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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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制度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体 制机制,全面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水平,保 障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根据市村镇供水条例 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关于建立农村 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 2号)、市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试点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 县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县级有关部门国家全额投资 或国家补助投资为主建成并验收投用的农村饮水解困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精准扶贫农村饮水工程、农村饮水巩固 提升全覆盖工程和其他农村饮水工程(以下统称“农村饮水 安全工程”)
2、的运行管护活动。其它社会投资建成的农村饮 水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指农村小型 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不含乡镇供水总站管理 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指供水人口 20人以 上1万人以下的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指供水人口在20 人以下的供水工程。用水户应当向运行管护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水费,逾期 不缴纳的按约定收取违约金直至停止供水。新增用水户必须 向运行管护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完善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户。第二十八条 运行管护单位应当制定水源保护、污染 防治、突发供水事故等应急预案。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 因确需停止供水的,运行管护单位应提前通知用水户;因发
3、 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见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 用水户的,运行管护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 水户。第六章 水源与工程保护第二十九条 运行管护单位应当根据县生态环境保 护部门划定并公告的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定期巡 查,及时妥善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未划定水源保护区 或水源保护范围的水源,按照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 源保护条例规定的划定标准确定。运行管护单位应当在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设立 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第三十条 在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内应当遵 守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至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在供水工程设施保护
4、范围设立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巡查。以下范 围为供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一)单独设立的取水、净水、调节、蓄水、电控等设 施边墙外三十米范围内;(二)引、供水主管两侧各一米范围内;(三)保证供水工程安全需要的其他范围。第三十二条在供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禁止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二)禁止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 物。(三)不得擅自修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构)筑物。(四)不得擅自从事挖坑(沟、井)、取土、堆渣、爆 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供水工程及其设施安全的活动。(五)不得擅自在取水口(水源)、蓄水池、引水管道、 供水管道打孔、私
5、拉乱接其他取水管道。(六)不得擅自在供水工程设施覆盖供水范围内新建其 他供水工程。第三十三条 确需建设的其他工程影响供水工程设 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影响供水设施的安 全和正常使用;需要改装、迁建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 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证原用水户正常用水,改装、迁建费 用由建设单位承当。第三十四条 对私自拆迁、毁坏供水设施及私自接 水、窃水的单位或个人,运行管护单位有权停止供水,并要 求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 其法律责任。第七章 财政扶持政策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 行管护专项经费并纳入县财政预算或在有关资金中安排,用 于农村
6、饮水安全工程信息化建设、水质监测、运行管护人员 岗位培训、公益岗位管水员报酬、日常维修补贴、抽水工程 电费补贴和工程大修补贴。第三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人员岗位 培训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培训费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 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安全监测和运行管护人员岗位培训 由县水利部门制定年度水质监测方案和年度培训方案报县 人民政府审批后,县财政部门拨付监测经费和培训经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应当逐步完善信息化建设, 加强水源保护、水质监管、用水管理等信息化管理工作,其 信息化建设费用由县水利部门制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后实施。第三十七条
7、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村级公益岗位管水 员报酬按照每村每月1200元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可以根据村(居)供水工程处数、实际受益人口(户 籍)、运行管理工作量在1000-1400元/人.月范围内综合 确定报酬额度。村级公益岗位管水员报酬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申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考核合格后支付,并报县水利部 门、县财政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维修补贴按工 程名录核定的受益人口每人每年补贴2. 00元,对抽水工程 按实际使用电量每度电补贴0. 20元。日常维修补贴和抽水工程电费补贴由县水利部门、财政 部门按照年初预算额度划拨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每年12月
8、底前,运行管护单位向所在村民委员会申报,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后,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到村 级专帐,由运行管护单位负责支付。第三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因运行年久需要进 行工程大修和因重大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工程设 施损毁需要修复的,其费用在水费盈余和日常维修补贴中列 支,资金缺口报县水利部门、县财政部门予以补助安排。工程大修和损毁修复由运行管护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 中介机构编制工程大修和损毁修复实施方案,报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县水利部门备案后,视情况由运行管 护单位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第八章 责任与处分第四十条 违反饮用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相
9、 关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分,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实 施。第四十一条 违反饮用水卫生安全相关规定的行政 措施和行政处分,由县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实施。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农村饮水安 全工程违反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至五十二条规定 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分,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实施。第四十三条 乡镇供水总站管理的村镇供水工程违 反市村镇供水条例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分,由县水 利部门实施。第四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有关工作 人员在运行管理、监督管理和检测监测工作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第九章 附那么第四十五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
10、执行。苗族土家族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原印发的自治县城乡饮水安全工程 建后管理暂行方法、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 管理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方法和自治县村镇分散式供水 工程管理方法同时废止。第四十六条本方法实施的具体指导意见由县水利局另行制定并同步印发指导实施。第四条 乡镇供水总站管理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按照 国有供水企业管理经营模式进行管理。乡镇集中式供水工程 或城市供水工程通过管网延伸等覆盖的农村居民供水依从 国有供水企业管理经营模式进行管理。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和“补偿本钱、合理盈利、优质优价、公 平负担”的原那么,明晰工程产权和使用权,落实运行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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