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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聘用合同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身份证号:住址:根据国家劳动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甲方招聘乙方为正 式员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聘用合同, 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聘用期为个月,自 年 月 日至年月日止。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 工作岗位,工作职责:1 .打字处理工作.信息的上传下达2 .文件归档、保管.各个会议工作记录3 .来访客人通报及接待.本工作区域清洁主要工作:1 .完成公司、部门交办的事项,追踪结果及时汇报.完成日常的正常管辖范围内的工作2 .接听电话做留言记录、讯息处理.工作资料的保存、分类、归档、保管三、甲方聘用乙方方式
2、:L底薪:乙方自聘用日起前三个月内为工作试用期,期间每月甲方应 支付工资 元整。乙方工作满三个月试用期则正式转正成为公司一员,甲方将每月工资调整为 元整支付予乙方。四、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甲方的权利a.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b.在职期间,乙方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终 止合同。c.乙方在职期间不得兼职,如有兼职情况,经甲方查实由于乙方兼职 缘故造成甲方相应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没收其所得收 入,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终止合同。1 .甲方的义务a.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b.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 训; 五、乙方的
3、基本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 a.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b.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利;c.在职期间如变更单位,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双方协商终止合同;1 .乙方的义务a.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b.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规范的义务;c.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d.乙方离职时必须配合甲方做好交接该岗位的工作和移交有关文件, 处理好相关的未尽事宜。e.若乙方擅自离职或不按本合同第五条d小节的,默认放弃当月工资 收入。以上合同一式两份,签字生效,各自守信。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签约日期:签约地点:附:
4、一、民法典关于合同生效条件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 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 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但纯获利益
5、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 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 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 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二、民法典关于无效合同的相关规定民法典也规定了 5种无效的合同(或民事法律
6、行为)情形,具体为:1、无民事行为能 力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44条);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通谋虚伪意 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46条第1款):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3条第1款):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3条第 2款);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4条)。 三、合同已经生效了还能撤销吗合同己经生效了还能撤销。无论生效与否的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都是可 以撤销的。己生效的合同,在签订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及举证证明一方存在欺诈、 胁迫以及乘人
7、之危的情形的话,都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申请机构撤销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 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 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 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 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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