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犯罪刑罚适用的不足和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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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环境犯罪刑罚适用的缺乏和完善第一章绪论1.1 选题意义与选题价值1.1.1 选题意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开展,为社会整体转型带来了重大机遇期。但是 也伴随而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尤其严重的便是环境污染的频繁发生, 滋生了环境犯罪。例如山西三维集团倾倒工业废渣的行为,不仅对人 们生活生产带来恶劣影响,也反映出了我国现阶段生态环境保护的弊 端。这不仅引发我们的思考,如何在经济开展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现阶段我国生态环境的破坏频次高、影响大, 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对于环境犯罪刑罚处分力度相对较低,刑法体系 不健全,在社会上起不到震慑作用,因此笔者从环境犯罪刑罚的基本 理论入手,结合我国
2、现阶段环境犯罪司法案例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 以此完善环境犯罪刑罚的缺乏。L 1.2选题价值本文的选题价值主要在于三点:一是解决我国现阶段环境犯罪的 需要。经济的快速开展,已经让生态环境不堪重负,尤其是很多企业 以牺牲环境为目的,一味追求经济的增长。因此对环境犯罪刑罚等问 题进行研究,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立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经济健 康有序开展。二是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法律手段的多样性可以到达 保护环境的根本目的,刑罚手段的多样性能够保障环境生态,具有强 制性。三是有利于我国适应国际开展的需要。域外国家对于环境犯罪 法收购砍伐、滥伐的林木罪等2。刑罚主要涉及自由刑和罚金刑两种, 自由刑的幅度包含
3、三年以下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两个幅度。1997年现行刑法实施后,为了适应国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全 国人大常委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等内 容进行了屡次修改和完善。最新的修改是在2020年12月26日,十 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环境犯罪刑 罚方面进行了局部完善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刑罚手段 规制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构的造假行为。这也是将环境检测机 构机构首次纳入刑法定罪量刑的范围内。近年来,从天津715重大爆 炸案到江苏321特大爆炸案,都陆续被爆出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弄虚
4、作假的行为,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规定如果司法实践中出现承 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通过非法方式故意提 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二是提高了环境犯罪适用情形的刑罚处分档次。习近平总书记 提出要用最严厉的法治促进生态环境的开展,并就“重典惩污”做过 专门的批示指示。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经过广泛征求专家、群 众意见的基础上对增加了环境犯罪的刑事处分档次,进一步修改完善 了现行刑法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规定。三是增加了与当代生态环境相 适应的自然保护区非法建设、非法引入外来物种两类新的环境犯罪类 型,丰富了环境犯罪的内涵,也为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提
5、供了有利依 据。除现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外,为进一步促进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和 公检法机关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在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 15号),并在考虑生态环境 的现状基础上于2016年进行修订,这一司法解释对环境犯罪的严重 污染环境情形、从重处分情形等具体刑罚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而针 对该解释在司法实践运用中遇到的问题,最高院联合公安部、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在进一步深入分析和调研的基础上,于2019年联合印 发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对环境犯 罪从重处分情形的认定、严
