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审计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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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 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 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 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和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社会团 体等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 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全市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 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内部审计的内涵】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 指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单位有关
2、要求,对本单位和 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有关经济活 动,以及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自然资 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实施独立、客观的监 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四条【内部审计的法定性】 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 干部(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参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执行, 或者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 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制定具体方法。第三十四条【审计工程档案】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程档案
3、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程档案应当包含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审 计工作底稿和证据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 人员书面意见以及审计整改报告等资料。第五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第三十五条【整改机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 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内部审计问题整改的第一责 任人。第三十六条【完善制度】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 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措施,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内部监督协作机制】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 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 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 问题整改问责共
4、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 部职工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10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归 入本人档案。第三十八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 单位对内部审 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 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第三十九条【审计机关指导监督职责】 全市审计机关 应当依法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确定内部审 计指导监督机构和人员,并履行以下职责:(-)起草内部审计工作法规、规章草案;(二)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规划;(三)推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四)指导、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
5、计人员履行职 责;(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十条【指导方式】全市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方 式,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制定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要点或者指导意见;(二)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培训、理论研讨和经验交 流;(三)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审计工程;(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编制和实施内部审计工程计11(五)提供内部审计法规政策等业务咨询;(六)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调查研究;(七)开展优秀内部审计工程评选;(八)其他业务指导方式。第四十一条【监督方式】全市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 方式,开展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对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内部审计 工程实施等进行日常监督;(二)结合国
6、家审计工程实施,检查评价单位内部审计 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三)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程质量等专项检查。全市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内部审计监督检查的结果反响、 情况通报、整改回访等工作机制。第四十二条【备案资料分析利用】全市审计机关应当 对单位报送的内部审计备案资料进行分析评估,将其作为编 制年度审计工程计划和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参考依据。审计机关对不按时报送备案资料或者报送虚假备案资 料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催促整改。第四十三条【内部审计成果利用】 全市审计机关在审 计中,涉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三级 (含)以下单位时,对内部审计已经发现并纠正的问题不在 审计报告中反映
7、,对纠正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 意见并催促整改。第四十四条【指导自律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应当对内12 部审计自律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推动其依照法律和章 程独立开展工作。全市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内部审计自律组织 购买服务。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四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和人员责任追究】 被审计单 位和被审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单位责令改正,并对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 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
8、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责任追究】内部审 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内部审 计机构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 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13(五)违反回避规定的;(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保护】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 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应当及时
9、采取保护措 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相关责 任人员,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八条【单位责任追究】 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建 立内部审计制度或者未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由审计机关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审计机关认为应当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理 建议。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及时移送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 违法问题线索,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第八章附那么第四十九条【解释单位】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重 庆市审计局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 起施行。重庆 市
10、人民政府1998年1月10日发布的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 方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同时废止。14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责任追究等。第五条【单位领导】 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 董事会)应当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确定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 内设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二)组织制定、实施内部审计制度;(三)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工程计划、 审计组织实施、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 究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四)创造良好的内
11、部审计工作环境和条件;(五)表彰成绩突出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第六条【政府领导和审计机关指导监督】市、区县(自 治县)人民政府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 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全市审计机关应当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审 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七条【专职机构人员】 以下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 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 计人员:(-)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社会公共资金数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 企业;(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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