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680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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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法试题 课程代码:05680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题1分,共15分)1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作者是()A.马克思B.列宁C.恩格斯D.摩尔根2 .婚姻家庭是社会开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A.人身关系B.伦理关系C.财产关系D.社会形式3 .亚血缘群婚制时期的两性关系是()A.直系血亲间的集团婚8 .同行辈的集团婚C.同行辈的集团婚中排除了兄弟姐妹D. 一男一女的结合但并不牢固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属于()A.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B.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C.独立的法律部门D.身份性财产法5
2、.率先宣示“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这一名言的法律文件是()A. 1791年法国宪法B. 1804年法国民法典C.1896年德国民法典D.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6 .以下不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严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而构成的犯罪是()A.遗弃罪B.虐待罪C.重婚罪D.拐卖妇女、儿童罪7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B.互相谅解D.互相帮助)B.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D.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A.互相尊重C.互相信任8 .我国传统上的中表婚是指(A.姑姑与侄儿之间的婚姻C.堂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9 .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以()A.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管制B
3、.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子送养,刘某的父母要求由他们来抚养外孙。王某拒绝了刘某父母的要求,将儿子送养他人D.无子女的某夫妻(均为28周岁)从某社会福利机构收养1名女婴75 .兄、姐扶养弟、妹的条件包括()A.兄、姐已经成年B.兄、姐有负担能力C.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D.弟、妹未成年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题3分,共15分)76 .拟制血亲77 .涉外婚姻(狭义)78 .法定婚龄79 .非婚生子女80 .收养的拟制效力81 .家庭暴力82 .婚姻成立83 .法定夫妻财产制84 .人工生育子女85 .收养86 .姻亲87 .自愿认领88 .婚姻自由89 .法定婚龄90 .收养的拟制
4、效力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题6分,共12分)91 .简述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义务。92 .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93 .适用我国婚姻法中约定夫妻财产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94 .简述我国诉讼离婚的适用范围。95 .简述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96 .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五、论述题(14分)97 .论我国婚姻家庭法有关夫妻扶养义务的规定。98 .论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99 .试述离婚与无效婚及可撤销婚的区别。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4题8分,第35题16分,共24分)100 .宋男幼年丧父,随母改嫁到离老家很远的地方,与家乡亲友断绝了往来。宋男在大学期
5、间结 识了同班同学王女,双方关系密切,决定毕业后结婚。毕业前,宋男携其母去王女家拜访,对未来的女 婿和儿媳,双方父母均表示满意。但在交谈中,得知宋男的祖母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后,双方的父母均不同意此亲事,认为辈份不对且为很近的亲属。但宋男 王女感情甚笃,坚持要求结婚。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以下问题并简述理由:(1)宋男、王女是何亲属关系?(2)婚姻登记机关应否给宋男、王女登记?101 .王军与李萍于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王军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现价值20万元。 王军与李萍婚后一直与王军祖父母住在一起。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2002年王军的 父亲去世,王军继
6、承了 1万元的遗产。2003年李萍的父亲去世,李萍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 王军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2000年结婚五周年纪 念日,两个用存款购买一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一直由李萍戴着。2003年元旦同学聚会,李萍遇到了 初恋情人刘宾,刘宾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李萍为了与刘宾远走高 飞,辞去了工作,并向法院起诉离婚。王军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 成协议。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1)案例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2)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102 .王莉娜与张学斌自由
7、恋爱,并按当地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王莉娜的母亲李玉芝以张学斌经 常赌博为由反对二人恋爱,并介绍本单位男青年刘军与王莉娜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王莉娜在与刘 军恋爱后曾口头通知张学斌解除婚约。半年后,当王莉娜与刘军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申请时, 张学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提出以下请求:(1)自己与王莉娜订婚在先,王莉娜单方解除婚约无效, 己形成的未婚夫妻关系应予保护;(2)订婚时,按当地风俗曾给王莉娜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作为彩礼, 应予返还;(3)李玉芝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应予惩罚。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1)王莉娜与张学斌的婚约是否应予保护?(2)王莉娜接受张学斌的彩礼
8、是否应予返还?(3)李玉芝的行为是否构成干涉婚姻自由?103 .杨某(男)与马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恶化,于2001年11月经协商,双方到婚 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05年12月3日,马某得知,杨某曾于 2001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马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 的房屋为杨某单独占有,因而于2006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这局部财产。杨某辩称: 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马某再来请求分 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9、1)马某能否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本案中,马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3)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一案件?104 .甲乙夫妇育有一子丙,丙不思进取游手好闲,虽已成年但没有任何收入,经常向父母要钱用 于玩乐,父母不给便打骂父母。甲乙无奈与丙协商,夫妇二人不用丙养老送终,从此也不再给丙一分钱, 脱离和丙的关系。丙自此离开了家。几年后,甲的老伴乙去世,甲也伤心过度一病不起。这时有人告诉 甲,可以要求丙履行赡养义务。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并简述理由:(1)甲乙与丙的关系因双方的协商解除了吗?(2)甲可以要求丙履行赡养义务吗?105 .甲乙是夫妻,甲大男子主义,在家
10、里向来说一不二,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主 要由甲来决定。2012年在乙不同意的情况下,甲擅自将夫妻共有房屋以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且 办理了过户登记。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并简述理由:(1)甲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违反男女平等原那么吗?(2)如果乙主张追回甲出售的共有房屋,有法律依据吗?(3)假设甲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行为给乙造成了损失,乙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起诉甲要求赔偿损失?婚姻家庭法试题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C2. D3. C4. B5. A6. D7. A8. D9. B10. C11.B12. A13. C14. A15. C16. B17. B17. C19
11、. B20. A21. D22. I)23. C24. B25. C26. C27. C28. D29. A30. I)31. D32. B33. B34. C35. B36. B37. A38. C39. B40. C41. A42. B43. B44. C45. D二.多项选择题46.ABC47.BCD48.ABCD49.ABCD50. ABC51. ABCD52. ACD53.ABCD54. ABD55. ABD56.ABCD57. ABC58. AD59. ABC60. ABC61. AC62.BCD63. ABC64. ABC65. AB66.ABCD67. ABCD68.ACD69