6、格使用缓刑等相关具体刑罚问题提出了明 确的指导意见。2. 2环境犯罪刑罚与传统刑罚的比拟2. 2. 1刑罚认识论之比拟传统犯罪的基础是人本主义思想,人本主义强调的是人类中心主 义,即人作为万物的主宰,任何事物的开展都要以人类利益为出发点 和落脚点。因此传统犯罪的刑罚认识论更多的是强调人类价值,这在 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大自然与人类之间的关系。因环境犯罪的刑罚处分 原那么来源于传统犯罪,因此在认识论上也带有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基 本思想,但相较于传统犯罪,环境犯罪的刑罚认识论仍有很大的优越 性,它把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作为认识论的中心,全面考量现有生态 环境的基础现状并结合人类社会开展的一般趋势,突破原
7、有的功利主 义和人类利益优先的思想,将人类与自然界的生态环境作为一统一的 整体来看待,因此相比于传统犯罪,环境犯罪刑罚的认识论更符合生 态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开展。刑罚目的之比拟刑罚的目的一般是指通过刑罚制度实施所期盼到达的社会效果, 通说认为我国现阶段传统犯罪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3,这是18世 纪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代表人、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的著名观点。预防 犯罪的具体内涵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其一是特殊预防,即让那些犯罪 行为人适用刑罚,防止他们进行二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其二是一般 预防,即通过对犯罪行为人刑罚的实施,教育和警示社会上某些有可 能效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对整个社会进行震慑,传统
8、犯罪的 刑罚是兼具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针对环境犯罪的刑罚目的,笔者更 倾向环境刑事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环境,而相较于传统犯罪的刑 罚目的,环境犯罪的不同在于更注重一般预防。这是因为环境犯罪一 般来说范围大、影响广,如果不采取有效举措势必会影响人类社会的 基本生存开展,发生具有致命性的后果,而一般预防相较于特殊预防 具有阻止潜在的犯罪目标,在司法实践中,环境犯罪的刑罚处分一般 局限于短期自由刑和罚金刑上,因此将环境犯罪的目的定性在一般预 防上,才能防止社会上出现大规模、伤害性强的破坏生态环境犯罪。2. 2. 3处分手段之比拟传统犯罪的刑罚处分手段涉及较广,除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等主刑外,还
9、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环境犯罪的刑罚处分手段 是采取自由刑与罚金刑结合的处分模式,相比于传统犯罪的刑罚处分 方式,我国现有的环境犯罪刑罚有以下两点不同:其一是刑皆体系中 无论是主刑还是附加刑的处分力度都相对较轻,尤其是在司法实践 中,单位的环境犯罪行为往往会造成难以弥补的社会危害,但是刑罚 的处分手段一般仅局限在于对法人的处分和罚金的处分手段,缺乏行 之有效的处分手段。其二是刑罚手段缺少对危险犯的规定。环境犯罪 具有持续时间长、危害范围广的特点,因此提前预防起着关键的作用, 但同危害严重后果的犯罪类型相比,国内相关立法并未强调预防环境 犯罪的真正意义,刑罚手段更是缺少对危险犯的具体规定。第
10、三章 环境犯罪刑罚适用的现状分析及产生的立法原因-以 我国浙江省2017年环境犯罪案例为样本2.1 环境犯罪刑罚适用的现状笔者通过统计“裁判文书网”上的案例,以“刑事案件” “污染 环境” “2020年”为关键词,共找到3919个案例,其中基层人民法 院3040个案例,本文以河北省为样本,共找到346个刑事案例,笔 者将以此为基础分析现行我国环境犯罪刑罚在适用上的现状。3. 1. 1短期自由刑适用比例高自由刑是我国刑罚处分的主要方式之一,其主要包括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环境犯罪的自由刑主要规定为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以及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种,由此可见,有期徒 刑和拘役在污染
11、环境罪的处分中占据主要地位。通过对河北省2020 年环境犯罪案例进行分析,近90%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短期自 由刑,且主要集中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中。短期自由刑在司 法实践中倍受青睐的关键在于这一刑罚处分方式在适用上更为方面 且社会威慑力较强。这一刑罚方式限制了犯罪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使 其不能与社会接触,这样的方式不仅让犯罪行为人很难产生二次犯罪 的情形,也对社会上其他的可能犯罪的行为人认识到触犯环境犯罪的 严重后果,从而心理上产生压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是潜在的环境犯 罪行为人作出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规范的合法行为。但是短期自由刑 的频发使用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例如对监所体系的劳动
