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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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黔南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那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 务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方法的通 知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方法和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结合黔南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第二条【贷款定义】本实施细那么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 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使用住房公积金向在黔南 州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 存职工发放的贷款,包括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
2、 款局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 款)和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以下简称公转商贷款)等形 式的贷款。第三条【中心、银行职能】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 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黔南州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经黔南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 准,公积金中心可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第十七条【职工家庭可贷额度限额标准】职工家庭可贷额 度不低于5万元、不高于40万元。其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可贷额度不 低于5万元、不高于30万元。第十八条【激励政策额度计算】引进人才按政策享受国家 规定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自缴
3、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 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每户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到本州个人住 房贷款最高额度的两倍。引进人才的认定标准,以黔南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 关文件为准。第十九条【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额度】组合贷款中公 积金贷款局部的贷款额度应符合本实施细那么第十五至十八条规 定,且与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之和不高于购房 总价款的80%o第二十条【商转公贷款额度】商转公贷款的贷款额度应符 合本实施细那么第十五至十八条规定,且不高于原商业性个人住房 贷款余额。第二十一条【公转商贷款额度】公转商贷款的贷款额度应 符合本实施细那么第十五至十八条规定,且不高于受委托银行规定 的可贷
4、款额度。第二十二条【贷款期限】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最 长贷款期限按以下方式确定:-10-(一)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 法定退休年龄之后5年;(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三)购买二手房的,房龄不得超过20年,且不超过该住 房土地使用年限;(四)建造住房用作抵押物的,住房房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 50年,且不超过该住房土地使用年限;(五)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局部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局部的贷款期限一致。第二十三条【基准利率】贷款基准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二套房贷款利率按照中国
5、人民银行规 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贷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有关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时,从调整 利率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第四章贷款担保第二十四条【担保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为房产 抵押,借款人须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买或建造的自住住 房,向公积金中心设定全额抵押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购买、建造的住房如不具备抵押条件的,那么应由本人及配偶 或第三人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住宅类房产向公积金中心-11 - 作全额抵押(简称他套抵押)。他套抵押方式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职工贷款限额标准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基础上,不超过国有土地 上的抵押物评估价值(出让性质
6、土地按60%计算,划拨性质土地 不予贷款)。待所购买、建造的住房具备抵押条件后,借款人应 及时办理抵押物置换。第二十五条【抵押人年龄】签订抵押合同时,抵押人(共 同抵押人)应不超过65周岁。第二十六条【抵押物管理】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中断或 撤销抵押,并对抵押物的房屋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 在抵押物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房屋毁损的,由借款人负全部责 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款。第二十七条【抵押物管理】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公积金 中心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抵押房产的所有权,不得在抵押房产上 另行设立抵押权、居住权等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抵押房产被划入征收(收购)范围,抵押人和借款人需在知 悉征收(
7、收购)公告后10日内告知公积金中心,并提供公积金 中心认可的新的担保。否那么,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 还全部借款本息,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第二十八条【贷款担保范围】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范围包 括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 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第二十九条【预抵押物权转现】如抵押房产为尚未取得不-12- 动产所有权登记的房产,除办理完抵押权预告登记外,抵押人应 在能够办理房产登记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办理完初始产权登记,并 同时配合公积金中心办理完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如抵押人未在上述时间内办理完正式抵押登记手续的,公积 金中心将纳入信用评价管理,并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指定第
8、三 方代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抵押登记手续,办理相关证照产生的 费用由抵押人承担。第五章贷款办理程序第三十条【纯公积金贷款申请程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或 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受委托银行业务网点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二)公积金中心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黔南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 款/抵押/保证合同,并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等相关手续;(四)受委托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进行放款。第三十一条【商转公贷款申请程序】申请商转公贷款的,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借款人应先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口头申请,公积金中心
