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取水井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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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取水井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井管理,合理保护有效利用地下水,改 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河 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河北省取水许可 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取水井是指全省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利用动力机械驱动水泵开采地下水的取水工程。包括用于 城乡生活、工业生产、农业灌溉、畜牧养殖等生产生活和其他取 水井。取水井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水井开凿、取水、关停、监 督等。第三条 取水井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 责的原那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2、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 强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严格取水许可管理,落实年度用水计划, 强化取用水计量,推进取水井关停行动等。第二章取水井开凿管理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开凿取水井取用地下水的,应当 向有管辖权的取水许可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受理取水申 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不得开凿取水井。第六条 开凿取水井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凿 井施工单位,按照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确定的井位、取水层和相关 技术规范开凿取水井。凿井施工单位不得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 工程。电力等部门不得给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安
3、装 用电等取水配套设施。第七条取水井主体工程竣工后,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向取水许可审批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取 水许可证。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井 实行精准管理,及时将取水井的产权人、使用人、位置、用途、 成井时间、井深、年取水量等信息录入河北省水资源和节水管理 综合业务平台相关子系统。第三章取水管理第九条各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年度用 水计划管理。省、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 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地下水取水控制指标,逐级下达年度用水计 划;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开展和改革部 门,将年度用水计划分解下到达
4、各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第十条 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落实年度用水计划 管理制度,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取用地下水。第十一条 非农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和 本省法律法规或者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 使用和量值可靠准确。在地下水超采区,年取水量超过1万立方 米的非农取水井应当安装在线监控设施;非地下水超采区,也应 当逐步实现对非农取用水监测的智能管控。农业灌溉等取水井可 以安装计量设施或者通过“以电折水”方式计量用水量。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用 水统计调查制度,指导并催促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定期统计报送 用水信息和数据。用水单位或者个人要确保用水信
5、息和数据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十三条 取水井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建立健全取水井运 行维护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和维养,定期检查取水井的运行状态 和设施安全,并在取水井周围设立防护措施和警示标识,确俣取 水井正常安全运行。第四章关停管理第十四条 取水井关停应当坚持应关尽关、先通后关、关管 并重、能管控可应急的原那么。在引江和引黄受水区及地表水能够 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不得批准开采地下水,有序关闭现有取水 井。农业灌溉深层取水井全部季节性关停或封存,无许可取水且 不符合许可证补办条件的取水井一律关停。关停范围内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取水井、消防取水井、应急 避难场所取水井等,按照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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