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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科研工程资金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社会科学科研工程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我区社会科学繁荣开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 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 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社会科学科研工程资金(以下简称“社 科工程资金”)是指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区 社会科学研究的工程资金。第三条 社科工程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支持,遵循规 律、放管结合、公正合理、强化绩效”的原那么管理和使用。第四条社
2、科工程实行申报、委托或后期资助等方式,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社科联、自治区社科院等社科工程管理 单位按照各自科研工程管理方法组织实施。第五条 社科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方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 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并下达社科工程资金年度 预算;监督检查社科工程资金预算执行和管理情况;会同自治区 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社科联、自治区社科院等部门对社科工程资 金进行绩效管理。第七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社科联和自治区社科 院等部门是社科工程资金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社科工程 资金预算;组织工程申报、评审、公
3、示工作;根据预算批复 和工程管理要求组织实施社科工程;按决策程序分配资金; 监督社科工程资金的使用和工程实施;开展社科工程资金绩 效评价。第八条 工程承担单位是社科工程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 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工程资金管理 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绩效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 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 加强对工程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第九条 工程负责人是工程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对工程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 负责,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第三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条 社科工程资金支出是指与研究活动相关
4、的、由社科 工程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社科工程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 费用组成。第十一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 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业务费、劳务费、设备费。(一)业务费: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 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 差旅/国家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二)劳务费: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工程研究的 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工程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 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工程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工程研究中承担的工作
5、任务确定,由 其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工程及所属课题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设备费。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 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 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工程承担单位为工程研究 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 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由工程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6、工程承 担单位应当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方法,公开透明、合理合规 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本钱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 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工程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 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 的团队和个人倾斜。工程承担单位不得在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 何名义在工程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基础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工程资助总 金额的一定比例核定,50万元及以下局部为40%,超过50万元 的局部为30%。工程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各单位可根据结项等 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最高不超过60%。第十五条 跨单位合作的工程,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
7、在项 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 外拨金额,由工程承担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有外拨资金的,工程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将资金按资助工程预 算拨至合作研究单位,并加强对外拨资金的监督管理。外拨资金 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工程负责人汇总编制工程资金决算。第十六条 工程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工程预算。确 需调剂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工程承担单位,不再由 工程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二)直接费用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工程 承担单位下放给工程负责人,由工程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 要自主安排。(三)
8、工程间接费用预算总额原那么上不得调增,经工程承担 单位与工程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第十七条 社科工程资金应当纳入工程承担单位财务统一 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十八条 社科工程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资金管理制度。实 行公务卡结算的单位,应当按照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 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那么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第十九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 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其主办的会议等, 等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 销。对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 票
9、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 宿费实行包干制。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交流合作与交流费用 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第二十条 社科工程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 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工程实施过程中,使用工程资金形成的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 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工程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 度继续使用。工程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由工程单位使 用。工程责任单位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支出,优 先考虑原工程团队科研需求,制
10、定结余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第二十二条.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或被撤销的工程,工程资 金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退回结余资金、退回结余资金和 绩效支出、退回已拨资金处理。所需资金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 关规定,统筹用于资助工程研究。经主管部门同意变更工程承担单位的工程,原工程承担单位 应当及时向新工程承担单位转拨需转拨的资金。第二十三条工程承担单位根据科研活动需要,制定科研助 理内部管理制度,自主选择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确保每 个工程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本钱费 用(含社会保险
11、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工程承担单位根据情 况通过科研工程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科研工程可实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 制工程预算。第二十五条 包干制工程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 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工程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 基础上,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那么自主决定资金使用, 按照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对于工程承担单位为工程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 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由工程责任单位根据 实际管理需要,在充分征求工程负责人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对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由工程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 需要和
12、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工程责任单位按照工资制度进行 管理。第二十六条 包干制工程承担单位应当制定工程资金包干 制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应当包括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各方责任、 违规惩戒措施等内容,报工程主管单位备案。第四章绩效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七条 工程资金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引导,从 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 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工程调整、后 续支持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八条工程承担单位要做好绩效信息公开,切实加强 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 使用效益。第二十九条 工程承担单位和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财会监督
13、与日常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随机抽查、检查, 推进监督检查数据共享和结果互认。第三十条 工程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 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对工程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 研经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 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第三十一条 建立社科工程资金管理使用信息公开机制。项 目承担单位应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公示,自觉接受内部监 督。第三十二条 社科工程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 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对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以及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 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五章附那么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自治区社科联、自治区社科院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实施期限 为5年。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方法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 为准。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施行时,工程执行期已结束、进入验收 环节的工程,按照原方法执行;在研工程由工程责任单位自主确 定执行旧规定或新方法;新立工程按照新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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