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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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 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和学校公共财 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消 防安全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等 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全体师生员工,以及驻校内 其他单位、商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 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 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第四条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保 卫部(安全保卫处)。党委保卫部(安全保卫处)负责全校 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第五条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 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坚持“党政同 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 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制 体系要求。校长为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的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 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 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九条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确需进行电焊、气焊、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必须到党委保 卫部(安全保卫处)办理动火证。电焊、气焊操作人员 必
3、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动用明火的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落实现场监管人员,在 确认施工现场周围没有火灾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明火作业 结束后,施工人员和监管人员应确保现场遗留的火种熄灭后 方可离开。第二十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 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 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对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一)消防给水管网、地下消火栓及建筑物内的消防给 水设施由后勤部门、党委保卫部(安全保卫处)负责;(二)消防器材、标志的维修、
4、更换由党委保卫部(安 全保卫处)负责;(三)学校的避雷设施检测及对检测不合格项目的整改 工作由后勤部门负责;(四)建筑物内火灾报警、固定灭火、防排烟等消防设 施由使用单位负责,确保所有消防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不 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报告党委保卫部(安全保卫处)。未经 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或损坏各种消防设 施、器材。第二十一条地下空间不得用作学生宿舍。利用地下空间 开设公共活动场所,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有关机构安 全审查,并报党委保卫部(安全保卫处)备案。第二十二条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签订合同,明确 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房屋的单位应当加强房屋出租期间的消 防监督和管理;承租单
5、位应当遵守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承租单位与承租 人员必须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并报党委保卫部(安全保卫 处)备案。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处置易燃易爆等 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 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要有专人负责,要建卡立帐, 有完备的出入库和使用登记手续。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 培训,持证上岗。第二十四条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必须经消防技术培 训,持证上岗。第二十五条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 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6、。火灾事故发生后应 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 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失火单位 应向学校写出失火情况报告。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任何 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第二十六条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各单位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的内容包括:(一)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责任制落实情况;(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四)基层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 况;(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
7、好有效情况;(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A)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 出口等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及完好、有效情况;(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十)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十一)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 况;(十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十三)易燃、易爆及化学试剂等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 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十四)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 况;(十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 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
8、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 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部位、频次。其他单位可根据 需要组织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上墙和执行落实情况。(二)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 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五)消防栓是否被遮挡,防火卷帘门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七)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 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防火巡查人员发现违章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并认真 填写
9、巡查记录,重大隐患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下达隐患 整改通知单,问题单位需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及 时消除隐患。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并有巡查人员的签字。第二十八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 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 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的;(六)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七)违章进入易
10、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使用、储存等 场所的;(A)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 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九)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学校对上级和消防救援机构、派出所指出的 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在规定的期限内 整改。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及时消除存在的火灾隐患,对不能 立即进行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和消防安全责任人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 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责任、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 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单位应当落实
11、防范责任、 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 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重大损 失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第三十一条违章操作,违章用火、用电、用气,火险隐 患未整改的或存在重大火险,学校可以责令其停用、停业整 改。第三十二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 况以书面材料报党委保卫部(安全保卫处)备案。第五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第三十三条学校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 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做 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消防 安全意识和技能。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
12、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 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第三十四条各学院应对学生进行下列消防安全教育,使 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 逃生方法。(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常识的模拟演练,每 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 教学和培训内容;(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 培训;(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 操作规程培训,
13、并做好培训记录;(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 园网络、新媒体平台、广播、LED显视屏、海报、条幅、校 内报刊等多种形式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 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 防安全培训,并做好记录。第三十六条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 管理人;(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危险品 管理及操作人员;(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
14、演练第三十七条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 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或灭火指挥部)、灭火 行动组、信息联络组、秩序维护组、疏散引导组、现场救护组;(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第三十八条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各实验室应当有针对 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 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
15、性质、数量、危险性 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党委保 卫部(安全保卫处)备案。第三十九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其他单位应每年 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 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第七章消防档案第四十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二)建筑物(场所)施工、使用(开业)前的消防设 计审核、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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