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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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学习解读2023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讲义)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修订印发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水价办法)和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成本监审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两个办法的出台背景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水利工程设施供应的原水价 格。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深化水利工 程供水价格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的作用,善用 价格杠杆调节供求,促进节约用水,同时吸引更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 运营。现行水价办
2、法2003年印发,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印发,两个 办法的实施对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发挥了积 极作用,但对照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 提出的新要求,现行两个办法在定价方法、监管模式、重要参数设置等方 面已不符合形势发展变化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和完善。为加快建立健全 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提升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 平,促进水利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对原有办法进行了 修订,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并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修改完善后于近 及当期费用的,计入成本的部分先冲减公益性成本再冲减经营性成本。(二)供水经营者为企业的
3、,供水经营者获得的与水利工程有关的政 府投资和补助补贴(形成政府资本金的除外)形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 当期费用的,计入定价成本的部分冲减水利工程总成本。第三十二条 供水经营者供水同时也有发电业务的,发电业务和供水业 务按照监审期间应收平均收入比例分摊经营性成本。第三十三条其他业务成本应当单独核算,不计入供水成本。其他业务 与水利工程供水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者统一支付费用,依托主营业 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主营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不能单 独核算或者核算成本不合理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冲减供 水成本。第三十四条 供水力发电用水和生态用水业务收入应当冲减供水业务成 本。
4、第三十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以供水经营者为单位核定,水利工 程供水定价不以供水经营者为单位定价的,相关定价成本应当结合定价需 要合理确定成本核定单位。第三十六条核定售水量为监审期间年平均售水量,有设计供水量的工 程,监审周期年平均售水总量低于工程设计供水量60%的,按设计供水量 的60%确定。有供水力发电用水和生态用水的,相应水量予以剔除。新建 工程在达产过程中,核定售水量按监审期间最末两年平均售水量且不低于 设计供水量的60%确定。原有工程因上游来水、用水需求发生较大变化导 致实际售水量较多低于设计供水量的,可视情调整核定售水量,保障工程 运行维护需要。第五章供水有效资产的核定第三十七条
5、可计提收益的供水有效资产为供水经营者投入且与供水业 务相关的允许计提投资回报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 营运资本。以下资产不得纳入可计提收益的供水有效资产范围:(一)与供水业务无关的资产;(二)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三)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四)由用户或政府无偿移交、社会无偿投入及除政府资本金注入之 外的其他政府投资和补助补贴的资产;(五)1994年财政部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之后评估增值部分的资产;(六)其他不应当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营运资本。第三十八条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暂按监审期间 最末一年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值减去核定的累
6、计折旧额 (摊销额)核定。自本办法实施后该水利工程第二个监审周期起,按监审 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值所对应的账面净值 核定。第三十九条可计提收益的营运资本,指供水经营者为提供供水服务, 除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以外的正常运营所需要的周转资金。营运资本 按照不高于核定的运行维护费(扣除原水费)除以监审期间最末一年流动 资产周转次数核定。第六章经营者责任第四十条供水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成本监审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 日内,提供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负责。所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 以
7、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费用支出、收入明细账,监审期间内各 年末最末级科目余额表;(二)按照要求和规定表式填报的成本报表,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 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及相关依据;(三)渠首供水量、最末端计量点实际供水量、产权分界点或交水断 面计量售水量以及水量相关的统计报表;(四)营业执照或准许经营许可证等能够说明经营范围的相关证明材 料;(五)水利工程设施分布、结构、规划示意图;(六)成本监审所需的其他资料。第四十一条 供水经营者应当按照成本监审要求,向监审人员开放查询 各类资料的权限,及时提供情况,反馈意见。供水经营者拒绝提供、未在 规定时间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的,国
8、务院价格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未改正的,可按照从低原则核定定价成本,由 此产生的定价成本减少不能在以后成本监审周期内进行弥补。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 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骨干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 或商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国家发 展改革委、水利部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发展改 革委、水利部2006年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
9、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6) 310号)同时废止。附件:水利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 制,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 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以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定和调整中央直属及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通过 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第
10、四条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 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鼓励有条件的水利工 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或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形成价格。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激励约束并重。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水利 工程供水价格,强化成本约束的同时,合理确定投资回报,促进水利工程 良性运行。(二)用户公平负担。区分供水经营者类别和性质,科学归集和分摊 不同功能类型和供水类别的成本,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兼顾其他公共 政策目标,确定供水价格。(三)发挥市场作用。与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充分发挥 价格杠杆作用,
