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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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七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 二至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委员假设干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委员由具有教授或副 教授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教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校党委会审定,报省学位委 员会批准。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1 .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方法及实施细那么。2 .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初审工作。3 .审批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4 .审查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获得名单, 并做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5,受理学位复议事项,并做
2、出相应决定。6 .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 他事项。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位授予的 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第五条各系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系主任(或副主任)、 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等五至七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组成人员 由各系提名,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系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的职责是:1 .审核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2 .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名 单。3 .提出拟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并做出必要的说明。4 .研究和处理本系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 其他事项。5 .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并提出有关建议事项。第六条凡脱职一年以上以及无力承当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应进行调整,申报调整程 序按产生委员的正常程序进行,每年年底由学位办公室负责 办理一次。第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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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范学院 学位 评定 委员会 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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