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试行)》鲁卫职健字〔2022〕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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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鲁卫职健字(2022) 4号山东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队伍建设,规范职业病诊断行为,提 高专业技术水平,保障职业病诊断医师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 康检查主检活动的医师的管理工作。第三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的资格认定、定期考 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 业病诊断医师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职业病诊断的医疗
2、机构指定专门科室负责本机构职业病诊断医 师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等工作。第二章资格认定第五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卫生健 康委颁发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五)按照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2021年版)完成相应内容的学 习并通过全省统一考核。第六条省卫生健康委委托有关机构承当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考核 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七条职业病诊断医
3、师诊断范围分为以下五个类别:(一)职业性尘肺病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类;(二)职业性化学中毒类;(三)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类;(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类;(五)职业性皮肤病等其他职业病类。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应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相符或相近的原那么选择 相应类别的诊断医师考核。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工作三年以上可视为 满足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第八条职业病诊断医师考核合格者,可以向省卫生健康委申请职业 病诊断资格,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核,符合条件者,获得职业病诊断医 师资格证书。第九条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山东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表(附件1);(二)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
4、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从事与申请的职业病诊断类别相关的三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提交材料完整、规范的,20日内由省卫生健康委向申请人出具山东 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所需 材料,出具补正通知书,待材料补充完整后20日内出具山东省 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第十条省卫生健康委在官方网站公布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 医师相关信息。第三章从业规那么第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依法在其取得的诊断类别内结合执 业医师证注册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不得超出其取得的诊断类别 及执业医师证注册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第十二条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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