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
《202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2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202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方法实施细则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方法”。 通知 党中心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常委会办公厅,总后勤部,武警总部,中心各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安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方法(国务院第号令),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及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党政机关与所办、所管企业脱钩的实际状况,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
2、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确定所确定的“国家全部、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重新修订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方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刚好反馈我部。 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制订的产权登记表证式样及填报说明另行下发。 财政部 年月日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方法实施细则 (财管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方法(国务院第号令,以下简称方法),根据“国家全部、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
3、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一)国有企业;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四)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五)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六)其他形式占有、运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 产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 财政部主管全国产权登记工作,统一制定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法规。 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指导下级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条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
4、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产权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同时变更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 第五条 产权登记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产权关系; (二)驾驭企业国有资产占有、运用的状况; (三)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 (四)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五)监督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行为; (六)备案企业的担保或资产被司法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 (七)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呈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第六条 企业供应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发生资产被司法
5、机关冻结状况的,应当在申办各类产权登记中照实向产权登记机关报告。 企业以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作为定金以及属于司法冻结的资产用于投资或进行产权(股权)转让时,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产权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其次章 分级管理 第七条 产权登记根据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按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 若国有资本各出资人出资额相等,则按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
6、托付书。 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上述企业产权登记时,应将产权登记表原件一式多份分送企业其余国有资本出资人。 第九条 产权登记机关可视详细状况,托付仍管理企业的政府部门、机构或下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的产权登记,详细方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财政部负责下列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 (一)由国务院管辖的企业(含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二)中心各部门、直属机构的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全国性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 (三)中心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务院授权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安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企业的产权登记: (一
7、)由省级政府管辖的企业(含省属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二)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的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各直属事业单位及省级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 (三)省级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省级政府授权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四)财政部托付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 第十二条 地(市)、县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产权登记管辖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安排单列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详细规定。 第三章 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第十三条 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实行如下产权登记管理方式: (一)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设立或发生产权变动时应当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占有、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二)国家
8、授权投资的机构投资所属的各类企业设立、变动或注销时,应当经授权投资机构审核同意后,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 (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应当根据本细则的规定每年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汇总分析本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状况,并提交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所属的各类企业由授权投资机构一并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各企业不再单独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第四章 占有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本细则实施后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
9、由出资人或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三)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四)企业章程;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六)企业供应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七)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八)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占有登记后,向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证。 第十五条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日内,
10、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供应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申办产权登记的申
11、请; (七)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产权登记表,是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资信证明文件。 企业依据产权登记机关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日内到原产权登记机关领取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设立企业或对企业追加投资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及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探讨报告,产权登记机关审查后干脆办理占有或变动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除政府批准设立外,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得登记为国有独资企业。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
12、设立的全资企业,其组织形式不得登记为集体企业。 第十九条 企业在申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相比已发生增减变动的,应当先按实收资本变动前数额办理占有登记,再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然后再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五章 变动产权登记 其次十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居处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三)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四)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五)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
13、其他变动情形。 其次十一条 企业发生本细则其次十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其次十二条 企业发生本细则其次十条其次款至第五款情形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出资人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确定之日起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其次十三条 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政府有关部门或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确定及出资证明; (二)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三)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
14、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供应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四)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供应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和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副本;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企业发生本细则其次十条第三款、第四款情形且出资人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应当提交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和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探讨报告; (七)企业兼并、转让或削减国有资本的,应当提交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有关债务保全协议; (八)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转让国有产权的收入处置状况说明及有关文件; (九)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十)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其次十四条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变动产权登记后,相应办理企业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的变更手续。 其次十五条 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而不刚好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致使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记载状况与实际状况不符的,由企业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22 企业 国有资产 产权 登记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