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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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 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认真贯彻落实普 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特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 助高校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yG o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平均学分积 80分(含)以上
2、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包含体育及选修课等);(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三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六条每年秋季开学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通知,学院开始组织初评工作。学生递 交书面申请后,学院评优管理小组和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依照 本实施办法开展初评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评 并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 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上 级主管部门。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学年申请和评审。一年级 新生不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同一学年国家励志奖学 金不得与国家奖学金兼得。第四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计入学生学籍档 案。第九条 各学院要严格评审程序,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 学金的评审工作,加强管理,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 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十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 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 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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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 国家 励志 奖学金 管理 暂行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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