11、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为扩大市 场化融资规模创造条件。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以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为单位核定。 同一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所属的多个工程供水价格统一核定,其中多个工 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区域差异较大的,可分别定价。同一水利工程向不同 区域供水且成本差异较大的,可按区域分别定价。第七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具体根据工程情况 分类确定。政府投入实行保本或微利,社会资本投入收益率适当高一些。 少数国家重大水利工程根据实际情况,供水价格可按照保障工程正常运行 和满足还贷需要制定。第八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监管周期为5年。如监管周期内工程投资、 供水量、成本
12、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第九条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 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 物和水产养殖等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除农业用水 外的其他用水,其中供水力发电用水和生态用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生态用水价格参考供水成本协商。第二章准许收入的确定第十条供水经营者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 构成。其中,按满足运行还贷需要制定水价的工程,准许收入原则上按照 补偿工程运行维护费用和贷款本息确定。第十一条准许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和运行维护 费等,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
13、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水利 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通过成本监审核定。第十二条准许收益按可计提收益的供水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 确定。(一)可计提收益的供水有效资产为成本监审核定的由供水经营者投 入且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允许计提投资回报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 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二)准许收益率按权益资本收益率和债务资本收益率加权平均确定。 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X (1 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X资产负债率区分社会资本投入和政府资本金注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资产, 分别确定权益资本收益率。社会资本投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资产,权益资本 收益率综合考虑工程运行状况、供水结
14、构、下游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按 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 确定;政府资本金注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资产,权益资本收益率按不超过监 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确定。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供水经营者实际融资结构,如实际贷款利率高于 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贷款(5年期以上)市场报价利率(LPR),按照市 场报价利率核定;如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市场报价利率,按照实际贷款利率 加二者差额的5096核定。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5年供水经营者实际资产负债率平 均值核定,首次核定价格的,以开展成本监审时的前一年度财务数据核定。第十三条税金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
15、设税、教育费附加,依据国家 现行相关税法规定核定。第三章价格制定和调整第十四条供水价格按供水业务准许收入除以计价点核定售水量确定。 综合考虑农业、非农业用水状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制定供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其中供农业用水权益资本收益率适当 低一些。核定售水量为上一监管周期年平均售水量,有设计供水量的工程,上 一监管周期年平均售水总量低于工程设计供水量60%的,按设计供水量的 60%确定。有供水力发电用水和生态用水的,相应水量予以剔除。核定农业 售水量和非农业售水量按照上一监管周期年平均农业和非农业实际售水量 的比例确定。新建工程在达产过程中,核定售水量按上一监管周期最末
16、两 年平均售水量且不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096确定。原有工程因上游来水、用 水需求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实际售水量较多低于设计供水量的,可视情调整 核定售水量,保障工程运行维护需要。实际农业售水量超过上一监管周期 核定农业售水量的部分,可适当上浮供农业用水价格。供水价格不含增值 税,增值税根据实际执行税率另行计算。第十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供水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 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价格调整幅度较大时,可分步调整到位。第十六条长距离引调水工程供水价格按照“受益者分摊”的原则,兼 顾地区差异,分区段或口门制定。第十七条新建水利工程运行初期的供水
17、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依据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成本参数及设计供水量确定, 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成本参数与成本监审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成本监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具备成本监审条件后, 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制定供水价格。第十八条新建重大水利工程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 水价,原有工程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两部制水价。基本水价按照适当补偿工 程基本运行维护费用、合理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则核定,原则上不超过综合 水价的50%o新建工程的基本水费按设计供水量收取,原有工程按核定售水量收取; 计量水费按计价点的实际售水量收取。第十九条供水水源受季
18、节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可实行季节 水价。第二十条除向水力发电、生态用水、城乡供水企业供水以外,水利工 程向终端用水户直接供水的,应当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 价。第四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依职责实施。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可通过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 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或直接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 建议,同时抄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 开展成本监审,其结果作为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应当配合国务院价格
19、主管部门的价格 制定和调整工作,如实提供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迟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 假资料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 并获得不当收益的,在下一次价格校核时进行追溯,视情采取降低准许收 益率等措施。第二十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 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等相关信息。第五章水价执行第二十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当实行价格公示制度。水利工程供水经营 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水价政策,并向社会公开供水价格。第二十六条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按量计价,一般以产权分界点或交水断 面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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