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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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 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 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 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 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 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 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 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 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
2、驾驶 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 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 业法人。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 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 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十五)所采集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至少保存2 年,且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传播的各类 信息和与业务无关的信息;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 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 家有关机关报告;(十六)不得向未
3、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 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 供网约车经营服务;(十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八条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运营规定:(一)随车携带本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 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或者使 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三)保证线上线下人车一致,不得将车辆交给无从业 资格证、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营运;(四)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承运,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 入巡游车专用车道和候客区域;(五)按照网络平台规划线路或者乘客意愿选择合理线 路,不得绕道行驶,不得拒载或甩客
4、;(六)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收费,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七)不得拆卸、破坏、改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应 急报警装置等设备;不能提供运营服务时,应当及时上报平 台;(A)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质量 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九)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约车驾驶员有权拒绝 或者终止提供营运服务:(一)有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枪械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 具乘车或者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影 响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行为的;(二)有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和本 细则的要求,有影响驾驶人安全行车行为的;(三)不遵守预约
5、服务规定,不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 乘车的。第二十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遵守以下乘车规定:(一)爱护车辆卫生、设施和标识,不得在车内或者向 车外乱扔废弃物,不得吸烟和污损车辆;(二)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成年人陪 护;(三)按照规定支付车费;(四)要求驾驶员送还遗失物品的,应当支付运输费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制定包括报告程序、 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 急预案。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义务配合县交通运输行 政主管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完成相应的抢险救灾等任务。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6、依照有关规 定,加强对网约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网约车服务质 量考核制度,并配合公安、工信商务科技、网信等相关部门 依法查处涉及网约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治安 反恐防暴等违法行为。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 加强网约车平台公司、运营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 核发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 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 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第二十四条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公安等部门有 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 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保守被检查单
7、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第二十五条 县工信商务科技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 用有关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 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 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 查处,并配合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 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第二十六条县工信商务科技、公安、市场监管、网信、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税务等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 法行为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 公司和
8、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 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 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 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第二十九条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监 控视频资料、车内视频音频记录、卫星定位系统和网约车监 管信息交互平台、网约车平台公司调取的信息资料认定违法 事实。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做好网约车车辆登记变更、驾驶员准入资格审查相关信息查 询服务。第三十一条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 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诉渠道,并受理投诉和监督。乘客对
9、网 络平台公司答复不满意或在办结时限后未收到答复的,可向 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 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 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 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依 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依法 查处。第三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本细则及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其他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县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 处。第三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 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出租车行政
10、主管部门依法责 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 等行为的,由县发展和改革(物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 依规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工 信商务科技、公安、网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民银行、 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 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 约车经营。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 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 约出租客
11、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 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府指导价的除外。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 下,负责主管县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县工信商务科技、 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网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 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企业的,应当具备线上线 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拟开展业务 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 安、税务、网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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