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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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佛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送审稿)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传承和弘扬佛山优秀传 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 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 产的保护、保存和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方针和原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 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开展”的工作 方针,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 的原那么,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系统性。第四条【经费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工
2、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建立与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非物质文化 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水平和实际需 要进行投入,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 开展。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 金,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资金统一管理、工程逐级审核、 补贴分类确定、资金专款专用原那么。化遗产融入国民教育,教育、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 部门采取以下措施,逐步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体系、教 材体系、人才体系。(一)支持中小学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校本)课 程,建设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特色学校或传承基 地。(二)鼓励有条件的
3、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 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通过减免学费或者给 予助学金、奖学金、就业扶持等措施,鼓励学生学习非物质 文化遗产相关专业。(三)支持代表性传承人与高等学校或者中等职业学校 合作,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到学校兼职任教、建立工作室。按照相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学校、教师、学生进行表 彰和奖励。第二十三条【非遗传播】 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 渠道和形式。适应媒体深度融合趋势,丰富传播手段,拓展 传播渠道,鼓励新闻媒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专栏等, 支持加强相关题材纪录片创作,办好有关优秀节目,鼓励各 类新媒体平台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工作。文化馆(站)、 图书馆、博物
4、馆、美术馆、艺术创作院、传习所等公共文化 机构、学术研究机构和保护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开 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培训、展览、讲座、学术交流等活动。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 交流等活动。第二十四条【非遗对外交流】文化主管部门应鼓励代 表性工程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 设和文化交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区域交流传播,支持 举办、参加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宣传、展示和交流 活动,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期间组织丰富多彩的 宣传展示活动,加强专业化、区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 演,推动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国内外其他地区非物质文化 遗产的合作
5、开展。第二十五条【非遗研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 经济信息化等部门,组织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 技术研究;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行业组织以及公民、法 人、其他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和开展研 究,对符合科研课题立项的,给予优先支持。第二十六条【传承体睑设施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及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规划、利用和建设各级非 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场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非物质 文化遗产馆,形成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传承基地(所、 点)等在内,集传承、体验、教育、培训、旅游等功能于一 体的传承体验设施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设施,并可 以给
6、予适当的补助或者奖励。免费或者低价收费的非遗展示 展演场馆,可给予适当经费补助。研究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场馆设施管理制度,建立非物 质文化遗产场馆设施备案和评估定级制度。第二十七条【非遗社区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及文化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规划、利用和建设本级非物质 文化遗产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中心、乡村非物质文化遗 产馆等,形成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传承体验中心、传习 所等在内,集传承、体验、教育、培训、旅游等功能于一体 的传承体验设施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设施,并可 以给予适当的补助或者奖励。研究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场馆 设施管理制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场馆设施备
7、案和评估定 级制度。第二十八条【惩罚措施】违反本方法规定,申报非物 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时弄虚 作假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生效日期】 本方法自2022年*月* 日起施行。第五条【协调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或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 作。第六条【职责分工】 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非物质 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方法。区文化主管部门在市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
8、作。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及其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 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第七条【建立专家库】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组织专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 查、评审、政策咨询等工作。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 任期等按照佛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章 程执行。区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 家库。第八条【工程名录条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名录。列入市、区级非物质文 化遗产工程名
9、录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二)具有展现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三)具有世代传承传播、活态存在的特点;(四)具有鲜明的民族或地域特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符合以上四个条件的非本地工程,在佛山行政区域范围 内传播广泛、具有良好群众基础的,经专家实地考察后可列 入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名录。对被认定为老字号企业的传统技艺和商贸习俗,符合条 件的,优先考虑列入代表性工程名录。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其形式和内涵在两 个以上(含)行政区域都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相应级 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名录。第九条【申报代表性工程方式、所需
10、材料】 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工程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 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名录的建议和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实行逐级申报制度,市、区 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名录中向 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工程名录的工程。推荐、建议或者申请列入代表性工程名录,应当向有关 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介绍,包括工程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 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三)保护计划,包括保护应当到达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四)有助于说明工程的视听资料等材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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