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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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严格工作纪律,落实岗位职责,建立良好的 教学与管理秩序,保障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 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 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在编及学院聘用教职工。第二章工作纪律要求第三条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上下班时间及其它校规校纪, 坚守岗位,勤奋工作,不擅离职守,不迟到,不早退,不缺 勤。遇有病、有事等紧急情况,应及时请假。(一)教学岗位人员不实行坐班制,应认真完本钱人所 承当的教学、科研任务,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调课、 停课、请他人代课,应参加学院及所在部门组织的政治学习、 业务学习或集体活动,无故不
2、参加者(请假经批准者除外) 按旷工处理。(二)行政管理及教辅岗位人员、学生管理岗位人员等 实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员,应遵守上下班打卡考勤制度,认真 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时间擅离岗位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 理。第四条 各部门应做好所属教职工在正常工作(包括学第二十三条旷工处理(一)旷工每月累计不满1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超过1个工作日但未到达辞退标准的,全额 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旷工每学期累计不满5个工作日 的,扣发当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超过5个工作日但未 到达辞退标准的,全额扣发当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二)教职工旷工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旷工连续超过3天
3、或累计旷工满5个工作日的,年度考核确定 为不合格等次。(三)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不满15个工作日,或一年 内累计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不满30个工作日的,全额停发工 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 作日的,根据XX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方法相关规定予以 解聘。第七章考勤管理第二十四条 学院成立考勤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负责考勤 工作的催促检查,成员由纪委(监察室)、组织人事处、工 会、党总支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第二十五条 考勤实行部门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人对本 部门教职工的考勤情况负责,同时要确定1名责任心强的教 职工担任考勤员,具体负责本部门考勤工作。考勤员确实定 和变更应报组织
4、人事处备案。第二十六条 考勤实行月报制。考勤情况应在本部门内 部公示3天,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考勤 统计表报组织人事处。第二十七条漏报、错报考勤情况,或报送不及时的, 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 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考勤员责任,按规定进行诫勉谈话,给 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XX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 法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 考勤情况与教职工工资、福利挂钩,并作 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级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第八章附那么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 那么。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旅游职业学院 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同
5、时废止。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院及所在部门安排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活动及其他集体活 动)时间内的考勤工作。第三章请假类别及工资待遇第五条 请假主要包括病假、工伤假、事假、产(护) 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公假等。第六条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经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 机构诊断证明,认为必须治疗或休养的,可申请病假。请假 期限一般以病假单建议为准。急诊应持病历回校补办请假手 续。赴外地探亲(或婚丧假)期间,除急诊外一般不允许请 病假。对弄虚作假者,取消病假,按旷工处理。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 发1981) 52号)、关于
6、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 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 3号)规定,结合我 院实际,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下:(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薪 级工资,下同)照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请假天数扣发 30% (日扣发额=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 75天X30%),当 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请假天数扣发(日扣发额二学期奖励 性绩效工资+ 6月+21. 75天,下同)。(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 优秀。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发放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当月基础性绩效 工资按请假天数扣发50% (日扣发额=月基础性绩
7、效工资小 21.75天义50%);当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扣发。(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计算工龄,年度考核不 定等次。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发 放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发放80%;当月基础性 绩效工资按请假天数扣发(日扣发额二月基础性绩效工资: 21. 75天,下同);当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扣发。涉及上述(一)、(二)、(三)项情况的教职工,享 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经批准可提高病假期间的 工资发放比例5%-15% (最高不超过本人的工资)。(四)病假期间个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停发病假期间 全部工资。(五)教职工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生活福利待
8、遇,工 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六)教职工在12个月内(每月以30天计),病假累计 到达6个月的为长期病休,应持省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诊 断证明及病假单提出申请。长期病休人员应定期(间隔一般 不超过6个月)复查病情,并提交诊断证明。(七)因病丧失工作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有 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第七条工伤假根据工伤保险方法(2010年修正)规定,教职工经 上级主管部门鉴定为工伤的,可按规定休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正常发放。第八条事假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需离岗处理私人事务的,应请事假。 事假应严格控制,原那么上每次不超过5个工作日,半天应予 累计,全年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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