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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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委员会工作规那么(示范文本)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 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 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那么。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 会依法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对全体业主负 责,主动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并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第三条 本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情况:(一)业主委员会名称:(“小 区备案名称”第*届业主委员会);(二)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O第四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本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 履行自治管理职责,配合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接受其指导和监
2、督,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文明建设等活动。本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物 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第五条本业主委员会凭备案回执申请刻制印章,开立 银行账户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书面报告本物业管理区 域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六条本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主任以 外的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本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用印审批人为业主委员会主任。业 主委员会主任不签字审批的,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使用印 章。印章保管人有变动的,应当及时移交印章,由业主委员 会重新指定印章保管人。印章应当妥善保管。印章如不慎遗失,保管人应当在第 一时间向业主委
3、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本 业主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向全 体业主公告。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 印章遗失责任人承当相应的责任。第七条 本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以集体讨论的形式召 开。本业主委员会会议每一个月召开一次。本业主委员会 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经本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 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由提议人召集。第八条 本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会议召集人应当提 前一日将会议通知、议事内容告知每位业主委员会成员。 有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监事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邀请其列 席会议。本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会议书面记
4、录,由出席会议的全 体业主委员会成员签字。本业主委员会依法做出的决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 显著位置和物业管理监管服务信息平台向全体业主公告。第九条 一名业主委员会成员拥有一票表决权。候补成 员、监事不具备表决权。本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业主委员会成员出席 方能召开,作出决定应当经本业主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方 为有效。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成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 员会印章后存档。第十条 本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 会成员的工作补贴,从公共收益中列支或者由全体业主分摊, 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规定。本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财务账册,如实记载工作经费的 使用情况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
5、作补贴,不得将单一工程 支出分解为多个工程。第十一条本业主委员会管理公共收益的,本业主委员 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业主委 员会工作经费进行换届财务审计,(口是/口否)进行年度 财务审计。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 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书面提议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 进行审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审计。审计费用从【(口从公共收益中列支/口由全体业主分 摊)(可复选)】。审计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物业管理 监管服务信息平台公示。第十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以下文件:(一)物业服务人移交的相关资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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