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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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i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 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 法实施方法、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产前诊断技术管理方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那么。第二条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产前诊断技术工程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第三条本实施细那么适用于吉林省境内各类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第四条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省有关法
2、律规定和伦理原 那么,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不得擅自在未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 务。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产前诊断技 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与审批第六条省级H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 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组织统一的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母婴保健 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各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申请开展产前
3、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和人员的初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第七条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中级或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三)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第八条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吉林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 准、吉林省母婴保健工作标准的要求,成为爱婴医院。并具备以下所有条件:()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二)
4、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三)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五)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六)符合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及相应技术规范。第九条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二)可行性报告;(三)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申请文件: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3、医疗保健机构简况;4、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科室设置情况表;5、人员情况;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仪器设备情况;(四)开展产前
5、诊断技术的规章制度;(五)已取得从事其他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 健机构,可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明确提出拟开展的产前诊断具体技术项 目。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交的所有 文件后,执行行政许可的时限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期间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审 杳、考核和论证的时限另行告知。经审核合格的,在10日内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 可证批准书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颁发送到达申请单位;审核不合格的,将 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第十一条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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