9、 审核同意后,借款人向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提出提前归还 全部贷款申请,并取得结清凭证、还款明细(从第一笔至最后一-13- 笔);(二)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 台或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受委托银行业务网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 交材料;(三)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黔南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 房借款/抵押/俣证合同,并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等相关手续;(四)受委托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进行放款。第三十二条【组合贷款申请程序】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的,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在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前,应当自行先到受委托银 行咨询组合贷款具体办理事宜;(二)在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前,应当向受
10、委托银行申请公积金 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受委托银行确认可发放商业贷款额度;(三)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黔南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 款/抵押/保证合同,并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等相关手续;(四)受委托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进行放款。第三十三条【公转商贷款申请程序】申请公转商贷款的,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公转商贴息 贷款经办银行业务网点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二)公积金中心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公转商贴息 承办银行确认审核;-14-(三)借款人与商业银行签订合同,并办理担保等相关手续;(四)商业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五)公积金中心依据合同
11、约定向商业银行支付贴息。第三十四条【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 受委托银行负责通知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第六章贷款的归还第三十五条【归还贷款】借款人应当按黔南州住房公积 金个人住房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约定的还款金额、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第三十六条【还款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一)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 息,利随本清;(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偿 还贷款本息;(三)借款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在黔南州住房公积金个人 住房借款/抵押/保证合同中约定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还款 期间不得更改。第三十七条
12、【还款时间和计息方式】贷款发放日对应的每 月同一日为归还贷款本息的还款日。自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借款 人应在每月还款日前将本月应归还贷款本息存入归还贷款的账 户。-15-每月计息时段为上月还款日的次日至本月还款日。提前还清 贷款的,末期按实际天数计算。按月计息的,月利率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 12;按实 际天数计算的,日利率二月利率+ 30。第三十八条【存续期提取规定】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 应当办理按月提取月对冲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含共同借 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含组合贷款、公转商贴息贷款),共同借款人有结余的可以用 于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13、或老旧小区改造提取,其他情形 不得办理提取。第三十九条【逾期还款管理】当借款人未按黔南州住房 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公积金贷 款的,公积金中心可扣划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 余额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直至贷款正常归还为止。第四十条【提前还款要求】公积金贷款后,原那么上须正常还 款6个月后,借款人可根据黔南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 抵押/保证合同约定,用自有资金或提取本人及其共同借款人 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前归还局部或者全部贷款本息。如 有特殊情况,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后,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申请提前归还局部贷款的,提前还款本金额不得少于1万元。
14、第四十一条【合同条款变更】黔南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的条款需要变更的,必须依据规定,经公-16- 积金中心、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等涉及利害关系方协商同意, 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第四十二条【合同变更类型】黔南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借款/抵押/保证合同变更包括以下类型:(一)借款人变更还款账号;(二)借款人提前归还局部贷款后,缩短剩余的还款期限; 或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自愿申请缩短期限且公积金中心审核符 合有关规定。根据公积金中心测算,借款人家庭还款能力符合条件的,可 申请办理贷款缩期业务,缩期后贷款总期数应为年的整数倍。“缩 期后贷款总期数”是指此次申请缩期业务后贷款剩余还
15、款期数与 申请缩期前已完成还款的期数之和。(三)借款人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抵 押房屋分割后的所有人愿意履行黔南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 款/抵押/保证合同并具备还贷能力的;(四)借款人或抵押人死亡、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其抵押房屋继承人、受遗赠人愿意履行黔南州住房公积金个人 住房借款/抵押/保证合同并具备还贷能力的。发生上述第(三)、(四)项所列情形的,借款人提供公积金 中心认可的担保,并办妥担保手续。第七章贷后管理-17-第四十三条【处分规定】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或提取公 积金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那么如实申报信息。如对婚姻状况、亲 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进行隐
16、瞒或虚报,或者以弄 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或者在无劳动关系 的单位挂靠缴存公积金或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后故意停缴或少缴 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可以终止其公积金贷款办理手续、提 前收回贷款,或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贷款收回之日止加收罚 息。前款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申请人自上述不诚信行为被认定之日起5年内再次提起公 积金贷款申请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第四十四条【银行、房企催收职责】借款人未按时履行还 款义务的,受委托银行、房开企业应当履行催收义务。受委托银行未按照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办理公积金贷 款业务或拖延发放公积金贷款,或者不履行催收义务的,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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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南 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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