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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工作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授 信业务审批行为,明确授信审批工作的职责和责任,强化授 信业务审批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授信业务稳健、可持续开展, 根据省行授信业务审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及本行相关 制度规定,特修订本实施细那么。第二条 授信业务由授信审批人遵循独立审贷原那么,按 照不同授信审批方式并遵循相应的审批规那么进行审批,独立 发表意见,独立承当相应责任。第三条 授信业务审批根据业务种类、金额大小、风险 程度以及消耗资本的多少等,分为多人会商审批和个人单签 审批两种。会商审批方式分为五人会商审批、三人会商审批、双人 签批。会商
2、审批实行牵头审批人负责制,其他参与审批人员 为辅助决策人员。总行级会商审批实行五人会商审批;部门级会商审批按 层级从高到低可分为三人会商审批、双人签批。第二章授信业务审批第四条 申报的授信业务通过信贷前台部门或网点的信业务审批意见及其他有关信息,严禁将审批决策细节以任 何形式透露给客户、申报机构或其他人。(A)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审批授信业务。(九)严禁违反信贷政策、意见、制度规定审批授信业 务。(十)不得与客户恶意串通,参与或协助客户提供虚假 信息资料获取授信。(十一)严禁收受借款人或其他关系人贿赂及其他违法 行为。(十二)严禁其他可能对授信业务审批产生不利影响的 行为或情形。第二
3、十六条授信业务审批实行回避制度。(一)授信审批人如认为本人参加某一笔授信业务审批 有重大利益冲突,属于个人单签审批的,应主动要求更换审 批人;属于多人会商审批的,应主动向牵头审批人说明情况, 由牵头审批人决定该审批人是否应该回避。(二)牵头审批人如认为本人参加某一笔授信业务的审 批可能有重大利益冲突,应视会商审批层级分别提请相应审 阅人另行安排牵头审批人;牵头审批人如认为某一授信审批 人参加某一笔授信业务审批可能有重大利益冲突,应在事前 要求该授信审批人回避,并安排其他授信审批人参加。(三)未经同意或批准,授信业务责任人及相关人员不 得带客户直接向牵头审批人、授信审批人介绍或陈述授信业 务情况
4、。第六章罚那么第二十七条 对在授信业务审批过程中违反本细那么的, 按商业银行违规行为处理方法中的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 处分处理。第七章附那么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那么由本行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那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调查、审查后,按总行既定的规那么及授权选择不同的审批方 式进行审批。第五条总行级会商审批由总行分管授信评审部的副 行长作为牵头审批人组织开展,审批额度为所有非自然人及 100万元以上自然人授信;如分管副行长因故无法担任牵头 审批人的,其职责可由授信评审部总经理代理履行。总行级 会商审批的参与人员原那么上为总行分管信贷中后台的副行 长,总行信贷中后台、风控、法务等部门主要负
5、责人。同时, 总行级会商审批应邀请前台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调查人 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部门级三人会商审批由授信评审部总经理或由其授权 的牵头审批人组织开展,授信审批额度为50万元以上至100 万元(含)。部门级双人签批由经授信评审部总经理授权的牵头审 批人组织开展,采取顺签方式。第六条 授信业务采用个人单签审批的,由授信审批人 在其授权权限内进行审批并承当决策的主要责任,授信审批 额度为50万元(含)以下。笫七条 小微贷款中心授信审批由授信评审部派驻审 批人参与审批,50万元(含)以内授信审批实行个人单签单 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授信审批实行双人签批, 100万元以上授
