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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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 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 格建设人才,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 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 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 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四条 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 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第五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 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
2、障原则。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识态度、 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纪 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有骚扰、猥亵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A)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破 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 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九)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 者休息,不听制止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
3、者严重警告处分。(十一)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教学场所 内打闹、喧哗或者有其它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 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十二)校内办公室、教室、会议室、走廊、运动场、 文体馆、食堂、及道路等非指定吸烟场所的公共区域均禁止 吸烟,凡在非指定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十三)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 外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明 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 籍处分。(十四)在学生公寓留宿异性的,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 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
4、五)在学生公寓内留宿校外人员或者将学生公寓的 床位转借、转租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 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擅自调换学生公寓或者床位,不听劝 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十六)擅自改变学生公寓结构或者修改门卡设置,调 换门锁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 处分。(十七)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宠物,在一天内由物主自行 将宠物带离校园,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如被再次发 现饲养宠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八)学生公寓晚间封寝后未按时归寝者,三次以内 (含三次)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 上处分;无故夜不归寝者,二次以内(含二次)给予通报批 评,二次以上者
5、,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十九)学生公寓晚间熄灯就寝后,仍在走廊内大声喧 哗、打闹,影响他人休息,且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二十)携带或者在寝室内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 或者其它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已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分。(二十一)在寝室存放易燃、易爆品或者其它危险物品 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已造成 后果者,视情节给与记过以上处分。(二十二)在课堂上不守纪律,扰乱课堂教学秩序,给 予下列处分:1 .扰乱课堂教学秩序,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2 .课堂上污辱谩骂教师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3
6、 .课堂上殴打教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十三)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 听从指导教师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十四)勾引校外人员入校,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和生活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起打架斗殴者按十五 条规定加重一级处分。(二十五)有其它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学 校稳定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九条 违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 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述规定处分:(-)学生宿舍内使用明火,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 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在学生宿舍内乱拉电线,使用电器升温设备、
7、电 磁炉、酒精炉、煤油炉、热得快等禁用物品,不听劝阻的, 给予警告处分。被发现三次以上(含三次)使用禁用物品者, 视情节给与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因过失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实验室、资料室安全制度, 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 上处分。(五)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 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警告以上处分。(六)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者破坏事 故现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七)在宿舍楼、教学楼、人行道、绿化地等场所,擅 自进行文
8、体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条学校禁止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对参与者, 给予以下处分:(一)情节较轻,但影响较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三)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一条阻碍学校有关部门对违纪事实的调查或 者阻扰管理部门依法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的,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恶劣或者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妨碍公 安、检察、保卫干部履行职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 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
9、,为他人提供 网络接口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二)擅自将自己的IP或者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 成不良后果的,盗取他人帐号、密码和信息资料进行违法违 纪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 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它非法音像、 影视、文字作品或者其它有害信息),捏造或者歪曲事实, 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机构), 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者滥用网络资 源;盗用IP地址或者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者组织名义行 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利用
10、网络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 络安全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 毁坏者,除理赔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三条 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 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者为他人提供 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一定 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五)
11、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可作如下处理:(一)可以从轻处分的:1 .违纪行为发生后,能在学校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 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者;2 .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积极防 止不良后果发生者;3 .无法抗拒的原因或者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者。(二)应该加重处分的:1 .编造、掩盖、隐瞒违反校纪校规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2 .以任何方式干扰学校有关部门正常工作者;3 .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打击报复者;4 .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5 .违纪事件中的为首者;6 .违纪事件性质、后果严重,情
12、节、影响恶劣者;7 .同时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 按其中相应较重的一项加重一级处分;8 .曾受学校处分,再次违反校纪校规者,按相应较重 的一项加重一级处分;9 .在校期间已受到两次处分,第三次违反校纪校规时, 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受处分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1 .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在学习、工作、生活中 表现良好;所在专业学习成绩较好或通过专升本考试考取本 科的;2 .有特殊立功表现的。(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学生,考察期为半 年;留校察看的学生,考察期为一年。已列入当年就业生源 计划的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期为半年(距毕业时间不足半 年的,给
13、予记过处分),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按结业 处理。留校察看的学生,其察看期可以根据违纪性质和情节 轻重适当缩短或者延长。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 期间有突出表现,可按期解除;在留校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 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 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仅因为时间不够未能在毕业前解除处分的,由本 人在毕业前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备案,在毕业后一年内 向学校申请解除处分,同时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鉴定材料。(四)解除处分程序:1 .受处分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解除处分申请;2 .学校组织调查审核,征求所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 及学生意见,拟
14、定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3 .学生工作处核准后,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如果确需给予 处分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类似条款给予处分;学生违纪行 为若已触犯相关法律、法规,除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 移交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三、附则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 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 表、学生代表组成。第二十八条 学生如果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本人有权在 处分生效后提出书面申诉,在接到学校处分送达通知书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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