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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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中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意见精神,促 进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管理规范。第二条本管理规范中所称校外科技类培训机构,是指本市 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 政性经费,经由属地行政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注册登记, 在自然科学或技术创新等领域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从事编程、 机器人、科学实验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 创新能力的校外非学历培训机构,
2、组织形式为企业或民办非企 业单位。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 的企业、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并具备相应条件。(一)举办者是企业或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或 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具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 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 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三)联合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方应签订联 合举办协议,明确各自的出资金额、方
3、式及比例,明确合作方 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四)举办者及其所经营的企业不得有欠缴税款和社保费, 以及其他涉税违法违规行为。(五)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 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第四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法律和企业名 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 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经营或业务范围中不得含有学科类培训业 务相关内容。第五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办规模相适应 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且符 合登记机关相关规定及办学基本需求。第六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
4、机构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和教育公益属性,依法制定章程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和省相关 政策法规的规定。(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 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由校外培训机 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 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有政治权利 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违法违 规办学记录,年龄
5、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以 上学历,且有3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 构的行政负责人。第七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 伍,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 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根据所开设培训工程及规 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师资,其中签订 一年以上任职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那么上不低于机构从 业人员总数的50%o(二)聘用师资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 部门颁发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 (专业)能力证明。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
6、得 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 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 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四)举办者应对拟招用从业人员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 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监管 部门备案。第三章场所设施第八条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 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 场地)。(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 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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