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3国家标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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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标准管理方法(2022年9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实施 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工程提出、立项、组织起草、 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 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 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 品),包括以下内容:(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文 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二)资源
2、、能源、环境的通用技术要求;(三)通用基础件,基础原材料、重要产品和系统的技术要 求;(四)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技术审查不通过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次提交技术 审查。无法协调一致的,可以提出计划工程终止申请。第三十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形成国家标准报 批稿、编制说明和意见处理表,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行业协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或者依 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发布。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 意见形成国家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和意见处理表,报国务院标准 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或者依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发布。报批材料包括:(一)报送公文
3、;(二)国家标准报批稿;(三)编制说明;(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五)审查会议纪要;(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国家标准专 业审评机构对国家标准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国家标准专业审评 机构应当审核以下内容:(一)标准制定程序、报批材料、标准编写质量是否符合相 关要求;(二)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标准之间的协调性, 重大分歧意见处理情况;(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产业政策、公平竞争 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 批准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批 准、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
4、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 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国家标准样 品的代号为“GSB”。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为“GB/Z”。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 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份号构成。国家标准样品的编号由国家标准 样品的代号、分类目录号、发布顺序号、复制批次号和发布年份 号构成。第三十三条应对突发紧急事件急需的国家标准,制定过程 中可以缩短时限要求。第三十四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出版机构出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全国标准信息 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国家标准文本,供公众查阅。第三章国家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三
5、十五条 国家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 过渡期。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国家标准或者 新国家标准。新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国家标准同时废止。第三十六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 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采用。在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 社会治理、政府采购等活动中,鼓励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第三十七条 国家标准发布后,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国家标准的 宣贯和推广工作。第三十八条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
6、,国务院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 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解释文本。对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技术问题的咨询,国务院标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员会答复。相关答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公开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开。第三十九条 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和 服务、进行技术改造等,应当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标准化要求。第四十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标准实施 信息反应机制,畅通信息反应渠道。鼓励个人和单位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反应国家 标准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
7、会和 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日常工作中收集相关国家标准实施信息。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技术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反应的国家标准实 施信息进行分析处理。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标准实 施效果评估机制。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实施 情况,定期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国家标准 实施效果评估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标准的实施范围;(二)标准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者 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实施信息反应、实施效果评估
8、情况,以及经 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开展的需要,开展国家标准复审,提出继续有 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结论,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 会或者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报送复审结论时提出修订工程。复审结论为废止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国 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一般不少 于六十日。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由国务院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形式废止。第四十四条国家标准发布后,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 充或者删减,可以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修改单由国务院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者技术委
9、员会提出,国务院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国家标准的修改单 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附那么第四十五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方法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 本方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1990年8 月24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0号令公布的国家标准管理方法 同时废止。(五)社会管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通用技 术要求;(七)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技术要求;(A)国家需要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 以及满足经济
10、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 家标准。第四条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以及有关分析试验方法, 需要配套标准样品保证其有效实施的,应当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 样品。标准样品管理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执行。第五条制定国家标准应当有利于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 开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实施国家战略。第六条 积极推动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以国际标准为基 础起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鼓励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同步,加快适用国际 标准的转化运用。第七条 鼓励国际贸易、产能和装备合作领域,以及全球经 济治理和可持续开展相关新兴领域的国家标准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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