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明细10篇【范文】.docx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明细10篇【范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明细10篇【范文】.docx(2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明细10篇【精选范文】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 办事规程或行动准那么。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 小编精心整理的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明细,欢迎大家提供。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明细篇1一、按照维修协议合同内容检验;二、按成都市汽车大修竣工技术标准检验;三、检验所修工程的技术性能是否到达技术标准;四、作外观检查应完好清洁;五、整车外观检查和试车;六、路试后要填写试车技术卡存档;七、按维修协议内容和技术标准向用户交车。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明细篇21、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2、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
2、按规定签发竣工 出厂合格证。3、维修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4、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一级 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_公里或者10日; 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5、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 100 日。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明细篇3一、电工(空调)安全操作规程1、工作前应备齐工具并检查是否完好,技术状态是否良好。2、在车上进行电工作业应注意保护汽车漆面光泽、装饰、地毯 及座位,并保持车辆的整洁。3、在装有微机(电脑)控制系统的汽车上进行电工作业时,如无 必要不要触动电子控制局部的各个接头,以
3、防意外损坏电子元件。4、电瓶充电作业时,要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充电时把电瓶盖打 开,电解液温度不得超过技术和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1、档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应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盗、 放火、防潮、防鼠、防尘、防晒,坚持档案存放处清洁卫生。2、不准损毁、涂改、伪造、出卖档案,档案资料如有损坏应及 时修补。3、根据档案的资料、性质和时间等待征,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 存放、归档,并按资料和性质确定其保存期限,电子档案要及时备份。4、各班组负责人要对本部门使用的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 负责,在现场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资料。5、各班组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核对清理,并将所保存的档案整 理后交办公室统
4、一归档。已经到保管期限的文件资料,由办公室按规 定处理。6、维修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制,二级维护及以上作业的车辆档案 资料包括维修合同、检验记录、维修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名单,竣工 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7、档案的借阅必须办理规定手续,借阅者对档案的完整、清洁 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复印。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也是人民生活质量的基本条件,环境 保护是国策大事。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关系人人。清洁有序的环境也 是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重要条件。以下各条必需认真落实。1 .维修车辆清洗应在规定的固定地点进行,每一天应对汽车清 洗地点进行清扫,坚持下水道疏通,场地整洁。2 .坚持场地清洁
5、,汽车拆卸维修时,应做到油、水不落地,拆 下的零件应放置在零件盆中,废油接入油盆中,拆修完毕后,立即清 扫场地。3 .废旧料应分类放置在规定的收集地点,废机油倒入收集桶内, 定期处理废旧料和废机油。4 .铿削制动蹄片应防止有害粉尘扩散,危害人体健康,有条件 的应装置防尘罩或去尘装置。5 .车辆喷漆应在烤漆房或喷漆间内进行,防止漆尘飞扬,污染 环境。6 .检修空调机时,致冷剂不得随意排放到大气中,应使用冷媒 回收装置回收利用。7 .维修车辆的废气排放应到达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不得随意 降低标准,不到达标准的不准出厂。8 .环保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定期进行监监督检查,落实 奖惩措施。维修竣工出
6、厂合格证制度一、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整车一类、整车二类维修 经营业务的及取得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及自动变速器三类专项维 修经营业务的,均应执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二、合格证分类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分为机动车小修 竣工出厂合格证(A证)和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 (A证、B证样式详见附件)三、合格证的适用(一)机动车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车辆,经竣工检验 合格,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 格证(A证)。(二)机动车小修(含发动机、车身、电器系统及自动变速器维修 专项修理小修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按照 规定签发
7、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三)机动车维修企业能够使用计算机打印机动车小修竣工出 厂合格证(B证);计算机打印的合格证(B证)式样应向所在地区县运 输管理部门备案。(四)签发合格证应工程齐全,资料真实准确、清晰、规范。(五)禁止机动车维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伪造、倒卖、转借、代 开、冒领或供给空白合格证,禁止对为竣工车辆提前签发合格证。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明细篇8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车况良好,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车辆维修,减少费用,降低本钱,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1、车辆维修、保养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运输服务中心成 立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运输服务中心员工民主选
8、 举产生,工作小组对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实施全面管理、监督。2、为保障维修质量,节俭资金,堵塞漏洞,车辆的维修保养须 在指定的修理厂实施,定点修理厂应当是具备专业资质、修理质量好、 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具有必须规模的正规修理厂。汽 车维修定点企业确实认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领导、运输服务中心主任、 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成员共同确认。3、驾驶员必须精心维护保养车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对车辆 要勤检查,勤清洁,勤紧定,勤润滑。注重车辆出场前、执行任务途 中和回场后的检查,随时坚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并按规定里程 及时例保,确保车况良好。4、车辆需维修时应由驾驶员申报修理工程,车辆维修保养工
9、作 小组根据申报工程检验车辆,拟定修理工程,开具车辆定点维修单, 驾驶员凭车辆维修单到指定的特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维修所需 更换的材料清单必须由驾驶员签字确认,更换大配件必须将旧配件带 回交办公室(车队)审验。5、车辆在维修过程中,车管人员、驾驶员应加强监督,如实际 维修工程和车辆送修单不相符时,应到修理厂核实,车辆修复后驾驶 员应认真检验车辆,确认维修质量后在修理结算单签名。驾驶员在修 理过程中不得故意多报维修工程,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6、车辆长途在外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运输服务中心主任 及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汇报,经领导同意后根据其故障维修的难易 程度和费用大小,决定修理地
10、点,更换配件须带回方可报销。7、平时车辆日常自行保养,所需购买的机油及确需更换的常用 小配件等应由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统一采购,凡个人自作主张随意 购买的不予报销。8、车辆送厂维修保养费用一律凭车辆维修单、驾驶员签字认可 的修理结算单由维修保养工作小组确认后统一与修理厂结算。9、车辆例行保养由车辆保养维修工作小组确认后实施;修理费 用在3000元以上的维修工程由后勤服务中心批准。10、本规定由运输服务中心负责修订、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 行。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明细篇9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 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
11、 环境,节俭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 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 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老实信用,公平竞争, 优质服务。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 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开展。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
12、、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 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 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 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 车维修管理工作。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本领和经营项 目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 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 修经营业务四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工程和 服务本领分为一
13、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 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工程和服务本领分为一类维修经 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 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 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 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相应车型 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 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 能够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 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
14、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 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轻磨、散热器(水 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 专项工作。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摩托车 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 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 专项修理工作。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能够从 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能够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 业务。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 业务的,应当贴合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
15、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 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 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 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 应当贴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 业开业条件(gbtl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 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 条件(gbtl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
16、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 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 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 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 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 电器、镀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镀金、涂漆的 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 车或者其他
17、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镀金、涂漆维 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工程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 电器、镀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 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 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镀金、涂漆维 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 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l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18、。(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 修业开业条件(gbtl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 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一)有与其作业资料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 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 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资料;(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 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 输车辆罐体的维修。第十三条申请
19、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贴合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 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l8189) 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 应贴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 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l8189)相关条款的规 定执行。(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 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 诊断和质量
20、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 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 格。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镀金、涂漆的 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镀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 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机修、电器、镀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 试合格。(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 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l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五)有
21、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 维修业开业条件(gbtl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 件;(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 经营,分别供给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 他相关材料。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 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
22、序实施机动车维 修经营的行政许可。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贴合 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 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 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贴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权利。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十七条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
23、动车维 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当相应的法律职责:(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 印件;(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贴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 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 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 工程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工程的范围内。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 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范文 汽车修理厂 管理制度 明细 10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