12、改造场 所都提出了很大的挑战。限制环境犯罪行为人的人身自由需要监所和 劳动改造场所,并在其中进行教育和改造,这就造成现阶段我国监所 和劳动教育场所已经不能满足需要,而且在改造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工 作人员,这都现实问题都需进一步解决。4. 1.2罚金刑适用的司法不均衡,数额相差较大我国环境犯罪刑罚配置有一个明显特点就是突出罚金刑的适用, 这种刑罚处分方式的优点在于三点:一是这种处分方式不仅适用于我 国环境犯罪的自然人,同时也适用于环境犯罪中的法人,具有较强的 可执行性和威慑力,二是罚金刑的刑罚处分方式符合刑罚注重经济性 的基本原那么,利于实现刑罚的根本目的。三是在司法实践中环境犯罪 中法人犯罪的比
13、例明显高于其他,这也是环境犯罪的显著特点,因此 惩治法人犯罪的最为有效手段是罚金刑。对于以追求经济价值为基础 的环境犯罪,如假设罚金刑适用效果良好,慧聪从根本上真正实现刑罚 设立的目的。但是我国的罚金刑在环境犯罪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经过对样本数据的分析,发现我国现有的环境犯罪刑罚体系存在罚金 刑适用的司法不均衡,数额相差较大的问题,几乎每一个案例中法院 都会在定罪量刑时进行罚金刑的适用,但是对于数额的界定并没有准 确依据,因环境犯罪本身涉及利益较大,而处分的金额远远低于行为 人获利的金额,根本起不到刑罚的震慑作用。在样本案例贺平、曹建 起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案件(2020)冀0528
14、刑初320号中,两个被 告人判处的拘役刑期相差六个月,但判处分金却为同样数额,笔者还 发现针对犯罪情节类似、损害后果也大致相同的案件,各法院在判决 时的定罪量刑却大有差异。可见,罚金刑适用的司法不均衡,数额相 差较大的问题。3. 1.3从总体来看,适用刑罚辅助性措施的比例低自由刑、罚金刑等刑罚的处分措施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让犯罪行为 人付出了代价,对预防环境犯罪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方 式却忽略了对环境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如果仅仅依靠自由刑和 罚金刑,这无疑是对环境造成的第二次伤害,因此刑罚的辅助性措施 能够积极弥补这种方式带来的弊端。环境犯罪的刑罚辅助性措施是法 官在定罪时判处犯罪行
15、为人进行恢复性治理的措施5,例如对破坏的 林木进行复植补种、缴纳生态基金等行为都是刑罚辅助性措施。但笔 者根据对样本河北省2020年环境犯罪的案件进行查阅,法官对于犯 罪行为人造成的环境损害几乎都集中在判处自由刑和罚金刑,对刑罚 辅助性措施适用的比例几乎为零。其实随着刑罚手段轻型化和人性化 的最新要求,环境犯罪刑罚辅助性手段更能适应这种开展的需要因此 在环境犯罪的处分中忽视辅以刑罚辅助性措施的处理方法,不仅无法 高效的惩治环境犯罪的行为,而且也无法最大限度的发挥刑法保护环 境的功能6。3. 2环境犯罪刑罚适用问题的立法原因分析3.2. 1主刑刑罚力度轻缓通过对裁判文书网案例进行分析,在司法实践
16、中环境犯罪表现出 了 “轻刑化”的倾向,在346名样本被告人中,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 污染环境罪适用最为广泛的刑罚幅度,占全部被告人百分之八十以上, 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被告人不到百分之二十。我国现阶段主刑刑罚 力度轻缓的主要原因在于两方面,其一是由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一 旦发生严重的环境犯罪案件,尤其是与污染环境有关的案件,往往因 为危机公共安全、涉及范围广等因素,会被定性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等 其他犯罪,因此将很多刑罚相对较重的案件别离出去,减少了环境犯 罪的数量,从而刑罚处分力度相对不高。其二是由于环境犯罪的犯罪 行为一般具有隐蔽性和迁移性的特征,司法机关在调查时取证难、侦 破难度大,且对技术
17、的要求比拟高,在不能认定为较为严重的环境犯 罪时,法官只能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间选择自由刑,在双重 作用的效果下导致实践中出现环境犯罪刑罚力度较轻。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我国环境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大致有10个, 分别以罚金、管制、拘役、三年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七年有期 徒刑和十年有期徒刑为节点而组合构成7。从整体上看,应该说我国 刑法对环境犯罪做了多样化的法定刑幅度规定,基本上能够做到对不 同的犯罪和同一犯罪的不同情形适用不同轻重的刑罚,因而环境犯罪 与其刑事责任和刑罚是基本相适应的,并不存在刑罚畸轻畸重的情 况。但是,就具体犯罪而言,还是存在法定刑较轻的个别现象,其中 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污
18、染环境罪。当出现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时,该罪 的法定刑最高可为七年有期徒刑,并处分金。而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 “后果特别严重“往往是造成多人死伤或者特别重大的财产损失(如 公私财产100万元以上等),两者相比,七年有期徒刑显然有些偏 低,这是不合理的,再例如环境犯罪的刑罚规定显然低于类似的财产 犯罪类型。例如盗窃林木罪的最高刑期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盗 窃罪的最高刑期却为死刑,而林木的生态环境价值同一般的财物相比 经济价值显然更高,这种刑罚设置的明显差距,使得环境犯罪整体上存在主刑力度偏低的现象。3. 2.2罚金刑适用标准模糊通过对样本的分析来看,可以发现在判决书中,法官没有对判处 罚金的多少
