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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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实施细那么(暂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 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 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 2号)、广西 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那么。第二条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是指省 级及以上地震工作机构依据建设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 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对地震安 全性评价结果进行审定,确定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行为。第
2、三条本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 地震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地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 除大型水利水电等国家重大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行政区域的国家重大工程、核工程以外的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范围(暂行)规定的其 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第四条自治区地震局负责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归口管理,负责受理申请、形式审查、资料建档、根据技 术审查意见作出审定决定并送达等窗口管理工作。广西壮族 自治区防震减灾和紧急救援办公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 便民的原那么,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 任制、顶岗补
3、位制、服务承诺制、文明服务制等各项制度, 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六条 自治区地震局实施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 定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定与公开等活动,应遵守本细 那么。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完成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 审查后,重大工程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可向自治区地震局提 出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申请。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应当如实提交申请重大 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 负责。第九条申请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应 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1 份,加盖公章,见附表);委托申请的,还需提交委
4、托申请 书(1份,加盖公章);(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2份,加盖公章,报告中 含技术审查的专家评审意见,必要的工程地质剖面、钻孔柱 状图及波速测试结果、土样动力参数等原始数据);(三)地震安全性评价委托合同(复印件1份,加盖公 章)。上述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第十条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服务窗 口或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收到申请材料后,由自治区地 震局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为:是否属于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 定范围、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编写格 式和结果表述形式等。第十一条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服务 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以下情况分别
5、作出 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自治区地震局实施的重大工程抗 震设防要求审定范围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涉及技术性 的实质内容除外),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对更正内容 以书面形式确认;(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 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 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 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 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 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通过形式审查后,应受理行政许可 申请。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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