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住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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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学院住房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住房管理,优化学校住房资源配置, 提高有效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其它驻烟 高校通常做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指住房包括公有住房和教职工住房。(一)公有住房包括:一是周转房,即学校未出售、 产权归学校所有的成套住房、教职工集体宿舍或其它可作为 周转使用的住房,是学校为教职工提供的一定期限内居住的 过渡性住房;二是集资房,即产权属于学校,房改前购房人 已经交纳过集资款,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二)教职工住房包括:一是房改房,即原产权属于 学校,已经参加过房改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教职工 住房;二是因政策原因
2、暂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的住房 (指腾空房再分配后待办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住房);三是学 府小区住房;四是西校区专家公寓。第三条学校住房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受 理住房交易申请,审查交易双方资格,以及住房交易的咨询、 协助出具证明和备案等业务。第四条人事处负责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和新引进教职工 住房补贴核定、计算,负责制定引进人才周转房安置分配意 见。第五条财务处负责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供住房 公积金咨询服务,负责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负责办 理住房购房款、保证金、押金及租金的收取,负责住房自管 期间的专项维修资金总账管理。第二章住房申购第六条 住房申购是指在编教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
3、 下同)申购学校出售的住房。第七条除合法继承外,单个教职工家庭在本校区和学 府小区同时最多只能各拥有一套住房。第八条在编教职工将本校区或学府小区以其名义购买 的住房出售后,不得再申购学校出售的住房,也不得以无房 户理由申请住房福利待遇,但可以购买教职工出售的二手房。第九条 婚内购买过房改房(或者其它福利房)离异的 教职工在析产时未分得住房一方不能再次申购学校出售的 住房,也不得以无房户理由申请住房福利待遇,但可以购买 教职工出售的二手住房。第十条 集资房住户(因历史原因,52号楼、55号楼的 集资房除外)申购学校出售的住房时,不能用原有集资房抵 顶面积置换住房,申购住房成功后应将原有集资房以原
4、价 (无息)退还学校。第三章住房交易第十一条购房人资格在学校无住房的在编教职工可申请购买学校住房或学府小区住房。第十二条住房交易原那么住房在符合条件的在编教职工 中有序流通,不得进入市场向学校在编教职工以外的购房人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出售、 赠与)。第十三条住房交易程序(一)房改房:住房交易双方向后勤管理处提交住房 交易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后勤管理处协助开具相关证明材 料,由交易双方到烟台市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屋 所有权过户手续。(二)集资房:不得转让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三)学府小区住房:在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权证手 续前,可以转让给符合本方法规定的购房人;办理房屋不动 产登记权证手续
5、后可进入市场转让。(四)西校区专家公寓:按XXXX学院住宅楼出售分 配规定(院发20XX) 30号)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交易价格由住房交易双方参照市场评估价格自行确定。第十五条住房继承教职工的合法继承人申请房产继承过户时,申请人须提 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合法继承遗产的相关证明等材料,申请领取房屋所有权证过户证明材料,到烟台市人 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第十六条已继承住房的出售房产继承人如要出售依法继承的住房,只能出售给符合 本方法规定的购房人。第十七条 教职工住房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交易:(一)房屋所有权有争议的。(二)乱搭乱建、违规装修,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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