19、进行单独详细的说理,只是在判决结果中给予一个具体的 数额,这从侧面也说明罚金刑在环境犯罪的案例中存在使用标准模 糊、适用金额不高的问题。从立法角度分析,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中, 虽然罚金刑在我国环境犯罪刑罚处分中存在的范围较广,但是从其附 加适用的性质的角度来看,罚金刑能够独立发挥作用的范围仍然很 小,特别是对局部情节较轻的犯罪来说,如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根 据目前刑法的规定,即使犯罪情节较轻,该罪也无法仅仅适用罚金开L 只能附加适用于自由刑之后,这样的刑罚设置限制了罚金刑的应有功 效。除此之外,我国在有关罚金数额规定的方面实行无限额罚金制, 具体处分数额并无上限,一般是审判机关针对不同案件所具有
20、的不同 情况酌情确定,与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限额罚金制相比,很容易导致 司法实践中罚金数额确定的随意性,对之后罚金刑的执行造成一定影 响,最终使罚金刑不具可操作性。例如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一 方面我国仅仅适用罚金的适用情形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罚金处分的 方式方法并没有明确,另一方面针对罚金数额方面,依据刑法总那么部 分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处分金额一般不低 于1000元,对于最高罚金并未进行规定)这种适用标准的模糊导致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罚金刑在环境犯罪 中运用和开展。3.2. 3缓刑适用泛滥经过对河北省2020年环境犯罪的案例进行查阅,笔者发现
21、环境 犯罪缓刑适用的比例将近百分之九十,由此可以看出污染环境罪缓刑 的适用率比拟高,远远高于一般犯罪的缓刑适用率。造成这种情形的 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缓刑的实质条件在立法上过于原那么化。我国刑 法规定适用缓刑情形主要有“应当适用”、“可以适用”和“禁止适 用”三种情况:但是这些条件都是一般性的规定,无论是刑法本身 还是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对这些条件进行明确。因此在环境犯罪中, 法官在定罪量刑时就容易有很大难度,一旦在面对被告人的认罪态度 较好、社会危害小、存在悔过等情况就很容易判定为缓刑。其二是缓 刑本身的性质决定着其具备刑罚的谦抑性特征,被判处缓刑的犯罪行 为人在可以正常生活的条件下,防止因与
22、社会脱节成为二次犯罪的不 稳定分子,因此在实际运用中能解决问题和矛盾,深受法官的青睐。 但是笔者认为缓刑的广泛使用在实践中的弊端已经慢慢凸显出来,一 是社区矫正制度的不完善。在我国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一旦被宣告判 处缓刑的犯罪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社区 矫正制度,但是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运行仍存在很多问题,例 如在缓刑考验期内,对犯罪人的行为要求相对来说比拟低,一般只是 要求犯罪人在一定时间内汇报是否遵守法律规定、接受社区矫正机关 的监督管理、定期参加教育警示学习等并没有为犯罪人设定法定 义务。其二是我国现行缓刑的监督监管机构存在监管力量缺乏、监管 方式老旧等问题。缓刑
23、的法定监管机构是公安机关,一般情况下要求 犯罪行为人所在社区、村委会予以积极配合。在现阶段,公安机关的 任务多、工作重,时间和经历有限,无法对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进行 充分的监管和监督。同时社区和村居没有监管的法定义务,监管和监 督能力有限,从而导致缓刑制度流于形式,不能起到对犯罪嫌疑人的 教育和纠正作用。因此,笔者认为缓刑的这种普遍滥用,会损害司法 体制的权威,不利已保证刑事司法正义,对犯罪人的教育和矫正效果 也不佳。3. 2. 4环境犯罪附加刑种类单一3. 环境犯罪附加刑中没有设置资格刑通过查阅案例,笔者发现尽管近年来环境犯罪已经成为严重的社 会问题,但是现有的刑罚体系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预防
24、功能仍有缺 陷。究其原因很大程度在于现有的环境犯罪刑罚体系中主要是自由刑 和财产刑,处分种类型相对单一,缺乏对资格刑的设置。资格刑又称 能力刑,是剥夺犯罪嫌疑人享有或者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刑罚,例 如比拟常见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法中对我国现有公民适用资格刑的 主要方式只有剥夺政治权利一种,这也导致了环境犯罪刑罚中的多样 性缺乏。资格刑的缺失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明显缺陷,尤其是当犯 罪主体为单位时,仅有罚金刑一种处分方式,这不符合我国当今日益 增长的以单位为主体的环境犯罪趋势,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和预防也毫 无益处,通过剥夺资格刑给行为人在相关的领域里限制从业自由,打 击行为人的积极性,是我国环境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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