也违反民法平等保护原 那么。阅读提示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以新贷归还旧贷,等同于新贷保 证人为旧贷提供担保,在前后保证人并非同一人且新贷保证人不知 情的情况下,有违保证人的真实意思,保证人不承当民事责任。案情简介2013年11月29日,许峰、利峰木业公司向卞松祥借款400万元, 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3年12月18日止,截止 2014年8月4日,许峰、利峰木
2、业公司未能归还全部借款本息。2014年8月5日,卞松祥(出借方、甲方)与许峰、利峰木业公司 (借款方、乙方),刘正、伊嘉美家具公司、谢守富、海天石化公司(连带保证方、丙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因经营 需要资金周转向甲方借款600万元昔款期限自2014年8月5日 起至2015年3月5日止;借款月利率2.5% ,每月结息一次;同日, 许峰、利峰木业公司共同向卞松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卞 松祥人民币陆百万元6000000.00 ,定于2015年3月5日前归还, 利率按月2%计算。嗣后,许峰于2014年8月8日收到300万元汇 款后随即取款150万元返还给卞松祥。因许峰、利峰木业公司未按时
3、还款,卞松祥诉请许峰、利峰木业公 司归还借款本息,谢守富、海天石化公司等承当连带清偿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 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归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 担保人承当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责权人请求新贷的担 保人承当担保责任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 时对以新贷归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归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
4、记尚未 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 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 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保法(已废止)第三十条 【保证责任的免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当 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已废止)第三十九条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归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当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
5、定。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仅应适用于债权人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 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本案债权人为自然人,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 适用该规定,故该抗辩意见应不予采纳,刘正、伊嘉美家具公司、 谢守富、海天石化公司应对许峰用于归还卞松祥此前的150万元借 款承当连带保证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原意来看,担保法解释三十九条中”以新 贷归还旧贷指向的是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约定以新贷款归还旧贷款 的行为。也就是说该三十九条系针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特定规那么, 其不能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 欺诈、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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