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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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 话重要指示及中央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开展的要 求,加快完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引导更多金融资源 配置到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 难、融资贵问题,现设立陕西省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 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规 范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风险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牵头设立,通过 政银合作方式,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低门槛、低 本钱、高效率的专项产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投 放力度,扩大普惠金融服务覆盖面。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
2、运 作、公开透明、风险共担”的原那么,充分发挥财政资 金杠杆作用,促进形成本钱可负担、商业可持续的长 效机制,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 需求,有效缓解贷款难贷款贵问题。第四条风险补偿资金围绕我省产业开展规划及布 局,加强与人民银行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协同配合,前 期重点支持全省23条重点产业链、秦创原创新驱动平 台等领域,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风险补 偿。第二章资金来源、设立及管理第五条风险补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 .现有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2 .财政预算统筹安排;3 .资金运营收益和存款利息。第六条风险补偿资金按照“1 +N”模式运作。按 支持领域、行业分别设立假
3、设干专项资金子工程(以下 简称“子工程”)。同一领域、行业原那么上设立1个 子工程。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项下子工程的设立,可由省 财政厅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设立,也可由省直主管部 门及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以下简称“省直部门”)提 出需求,商省财政厅共同设立。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直部门设立子工程,制定 实施细那么,明确支持对象、业务规模、运作方式及绩 效考核等。第九条 省直部门可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竞争择 优的原那么确定子工程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优先从对我 省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较大的银行中选择。第十条风险补偿资金实施专户管理,由省财政厅 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按要求拨付补偿资金、开展绩 效评价等。第
4、三章 风险补偿条件、标准与程序第十一条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应符合以下条 件:(一)贷款应执行优惠贷款利率,须显著低于同类 企业同等条件下的综合融资本钱,最高不超过同期 LPR+300BP,不另外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 费用;(二)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 贷、委托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三)合作银行利用单个子工程发放的贷款不良率 超过4%的,暂停使用风险补偿资金,直至不良率达 标;(四)鼓励合作银行通过陕西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 台(简称“秦信融”平台)研发批量化信用贷款产 品,确有需要的,可根据子工程特点,适当追加知识 产权、应收账款、股权、保险保单、农业活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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