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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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工作,促进江苏采购 代理机构行业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 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按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认定方法依法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各级人民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甲级 资格的认定工作依法由财政部负责;乙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省级 人民财政部门负责。取得乙级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采购工程预算金 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采购工程;取得甲级资格的采购代理 机构代
2、理的采购工程不受预算金额限制。采购代理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建设工程等采购代理 业务,必须同时具备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授予的相应资格。第四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财政部 门认定颁发的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b 理机构资格。第二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 采购代理业务的 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资格证书, 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情况发 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分立或者合 并后的机构拟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第三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发生本方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
3、 条规定情形,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其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自动 失效。第四章资格备案第三十一条 外省代理机构拟在行政区域内代理采购事宜 的,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采购代理资格。拟持续开展业务的,还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在内有常设的办事机构;(二)本方法第十条第(四)、(六)及(七)款要求条件;(三)财政部及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持续开展业务是指申请资格备案之日至最后受理的采购工程日期的间隔到达九个月以上。第三十二条 申请资格备案的外省代理机构,应当按本方法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本条规定准备书面资格备案申请书等材料, 加盖公章后报财政厅。外省代理机构在南京市以外开展代理业务的,同时需要到当 地省辖市财
4、政部门登记备案。(-)资格备案申请书:按“江苏采购网”中“代理机构资格认 定”栏目的要求,填写并打印装订“资格备案申请书”。(二)书面材料:有效的采购代理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复印件。拟持续开展业务的外省代理机构,还应当提供以下 材料:1 .内常设办事机构的有关证明材料;2 .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5、6、7、8和9条规定的材 料;3 .财政部及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三条 财政厅定期集中对外省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备 案。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每季度的前十个工作日内(遇法定节假 日顺延)。申请人提出的资格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方法规 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
5、请人需要补 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 当场更正。第三十四条 财政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 自受理资格备案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以下情况分别 作出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方法规定条件的,予以资格备案 并在“财政厅”网站和“江苏采购网予以公布;(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方法规定条件的,不予资格备 案,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五条 本省甲级代理机构,按拟持续开展业务的外省 代理机构要求进行备案。第五章监督考核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采购管理权 限,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执行采购法律、 法规的情况,包括采购范围、采购方式
6、、采购程序、代理业绩及 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监管档案 管理,建立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采购实际工作情况和需 要,依法建立本地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应当对在本行政区域内 注册或登记备案的采购代理机构情况加强核查。具体包括所持资 格证书有效期、是否能分别持续满足本方法第十条或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条件等。持续满足是指不得出现连续三个月不满足有关规定的情况。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可以采取工作考核等形 式对采购代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考核结果列为监管档案进行管 理。工作考核原那么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可采取定性与定量、
7、自 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工作考核的财政部门应当在考核开 始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纳入考核范围的代理机构,明确考核 的时间、范围、方式及需准备的资料等事项,并在采购网发布考 核公告。考核工作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将书面考核意见反应被考 核代理机构。考核意见应当包括:代理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考核 工程及得分、发现的问题及整改建议等。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处分采购 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公告。但涉及采购代理机构资 格的行政处分,应当依法由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作出。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财政部门应当将采购代理机 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分和考核结果,书面告知作出资格认定 决定
8、的财政部门,并由财政厅统一在“财政厅”网站和“江苏采购 网”公开发布,供采购人和社会公众查阅、监督,作为采购人选择 代理机构并委托其代理采购业务的依据。第四十一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采购代理机构违法代理采购事 宜的,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财政部门有权处理的, 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财 政部门处理。第六章附那么第四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在申请资格认定和办理采购代理 业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第四十三条本方法所称专职人员是指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 同,由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职人员,不包括退休人员。第四十四
9、条 本省代理机构向财政部申请甲级资格认定与延 续,有关固定营业场所等情况应当由当地省辖市财政部门核实并 出具意见,再报财政厅确认。第四十五条省辖市财政部门要科学规划本市采购学习培训 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活动,对通过培训的人员出具相关培训 证明。第四十六条 本方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资格证书应当载明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业务范围、 资格等级及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项,并加盖颁发证书的财政部 门印章。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持有人不得 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第五条 在行政区域内代理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依法经财 政厅认定或备案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在资格证书有效期限 内依法开
10、展业务,完成采购工程。采购事宜是指采购工程属于地方预算以下简称 采购工程), 以及其他应当属于各级人民财政部门采购管理权限的事宜。完成采购工程以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为准。如果采购代 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以该合同 签订为准。工商注册所在地在行政区域内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本省代 理机构),应当按本方法第二章规定依法向财政厅申请采购代理 机构乙级资格认定(已向财政部申请甲级资格认定的机构除外)o 工商注册所在地在行政区域以外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外省代理 机构),以及有甲级资格的本省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本省甲级代 理机构),应当按本方法第四章规定申请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备案。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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