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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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4号)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于2022年9月21日经山东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 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21日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 过)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污染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第三节建筑垃圾第四节危险废物第五节其他固体废物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那么(六)发生其他重大改变事项的。第三十四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
2、当 依法申请取得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 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第三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科学 技术、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实验室、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申报、收集、清 运、处置等制度,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依法分类收集废样 品、废药剂、废试剂、废弃实验产生物等实验室危险废物,设置专门贮存场所分 类存放,并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丢
3、弃、倾倒、填埋。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者接收公众上缴的危险 废物,应当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有明确责任人的, 处置费用由责任人承当;无法查明责任人的,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承当。第三十七条 关闭、闲置、撤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设施的,危险废物 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妥善处置剩余危险废物,并对场地、设施、设备、容器等进行 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第三十八条 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终止或者搬迁 前,应当制定并实施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当明确现有固体废 物的种类、数量、地点、处置措施和污染治理、环境修复措施以及
4、污染防治资金 安排等内容。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当在终止或者搬迁十五日前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九条鼓励有条件的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使用视频监控、电子标 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实现对危险废物全过程跟踪管理,并与有关部门进行信 息互通共享。第五节其他固体废物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农用薄膜残留监测,并会同财政、开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供销合作社等部门、 单位指导农用薄膜等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支持生产、使用在环境中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第四十一条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法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
5、度,通过开展产品生态设计、使用再生原材料、健全废弃产品回收体系、规范安全处置网点、加强信息公开等方式,履行生产企业环境 责任,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竹木制品、可降解塑料制品等塑料替代产品,推行塑料制品绿色设计,鼓励塑料制品生产者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塑料制品易回收利用性。对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塑料棉签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第四十三条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 收利用的包装物,采取措施减少包装物的使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
6、经规定法律责任 的,适用其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 闭:(一)不具备主体资格或者实际贮存、利用、处置能力的;(二)以利用名义进行处置的;(三)以利用或者处
7、置名义长期贮存的;(四)以副产品、原料、燃料等名义接受固体废物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现固体废物 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等与审批内容或者备案信息不符,未及时向所在地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尾矿、尾渣、煤肝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的,由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定点堆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
8、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发生重大改变事项后未调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 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单位终止或者搬迁前,未制定、实施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 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
9、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 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当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第五章附那么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方法同时废止。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公众健 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固
10、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 例。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 条例O法律、法规对生活垃圾、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 行。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污染担责,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那么。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落实有
11、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 技术等政策措施,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先进技术开发与推 广,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统筹解决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提高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综合利用和污染环境防治能力。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 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 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第六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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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 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 防治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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