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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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方法(2003年10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确保城 市桥梁的完好、安全和通畅,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 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轻 轨高架局部)。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 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第五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第二章养护维修第六条城市桥梁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 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的桥梁, 不得交付使用。第七条 城市桥梁质量保修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政府投资(含贷款)建设的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 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由政府投资
3、建设但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或者由企业 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在经营期限内,养护维修由获得经营权的 企业负责养护维修。经营期满后,按照设计荷载标准以及相关技 术规范,经检测评估确认合格后,方可交还城市人民政府管理。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 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第九条 单位自建的用于专业用途的桥梁,由自建单位负责 养护维修。第十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 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 主
4、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城市桥梁的养护维修费用由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依据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并参照城市道路养护工程 估算定额指标等规定确定。第十二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养护 维修年度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市 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定期对城市桥梁养护情 况进行检查。第十三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在城市桥梁上设置承载能力、限高等标志,并保持其完好、 清晰。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根据城市桥梁的具体技术特点、结构安全条件等情况,确定城市 桥梁的施工控制范围。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
5、疏浚、挖掘、打桩、地 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 领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 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情况,防止城市桥 梁发生损伤。第十六条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 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领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 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 行。第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 线等,应领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 市政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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