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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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四川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细那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城市(含县城,下 同)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下简称本专 项)建设有关工程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 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四川 省政府投资管理方法,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工程 管理方法(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5号)、国 家开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工程管 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 518号)、国家开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
2、居工程中央 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2 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管理细那么。投资的工程,必须实行审批制。对企业投资工程仅采取投资补助 方式支持的,仍为企业投资工程,实行核准或备案制。6 .按照四川省投资工程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规定和流程,除涉 密工程外,工程单位一律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办理工程审批手续, 同级相关部门一律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受理、力、理。配套基础设施 一般应作为独立工程单独审批,确需与主体工程合并为一个工程 整体审批的,必须在相关批复文件中明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内容 和投资,不得包含无关建设内容,并合理确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内容和投资规模,防止规模
3、过大无法实施的现象发生。7 .符合工程所在市(州)、县(市、区)财政承受能力和政 府投资能力,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控政府债务风险预警、 隐性债务风险等级红色等债务高风险地区政府建设投资规模,财 政重整地区不得新上政府投资工程。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工程 不得申报。8 .工程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9 .以前年度已安排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工程,未足额安排 的,可再次申报,累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安排上限。第十一条 各市(州)开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含房 管局、棚改办、保障办、城市燃气管道等行业主管部门等,下同) 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组织县(市、区)和相关单位开展中 央预
4、算内投资申报工作。第十二条 工程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综合信 用承诺书、绩效目标表,同步提交相关印证材料,并对所提交的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同步将工程录入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库,提交当地开展改革部门,内容和数据与资 金申请报告一致。1 .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单位的基本情况;申报 工程基本情况,工程名称、代码、建设地点、明确的建设内容和 建设规模、申报总投资(批复总投资含安置房主体、征地拆迁费 用的,需扣除)、建安投资、本次申报以及已下达中央预算内投 资金额、地方资金来源、前期工作情况、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对应保障性安居工程名称、实施情况
5、;纳入全 省目标任务年度及任务数、棚户区改造工程安置方式和数量,对 应多个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须逐一列明;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 式;工程单位及工程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 人;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2 .综合信用承诺书主要承诺:工程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 戒对象名单;同一工程未重复申请不同类别的中央预算内投资, 未同时申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工程(承诺)开工日期;建设用 地、地方资金落实;提供的资料、内容、数据真实。3 .相关印证材料主要包括:工程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 或初步设计;配套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对应保障性安居工程地理位置图;地方资金来源证明,涉及地方财政资
6、金的,由工程所在地 市(州)、县(市、区)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地方资金安排承诺, 以及符合本地投资能力和实际需求,不新增地方隐性债务审核结 论;市(州)、县(市、区)政府或住建部门明确工程纳入全省 目标任务年度及任务数书面证明;工程单位信用查询报告;涉及 本细那么第八条规定情况的,提供分摊比例和分摊金额测算依据; 其他说明工程情况的材料。第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开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应对本级工程单位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城市燃气管道等 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进行联合审 查。原那么上应到工程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 或专家进行评审。开展改革部门主要从工
7、程前期工作、建设条件、纳入国家重 大建设工程库并编入三年滚动计划、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条件 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申报投资是否符合补助标准、 是否重复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工程(法人)单位及工程责任 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是否落实、填报是否规 范等方面进行审核。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从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 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工程是否对应城市燃气管道等老 化更新改造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工程纳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项目库或者全省计划任务、工程任务数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是 否同时申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方面 进行审核。第十四条市(州)开展改革、住
8、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县(市、区)申报工程进行复核,确定工程是否符合申报要求,并对审核 结果负责。形成申报计划、复核意见,填报绩效目标,按照轻重 缓急将市(州)、县(市、区)所有符合条件的工程排序后以正 式文件分别报送省开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步提交相关 印证材料,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库内推送工程。第十五条 省开展改革委牵头,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市 (州)的申报计划进行审核,分解转下达国家切块下达的城市燃 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省开展改革委根据本专项该批次国家切块下达中央预算内 资金总体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制定资金分配具体方案, 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按
9、程序下到达具体工程,同时明确具体工程 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下达该批次投资计划绩效目标。第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开展改革部门应在收 文后7个工作日内转发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到相关单位或工程 单位。第四章投资计划调整第十七条 工程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投资计划 下达文件明确的要求实施工程,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 设标准。工程出现以下情况时,市(州)、县(市、区)开展改 革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两个月内或者按整改要求时限逐级 提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调整建议方案,联合上报省开展改革 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投资计划撤销或核减,将中央预算内资 金调整用于其它符合要求、已开工工程或近
10、期能够开工的工程。1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六个月未开工的。2 .相关工程退出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 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3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严重滞后导致中央预算 内资金长期闲置一年及以上的。4 .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已安排的 中央预算内投资超出规定补助标准的。5 .工程业主单位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6 .工程申报时提供虚假情况,工程实际不符合专项安排要 求。7 .其他原因导致工程无法继续实施的。调整建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调减投资计划工程实施情况、 存在问题、责任追究处理情况,拟新调入工程审查情况及印证资 料等内容。第十八条
11、省开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市(州)提出调整建议方案及时进行批复,并可视情节采取减少、暂停相关 工程单位、县(市、区)、市(州)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惩戒 措施。调出投资计划工程一定时间内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原那么上在市(州)辖区范围内、本专项内调整工程;确有必要的,省开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可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调整。 有特殊情况需跨专项调整的工程,报国家开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 定进行调整。第十九条 新调入工程纳入原工程投资计划年度绩效目标 管理。工程单位应及时在投资工程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 设工程库)中更新相关信息。第五章监管保障第二十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城市燃气
12、管 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 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禁转移、侵 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工程完工后,工程单位应按相关规 定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区)对城市燃气管道等 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工程,要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开展改革和住房城 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工程 储藏、信用承诺、进展报告、绩效评价等制度,完善管理程序, 发挥就近就便监管的优势,强化本区域内工程的监管,及时解决 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中央预算
13、内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安 全鬲效。第二十三条 本专项实行定期调度制度,市(州)、县(市、 区)开展改革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本专项工程的开工情况、投资 完成与支付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通过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库 报送(涉密工程按有关要求报送)。对未按要求通过投资工程在 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库)报送工程信息的,或录 入信息数据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的,省开展改革委可按照规 定视情况予以必要的惩戒。第二十四条 省开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适时组织中央 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对投资计划转发、工程落她实施 及开工、地方资金保障、工程管理质量、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 用拨付等情况进行催促指导。市
14、县开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发挥就近就便监管的优势,压实工程(法人)单位及工程责任人、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两个责任”。第二十五条 工程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省开展改革委会 同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 求的,核减、收回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将相关信 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并公开,根据情节轻重提 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方法规定的行为。第六章附那么第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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