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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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监督, 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责任,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与服 务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 度和XX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范学校预算经费、专用基金、代管经费、 对外投资、银行贷款、资产处置等行为的财务审批权限。第三条学校财务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 批、逐级负责的管理制度,同时按部门(院部)和级次实行 专人审批。部门(院部)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级审 批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第二章审批人员第四条学校财务审批分为经费
2、所属部门(院部或项目)、 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校长等级次。各部门(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部门(院部) 党务、行政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 的财务审批负责人;科研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的财务审批 负责人。学校贷款管理依照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高校债务管理 要求和教育部、财政部有关大额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一)学校申请银行贷款须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 规定执行。学校财务处根据建设资金需求状况提出贷款申请,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常委会批准上报。银行贷款经分管 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二)支付贷款利息和归还贷款本金。学校按照合同约 定支付贷款利息及本金由财务处长审批
3、。学校利用事业资金 归还贷款本金,100万元以下由财务处提出申请,报分管校 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由财务处申请,分管校领导审核后, 报校长审批。第十七条资产处置审批权限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与核销,包括各 类国有资产的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 产损失核销等行为。学校资产处置工作应按照省级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批准后办理。第十八条列入公务卡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应使用公务 卡结算支付;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通过校财务转账支 付。特殊情况下使用现金支付的,由财务处长审批。第五章审批责任第十九条财务审批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履
4、行 审批职责。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的事项,上一级审批人有权 拒绝审批,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第二十条财务审批负责人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 财务制度,对其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效益 性负责。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审批人员,应当承 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一条需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财务审批的,授权人 对授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负责,被授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审批权。授权人授权后,应监管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 性、合理性、效益性。授权人发现被授权人存在违反财经法 规行为或未正确行使审批权的,应当及时纠正,收回授权并 做出相应的处置。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刻意逃避上一级 审批管理的
5、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依法实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审批事项,有权拒绝 办理并要求经办人员予以纠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XX工业大 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归口管理部门是归口管理专项经费支出的财务审批负 责人。分管校领导或联系院部校领导是分管部门或联系的院 部大额资金支出的财务审批负责人。校长是学校重大资金支出的财务审批负责人。第五条财务审批负责人对本部门(院部)的财务预算执 行进行控制,对经费支出进行审批,对财务支出行为的真实 性、合法性、合理性负
6、责,对经费的安全和使用绩效负责。第六条各部门(院部)、项目(课题)组应将本部门(院 部)、项目(课题)组财务审批负责人(含授权审批人)报送 校财务备案并预留签名字样,涉及调整的应及时报备。第三章审批原则与内容第七条财务审批遵循依法审批、预算控制、项目管理、 合同约束、真实合理、绩效优先、逐级审批、分级负责、依 法回避的原则。第八条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主要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 合法性、合理性。具体包括:(一)财务收支是否列入预算,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 或合同约定;(-)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三)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四)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五)审批人认为
7、应予核实的其他内容。第九条学校财务审批实行回避制度,自觉接受财务监 督。第四章审批权限与程序第十条学校财务审批权限根据不同经济事项和经费类 别分别设定,以每次经济活动支出额度大小划分权限,审批 程序实行逐级审批,各级次审批人在行使审批权时应签署审 批意见。第十一条学校党委常委会依据相关的规定行使审批权 限。学校年度预算方案、重大资金筹措与使用等必须经过学 校常委会审批。第十二条预算经费审批权限一、事业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 科研经费、机动经费等。(一)人员经费1 .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人员经费分配方案正常发放的 人员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离退休费等人员支出,以及按照 规定缴纳住房
8、公积金、社保基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等政策性支出,由人事处会同财务处审核后办理;2.学校统一发放的课时费、教学科研奖励以及其他专项 奖励,经归口部门审核后,由人事处会同财务处依据学校常 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执行通知审核发放。(二)公用经费。主要包括各部门(院部)的行政运行 经费及日常专项。1万元以下支出由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1-8万元(含,下同)支出经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 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8万元以上支出经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 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三)专项经费。是指部门(院部)为完成特定工作任 务所需要的专门用途经费,一般为一次性或阶段性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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