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分类评级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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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分类评级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建立完善融资担保公 司风险预警机制,提高监管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吉 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法规制度,结 合我省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在吉林省内依法 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评级,是指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 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州)及以 下融资担保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根据融资担保 机构申报的数据,综合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信用评
2、 级、征信平台等渠道获取的信息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年度监 管评价,并实施针对性分类分级监管。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数据填报,将填 报结果及相关资料报市(州)及以下监管部门,公司股东、 法定代表人应对公司填报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市(州)监管 部门每年对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资料汇总并提出分类评 级建议,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评定。第五条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市 (州)及以下监管部门可根据日常监管获得的信息,每季度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应从融资担保公司银行账单、银行流 水、财务报表账簿等有关资料中获取经营数据,涉及的业务 和财务数据要经过中介机构审核认定。第十九条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
3、重视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 级及其他监管工作,制定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监管人员队伍建 设,明确奖惩标准,有效提高监管工作水平。第二十条分类监管评级过程中发现融资担保公司存在违 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3号令)规 定的,监管部门应按照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给予相 应处罚。第四章分类评级结果应用第二十一条监管部门应根据分类评级结果,对各类融资 担保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一)对A类机构,监管部门积极支持其发展,相应降 低现场检查的频率,并在政策扶持、业务拓展、经营区域等 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二)对B类机构,对照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其进行 整改
4、,并关注其存在风险的领域,适时进行风险提示,在获 得政策扶持和新业务扩展等市场准入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原 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三)对C类机构,要求其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适当 提高对该类机构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频率和深度,督 促其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改善财务状况,并在市场准 入上对其采取一定监管措施。每半年至少与机构董事会和高 级管理层成员进行一次监管会谈。(四)对D类机构,除在市场准入上对其采取一定监管 措施外,可按照监管投入逐步加大的原则,提高现场检查频 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密切关注其经营态势,督促其加大 经营调整力度,积极降低风险,同时对新业务拓展等方面进 行一定的限制,
5、必要时约见其董事会、出资人和高级管理层 成员责令整改。原则上每个季度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五)对E类机构,监管部门要给予持续的监管关注, 随时评估并掌握风险情况,根据风险情况及时制定和启动应 急处置预案,采取责令暂停业务、通报本辖区金融机构、劝 导退出融资担保行业、移交司法机关等措施。省地方金融监 管局对已经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应根据有关规定采取 强制退出措施,向社会发布公告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 可证。第二十二条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制定扶持政策、推进企业 与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时,应将融资担保公司的分类等级作为 重要参考依据。第二十三条融资担保公司评级结果将作为其申请新设分 支机构、公司变更等事
6、项的审核参考依据。第二十四条再担保机构应将融资担保机构的分类等级作 为再担保费风险定价的重要参数之一,对等级较高的融资担 保公司予以费率优惠。第二十五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定期向各融资担保机构通 报评级结果及对其采取的监管及处罚措施。分类评级结果向 社会公开发布,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参考。第二十六条融资担保公司不得将评级结果用于广告、宣 传、营销等商业目的。第二十七条评级工作结束后,各级监管部门要做好评级 文件资料的存档工作。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省内分支机构不参加监管评级。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附件: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分类评级量化考评标
7、准表末对年度评价结果和监管措施作出相应的调整,报省地方金 融监管局审定。第六条当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州)及以 下监管部门应即时调整融资担保公司的分类级别和监管措 施,并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第七条分类评级工作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 (州)及以下监管部门配合组织实施。参与评级工作的人员 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 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勤勉尽责。第二章分类评级标准第八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州)及以下监管部门 依据公司治理、合规经营、业务开展、风险防范等监测指标 和现场监管及非现场监管中掌握的信息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 分类。第九条按照监测指标得分确定分级
8、评价类别,由高到低 评为5类。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得分高于90分(含90 分)评为A类,得分80至89分(含80分)评为B类,得 分70至79分(含70分)评为C类,得分60至69分(含 60分)评为D类,得分在59分(含59分)以下评为E类:(一)A类机构。经营非常稳健,治理结构、内控机制与 业务发展相配套,业务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强,融资担 保服务能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二)B类机构。经营稳健,治理结构、内控机制与业务 发展较为匹配,业务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能力较强,融资担 保服务能力在行业内处于较高水平。(三)C类机构。经营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治理结构和内 控机制存在薄弱环节,风险
9、控制能力较弱,融资担保服务能 力在行业内处于一般水平。(四)D类机构。经营存在风险,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不 健全,风险控制能力低,业务发展缓慢或停滞,存在违规经 营行为,有可能威胁被担保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五)E类机构。经营存在重大风险,治理结构和内部控 制机制混乱,风险控制能力极低,业务发展停滞,存在严重 违规经营行为,已侵害被担保人和债权人的利益。第十条分类评级指标(一)公司治理指标。1.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与营业执照一致,并且经营许 可证、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和监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应在经营 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2,股东情况: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占用融资担保 公司资金。3 .法人治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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