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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考核及奖惩管理规定现行版本:A控制性质:不受控受控号:1总那么12适用范围13制定依据1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条文15对分包商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解释和扩充26处分规定37质量问题处理程序和处分规定3质量考核及奖惩管理规定现行版本:A修订码:01总那么为了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 位、总承包商、分包商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本规定由XX电力XXX工程EPC工程部制定,执行部门为XX电力XXX工程EPC工程 部工程管理部。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XXX工程施工现场,适用对象为承当本工程的各分包商,适用期为整 个工程建设期。3制定依据本规定的制定依据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 标准和行业规范、EPC总承包商合同、分包商和总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条文本部引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分包商质量责任和义务局部的原条文。4.1分包商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4. 2 分包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 得偷工减料。4. 3 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过失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4.4 分包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和检验 不合格的,不
3、得使用。4.5 分包商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 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分包商应当通知总承包商和监理单位。4.6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总承包商和监理单 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4.7 分包商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 负责返修。质量考核及奖惩管理规定现行版本:A修订码:0分包商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坚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 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5对分包商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解释和扩充针对第4. 5条的解释为:分
4、包商在隐蔽工程隐蔽前应提前24小时通知总承包商和 监理单位。5.1 分包商必须健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每个专业都必须配备一名专职质量监督人员, 管理人员要持证上岗,要切实保证各专业人员到位。5.2 针对4.8条的扩充为,木工程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经过质量培训并通过考试,才能 上岗。特殊作业人员要持国家政府颁发的上岗证才能上岗。5.3 在每个专业的施工准备阶段,各分包商都要将测量仪器送有校验资质的单位进行 校验,保证测量仪器准确。并将校验证书报总承包商和监理备案。5.4 凡由分包商采购的材料、设备等,在采购订货前14天应向总承包商申报,在总承 包商确认后方可进行采购,需要业主确认项由总承包商报业主相关
5、部门确认。5.5 凡运到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构配件,应有产品合格证或技术说明书,并 由分包商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向总承包商及监理工程师提出检验或试验报告,确认质 量合格后,方可进场。5.6 设备材料的存放必须进行可靠保护,要保证设备和材料不受损坏。5.7 重大施工作业前,分包商必须编制作业指导书(或施工方案),并提前5天以上报 总承包商审核,作业指导书或施工方案未经批准前不得进行该局部的施工,批准后的作 业指导书在施工前要进行交底,并有技术交底记录。5.8 施工方案经审核、审批、正式出版后,作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商 商、分包商施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现场施工必须按照施工方案中描述的
6、措施和工艺进 行施工。5.9 单位工程开工前,分包商必须按开工报告要求完成准备工作,向总承包商提交开 工申请。5.10 对主要的工序交接作业,办理工序交接签证,不得在未办理工序交接手续前进行 下道工序。施工过程的的检杳验收要严格按照各专业的“验评工程划分计划执行”分包 商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一级部门未自检,无施工记录、自检记录,不得通知二级检 验部门及三级验收部门;属四级验收的工程,应提前通知总承包商专业工程师、监理工质量考核及奖惩管理规定质量考核及奖惩管理规定现行版本:A修订码:0程师,并准备好相应的资料。6处分规定违反本规定第4局部的任何一条规定,总承包商将对分包商根据情节处2000元以
7、 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6.1 违反本规定,分包商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登记分包商的,责令改正,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6. 3隐蔽工程擅自封闭者,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成分包商进行返工。6.4 擅自变更设计或图纸进行施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成分包商 进行返工。6.5 未经资质审查或不合格人员进入施工者;处2000元罚款,并责成分包商对施工部 位进行返工。6. 6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确认擅自代用材料者,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罚款,并责成分包商进行返工。6.7施工中质量出现异常情况,经提出后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者
8、,处分处2000元以 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工整顿。6. 8违反本制度的第5局部的任何一条规定,总承包商商将对分包商根据情节处1000 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7质量问题处理程序和处分规定1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分包商在施工过程,如模板撤除等工作中,如果发现质量缺陷,必须立刻报告总 承包商,不许私自隐蔽。质量缺陷、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发生后,总承包商工程管理部专业工程师首先应 以“质量通知单”的形式通知分包商停止与其有关部位的施工,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口头 通知,24小时内补发“质量通知单”。总承包商专业工程师要及时与监理单位联系并上报主管部门。分包商尽快进行质量事故的调查,写出调查分
9、析报告。总承包商应会同监理工程师积极组织有设计、分包商、总承包商相关部门或外来 专家参加事故原因分析会,并制定出处理方案。质量考核及奖惩管理规定现行版本:A修订码:0质量缺陷处理完毕后,总承包商会同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 行严格的鉴定和验收,写出事故处理报告,提交业主,并上报有关部门。7.2对质量问题的处分出现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应该严格按照7.1条的程序进行处理,对分包商不 立即上报,私自封闭隐藏事实的行为进行处分,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立 刻补办程序。7.2.1 对因为施工措施不到位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和质量问题,根据情节,处分分包商 5000元以上到50000元以下罚款。7.2.2 对总承包商单位或监理单位已经在施工过程中提出告戒,分包商仍坚持自己施 工工艺和措施而造成的质量问题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7.2.3 对违反规范要求或偷工减料等故意行为引起的质量问题,对分包商处5000元以 上,50000万元以下罚款。编写人: 审核人: 批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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