6、信直接上报授信评审部,经审查后提交总行 级会商审批;城区支行存量客户授信直接上报授信评审部, 由授信部按权限审批。第八条 授信业务采用双人签批方式审批的,由牵头审 批人在其授权权限内,按照一定规那么要求组织审批并承当决 策的主要责任;参加会签审批的其他审批人对其做出的审批 意见承当相应责任。第九条 授信业务采用会商审批方式的,由牵头审批人 在其授权权限内,按照一定规那么要求组织审批并承当决策的 主要责任。(一)授信业务通过预审后,由总行授信评审部按规那么 确定具体会商方式、相应的牵头审批人以及其他授信审批人, 并负责会商的组织工作。总行级会商审批实行例会制度,特 殊情况可由牵头审批人召集召开临
7、时会议。部门级三人会商 及以下层级会商兼顾效率与质量的原那么,由授信审批部门灵 活安排;(二)牵头审批人为其所牵头审批授信业务的审批主责 任人;参加会商审批的审批人对其做出的审批意见承当相应 责任;(三)牵头审批人负责主持授信会商审批会议,会商过 程应做到公正、民主,审批结论的形成符合程序要求和票决 规那么。第十条授信业务采用会商审批方式审批时,授信业务主调查人、申报机构负责人有义务根据牵头审批人的要求出 席并回答有关问题。(一)授信业务主调查人、申报机构负责人对其回答问 题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二)授信业务主调查人、申报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在回答审批人询问后应退场。第十一条会商审批通过的
8、授信业务,审批结论由牵头 审批人在权限内最终确认。第十二条 总行级会商审批结论应报总行行长审阅,总 行行长有权提出否决或提请复议、再议。部门级三人会商审批结论应报分管授信业务审批的副 行长审阅,分管副行长有权提出否决或提请再议。部门级二人签批审批结论应报授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人审阅,部门主要负责人有权提出否决或提请再议。第十三条对超过董事会对行长室授权的授信业务,按 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第三章授信业务审批意见及审批结论第十四条 授信审批人接到申报的授信业务后,按照尽 职要求进行审批,独立发表意见。授信审批人的审批意见分 为同意意见、有条件同意、再议意见、否决意见四种类型。(一)审批意见为同意
9、意见,是指审批人经过审阅材料、 深入分析并权衡风险与收益后,同意申报机构按照申报方案办理授信业务;(二)审批意见为有条件同意意见,是指审批人认为需 在申报方案的基础上,附加准入要求、风险控制措施等限制 性条件后,才同意申报机构按照申报方案办理授信业务;(三)审批意见为再议意见,是指审批人因申报材料信 息不充分、汇报人回答以下问题不清,不能满足决策需要,要求 申报机构另外补充材料予以说明,或认为有必要对申报方案 的重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授信业务的金额、期限)进行调 整,要求申报机构补充相关材料、完善申报方案后再次申报 审议;发表再议意见时,应明确提出申报机构须补充的材料, 或须调整的申报方案具体
10、内容。(四)审批意见为否决意见,是指审批人经过认真审阅 材料、深入分析并权衡风险与收益后,认为申报的授信业务 不符合相关法律、政策和制度方法要求,存在明显风险且无 有效的避险措施,或因授信方案相关情况不明,因而不同意 申报机构办理该笔授信业务。发表否决意见时,授信审批人应在其审批意见中明确提 出否决的具体理由。第十五条审批结论的形成及下达(一)采取个人单签审批的,授信审批人审批意见即为 该笔授信业务的审批结论。个人单签审批人应在其授权范围内认真履行审批职责, 确因授信业务情况比拟复杂、一时无法做出决策的,经授信 评审部总经理同意后,可上提一级审批。(二)采用双人签批方式审批的,参与审批人应在出