12、. ABC70.ABCD71. ABC72.ABCD73.ABCD74. ACD75. BCD三、名词解释76 .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 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77 .狭义的涉外婚姻专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结婚、离婚 或复婚。78 .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结婚年龄的下限。未达法定婚龄者结婚违法。79 .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80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
13、的效力,也称收养的积极效力。81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 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82 ,也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全部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 的。83 .法定夫妻财产制,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 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o84 .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胚胎 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85 .是公民(自然人)领养他人子女或己之子女,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设定拟制血亲的亲子关 系的行为
14、。86 .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如丈夫的父母、兄弟姐妹是妻的姻亲;妻的父母、兄弟姐妹是丈夫 的姻亲。87 .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是指生父母成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自愿承当抚养责任,无 须他人或法律的强制。88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 强制和非法干涉89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的结婚年龄,即结婚当事人在此年龄以上始得结婚,在此以下不许 结婚。90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也称其为收养的积极效 力。四、简答题91 .答: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上对子女的关怀和
15、培养。包括:父母或 其他监护人应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 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 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使其身心健康地成长。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犯罪。父母对 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始于子女出生,父母以任何手段危害子女生命和健康的行为都是违法的。92 .答: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93 .答: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约定时间并无法律限制。夫妻可在结婚前、登
16、记结婚时或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约定;在订立约定夫 妻财产制的协议时,夫妻双方均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夫妻关于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必须反映当事 人双方的真实意思;夫妻双方以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归还债务为目的订立的约定夫妻财产制 协议,因其内容违法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认定其无效;夫妻订立了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后,如果 要变更或撤销该协议,必须经双方同意方可为之。94 .答: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 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法律成认的事实
17、婚 姻;对于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合意离婚,如果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进行离婚登记的,也可以适 用于诉讼离婚。95 .答:婚姻家庭顺应人类社会的客观需要而产生,并自其产生之日起就承当起与特定社会环境相 适应的社会职能,从总体上来看,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 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需要等重要作用。(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人口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一,一定数量的人口和人口的再生产, 是社会存在和可持续开展的必然要求。(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家庭的经济职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 适应的。(3)文化教育职能。家庭的文化教育职能是在历
18、史上长期形成的,作为人们基本生活单位的家庭, 在文化教育方面尤其特殊的功能。96 .答:(1)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 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J(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 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专门针对个人身体受伤后需要治疗,身体残疾后丧失局部或全部 劳动能力应给予的补助。(3)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
19、 的财产,如遗嘱或赠予合同写明了遗产或赠予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应认定为夫或妻的个人特有财产。(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供夫或妻一方个人生活专门使用的,具有明显 的个人性质的生活用品,如衣服、首饰、鞋帽等。(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对这个灵活规定,是除了上述规定的几种特有财产外,还可能会出现 其他未列明但又确实应认定为特有财产的情况。五、论述题97 .答:所谓夫妻扶养义务,是指夫妻之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 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理解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应注意: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
20、务,是规律身份关系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夫妻之间接受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的义务是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始于婚姻缔 结之日,消灭于婚姻终止之时;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内容包括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 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以维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属于民法上的强行性 义务,夫妻之间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此种法定义务。违反夫妻扶养义务的想后果:当一方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 要求对方承当扶养义务。此为自力救济的方法;当夫妻间因履行扶养义务发生纠纷时,需要扶养的一 方可以通过调解或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有扶养义务
21、的一方履行扶养义务, 此为公力救济的方法;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致使需要扶养的一方陷入生活无着的境 地,构成遗弃罪的,应承当刑事责任,同时,亦不免除其应当继续承当的扶养义务。98 .答:(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对过错方享有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制度。(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行法律依据。婚 姻法第46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 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方有特定的违法行为;离婚是由特定违法行为导致的
22、;离婚出于有特定违法行为一方的过错,无 过错的另一方为赔偿请求人;无过错方因离婚而蒙受损失,包括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失。(4)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符合法定程序。有关离婚损害赔偿提出的程序性规定主要有:无过错方作为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 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一审时未提出 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 起诉。99 .答: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及撤销,从外表上看,都属于婚姻关系的解除,但实质上前者与后者是 两种不同
23、的民事法律制度,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1)第一,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婚姻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 或撤销的原因在结婚之前会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2)第二,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 代理。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 关机关行使。(3)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行使,如当事人一方死亡, 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即可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当事人双方 或一方死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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