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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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方法2019(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 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 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 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
2、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 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 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条本方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工程分解为假设干限额以下的工程工程,规 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己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
3、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 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 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己按规定审查合格。(六)7T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 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工程 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建设资金已
4、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 他条件。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 厂、供应商。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 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
5、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 施工企业应当修复。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 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 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工程;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 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
6、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那么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 期限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 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 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撤消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
7、,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分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撤消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 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分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 的,撤消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 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分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
8、的,撤消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 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 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分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级或者撤消资质证书。一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消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
9、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级;情节严重的,撤消资质证书。第匕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 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 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消资质证书;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的,
10、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 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 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消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分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卜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
11、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消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 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 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撤消资质证书的行政处分,由颁发 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 的职权范围决定。依照本法规定被撤消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营业执照。第匕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
12、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 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 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 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 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 要求赔偿。第八章附 那么1 一条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 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 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八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 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 执行。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
14、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第八十四条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方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 本法制定。孰十五镯 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方法第 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 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
15、不齐全或者失效的, 应当当场或者五口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 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 由。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 合同。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 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
16、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 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 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 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 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I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
17、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 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工程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 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 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I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 不予许可,并
18、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依照本方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分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分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第十六条I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 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19、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第十八条 本方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 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方法。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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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 施工 许可 管理办法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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