11、具 审批意见后提交牵头审批人审批,牵头审批人出具审批意见 并根据双签议事规那么,坚持谨慎原那么形成最终审批结论。1 .如参与审批人审批意见为同意,同时牵头审批人审批 意见为同意,那么审批结论为同意;2 .如参与审批人审批意见为同意,牵头审批人审批意见 为不同意,那么审批结论为不同意;3 .如参与审批人审批意见为不同意,牵头审批人审批意 见为同意或经审慎考量后无法出具审批意见,经授信评审部 总经理同意后,可上提一级审批。(三)会商审批实行票决制,原那么上实行书面记名投票 票决;牵头审批人在综合考虑各授信审批人合理审批意见的 基础上,按多数票原那么(如牵头审批人不采纳某一授信审批 人审批意见中的附
12、加条件,那么该审批人审批意见为否决意见) 及以下规那么形成审批结论。L多数票为同意的,但牵头审批人持不同意意见的,审 批结论为不同意。4 .多数票为不同意的,但牵头审批人持同意意见的,审 批结论为不同意。5 .未形成多数票意见的,审批结论为不同意。(四)审批结论凡有上报呈阅要求的,需经上报呈阅后, 方可下达最终审批结论。审阅人对审批结论为“同意、有条 件同意”的有权“否决或再议”,总行行长对审批结论为“否 决”的有权要求“复议”。第十六条 授信业务审批结论的主要内容(一)审批结论为同意、有条件同意的授信业务,其审 批结论应列明审批同意的客户名称、授信业务品种、授信额 度、期限、授信担保方式、限
13、制性条件及管理要求等内容;(-)审批结论为再议的授信业务,其审批结论应列明 申报机构进一步补充落实的具体业务信息,或要求申报机构 调整申报方案的具体条款、相关调整内容、调整幅度等;(三)审批结论为否决的授信业务,其审批结论应列明 否决的理由。第十七条授信业务的再议审批。(一)对于审批结论为再议的授信业务,原申报机构按 审批结论补充有关材料或对申报方案进行调整或补充后,提 请总行按原审批方式进行审批;(二)原那么上任何一笔授信业务只能再议一次。再议审 批后被否决的授信业务,可申请复议一次。第十八条授信业务的复议审批。(一)对首次已被审批否决的授信业务符合以下情况之 一的,由原申报机构提交复议审批
14、。1.总行行长对授信业务审批结论有疑问并要求复议的;2,原申报机构负责人对授信业务审批结论有疑问并要 求复议的。(二)原那么上任何一笔授信业务只能复议一次。第十九条 再议、复议被否决后,原那么上自被否决之日 起6个月内不得重新提出业务申请。第二十条授信业务的变更方案审批。授信业务变更方 案审批是指对于审批结论为同意、有条件同意的授信业务, 如申报机构不能落实申报方案中利率、账户开立等方面的条 款或审批结论附加的条件,申报机构可在确认修改或放弃部 分条件后仍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请总行按原 审批方式进行审批。第四章授信业务审批管理第二十一条 授信审批人应坚持独立审贷,独立评审或 决策,
15、独立承当责任,其日常审批工作不应受到任何人员的 影响和干扰。授信审批人的审慎意见应给予充分重视,无充足、合理 理由,不应被弱化或风险扩大化。第二十二条对于需要会商审批、双人签批的授信业务, 牵头审批人不得违反相关规定自行确定参与会商审批、签批 的授信审批人。第二十三条 授信业务会商审批时,应有会商记录,详 细记载所有参与人员(包括列席人员)发表的意见,并安排 人员归集、整理和保管授信业务审批的相关档案。笫二十四条 本行建立以风险控制指标为主,兼顾工作 量等指标的激励考评机制,主要考评审批人审批授信业务笔 数金额、经审议的资产质量等,并与审批人经济奖励及处分 挂钩。对涉农、涉小微等符合国家鼓励投放领域的授信业务 审批,设定一定的容忍度,审议业务不良率在容忍度之内且 不存在道德风险和违规行为的,不扣减考核得分。第五章审批纪律笫二十五条授信审批人进行授信审批时须严格遵守 以下纪律:(一)坚持原那么,秉公办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授信 业务经办人的调查意见,不得违反授信会商审批的票决规那么。(二)不得超授权权限和范围审批授信业务。(三)不得未经批准而拒绝履行授权权限内授信业务的 审批职责。(四)不得无故拖延权限内的授信审批工作。(五)恪尽职守,廉洁自律。(六)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审批与其本人有各种利益关 系的各类授信业务。(七)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客户商业秘密、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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